原標題:第五次終于離了,離婚自由這么難?
5年,4次起訴離婚,4次均被法院駁回。終于,在4月30日當事人寧順花第5次起訴離婚的庭審上,衡陽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寧順花與其丈夫陳定華離婚。
在當事人“5年4次起訴離婚被駁”期間,男方因賭博、逼停女方律師車輛并砸車、威脅恐嚇女方弟弟、暴力致女方面部等多次受傷等原因多次被行政拘留,女方三次向衡陽縣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批準。但之前法官仍認為“無證據(j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駁回了寧順花的訴訟請求。而法院本次判決離婚,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之規(guī)定。
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細胞”,對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重要作用。法院作為司法機關(guān),訴訟離婚的最后當口,想在家庭破裂前再拉一把,表達對當事雙方的關(guān)切,其想要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初衷也不難理解。
但男方確定存在賭博、人身威脅、家暴等行為,而且女方“5年4次起訴”,離婚意愿強烈,可見雙方矛盾由來已久,而法院仍以“無證據(j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駁回上訴,不免讓公眾覺得過于嚴苛,情感上難以接受。
4月13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就該離婚糾紛案曾發(fā)出通報稱,駁回女方離婚訴請,主要是因為男方和好意愿強烈,且法院做了大量工作,走訪并綜合聽取了雙方親友及村鎮(zhèn)干部意見,是綜合考慮全案客觀情況的結(jié)果。
對此,大多網(wǎng)友也并不買賬。確實,女方的遭遇和訴請不能因為“男方和好意愿強烈”而被粉飾太平,男方的暴力和威脅也不能因為“雙方親友及村鎮(zhèn)干部意見”而被隱去和忽視。無論出于何種考量,都不能以犧牲一方的利益作為維系一段不健康婚姻的代價。
還是那句話,所謂婚姻自由,既包括結(jié)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這是法律賦予公民基本的權(quán)利。家庭穩(wěn)定和婚姻自由兩者同等重要,為維護家庭穩(wěn)定犧牲部分婚姻自由,甚至設(shè)置離婚障礙,只會適得其反。
或許,與其為了抑制偏激的“婚姻自由”而“嚴把離婚關(guān)”,不如從結(jié)婚開始,明確雙方義務(wù),對婚姻中的家暴、賭博等加大關(guān)注和懲處力度等,從法理和情理上為婚姻的穩(wěn)定和自由提供保障。
在寧順花第五次向衡陽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陳定華多次揚言如果離婚就報復殺人。雖一時無法確認真假,但離婚或分手后的伴侶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并非個案。從這個層面看,對寧順花的關(guān)注和保護也許并不能因為其離婚而結(jié)束,比如可否采取為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措施。畢竟,打消當事人顧慮,保障其安全,也是在實現(xiàn)另一種形式的“離婚自由”。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劉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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