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時期是一個很特殊的時期,其不只是包括唐、宋,還包括五代在內。換句話說就是這一時期是由唐朝—五代—宋朝共同構成的特殊時期。
因為三朝在政策、文化的傳承性,在探索唐朝至宋朝的相關制度時,統(tǒng)一放在一起進行討論。因此,本文會從唐、五代、宋時期州僚佐體制變遷進行較為細化的討論。
州僚佐體制并非唐朝初創(chuàng),早在兩漢時期就有萌芽出現(xiàn),到了魏晉時期,地方政治體系是州僚佐和軍府僚佐兩個系統(tǒng)同時進行。
州僚佐體制主要產(chǎn)生服務于漢魏晉時期,制度變遷出現(xiàn)于唐朝晚期、五代、宋朝,三個時期。
(一)唐初期州僚佐體制變遷
唐朝初期各方制度均沿襲隋朝舊制,其中就包括州僚佐制度。唐朝依舊實行州長官刺史制度,設立刺史一職。
此外,唐朝地方行政制度從“郡”改為州,故而形成了州、縣兩級制度,在兩級制度的基礎上運用州僚佐體制對州縣進行管理。州僚佐體系的構成以上佐、錄事參軍、六曹參軍為主。
上佐是州僚佐體系中最高職權人員的代稱,包含別駕、長史、司馬等,最早設立于南北朝。
《晉書·王舒?zhèn)鳌罚骸懊鞯壑疄闁|中郎將,妙選上佐以舒為司馬?!?/strong>;錄事參軍最早設立于晉代,到了唐朝后分為兩種,一種為司錄參軍,另一種為錄事參軍。
主職監(jiān)察官員,簽發(fā)命令、掌管官府印信等;六曹參軍,顧名思義分為六部,分別為功、倉、戶、兵、法、士,“曹”亦可理解為部門,“六部”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安史之亂的爆發(fā)對于唐代政治體系是一個不小的轉折點,州僚佐體制隨著節(jié)度使制度的產(chǎn)生,唐晚期政治體系混亂,加之唐朝出現(xiàn)藩鎮(zhèn)割據(jù)的局面,造就州僚佐體制變遷,州僚佐體制的構成發(fā)生明顯變動。
(二)唐中期州僚佐體制變遷
任何一個政策經(jīng)過長時間的發(fā)展都會變得不復當初。州僚佐也不例外,在唐朝前期,為了更好地掌控各地州縣,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僚佐官員,以至于各地州縣僚佐官員遠超過朝廷限額,造成人員冗余龐雜。
到了唐朝中期,朝廷多次插手干預州縣僚佐官員設置,要求削減冗余官員,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緩和社會矛盾。
此外,唐朝初期推行均田法和庸調法,百姓對于田地的爭議較少,州府處理關于田畝的案件也少,這也就是為什么州僚佐體系中僅有一個掌管刑法的司法參軍。以唐朝中期為分界線,州僚佐官員職能向著司法體系傾斜。
唐中期之后,土地兼并的肆意妄為造成國家無田可授,均田制無法運轉,只能走向滅亡。兩稅法的誕生,徹底給均田制畫上了休止符,取代了庸調法。
制度的轉變伴隨著百姓對于新制度的不解,由此產(chǎn)生大量爭議。因此,州僚佐體制的司法職能得到了擴展。
(三)唐晚期州僚佐體制變遷
唐朝州僚佐體制在唐晚期受到的改變最大。如果說均田制的瓦解在唐朝中期還不是特別明顯的話,那么到了唐晚期就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土地兼并造成的后遺癥一直在持續(xù)增加,流民、逃戶多有出現(xiàn),這也造成了唐朝征兵制度改制,由府兵制改為募兵制,地方權力增大,為之后的藩鎮(zhèn)割據(jù)埋下伏筆。
除了內憂以外,外患也是推動唐朝政治改革的原因之一。自唐高宗末年開始,唐朝整體對外軍事形勢發(fā)生轉變,由攻轉守,這也成為了唐晚期主流的軍事戰(zhàn)略模式。
也因此促進了唐朝節(jié)度使制度的產(chǎn)生,節(jié)度使的設立,代替了原刺史的責任,對于州縣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唐朝中晚期,州府官員制度由州長官刺史制度向知州制度轉變,州僚佐體制也隨之改變。
去除原有的上佐官,別駕、長史、司馬不再有具體實權,多作為安置宗室、貶官的編外職務。與之相反的,錄事參軍的職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成為州僚佐體制中的主導者。
此外,自從安史之亂爆發(fā)之后,唐玄宗為了加大對于叛軍的打擊力度,允許節(jié)度使等地方主職征辟屬官。
這些促成了唐晚期政治體系混亂,藩鎮(zhèn)領域內出現(xiàn)使院、州院兩個僚佐同時出現(xiàn)的情況。在中央權力下放的同時,能夠由中央直接管控的州僚佐官員急速減少,喪失了中央對于地方的掌控。
五代時期的政權多是由節(jié)度使演變而來。安史之亂以后,唐朝形成了以藩鎮(zhèn)為主的政治格局,各地藩王擁有土地、百姓、兵權、財富,儼然成為了一個小國。
僚佐制度在這一時期變得零散、私有化。各個藩鎮(zhèn)擁有自己的僚佐,不受中央管轄。
這個時期的僚佐更像是幕僚,只服務于自己的藩王。在五代十國時期,征辟幕僚、屬官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后晉、后漢、后周的政權的建立就離不開文官僚佐的征召。
在五代州僚佐體制的變化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六曹變兩曹,五代州僚佐機構的專職部門僅保留了戶曹、法曹。二是增加賦稅職能,五代后唐宣布執(zhí)行夏秋兩稅。此時的州僚佐最高職權依舊在錄事參軍手中,因此,錄事參軍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擴張。
三是藩鎮(zhèn)幕府僚佐的演變,唐晚期中央政府就對藩鎮(zhèn)幕僚征辟做出限制,五代后梁規(guī)定幕職官員只能朝廷進行廢授。
這一限制到了后唐,被徹底納入朝廷管轄范圍之內。到了后周時期,藩鎮(zhèn)幕府的高級幕職官,正式成為州僚佐體系中的一部分。
(一)北宋初期州僚佐體制變遷
北宋政權建立,參考唐、五代對于州僚佐制度的安排,宋太祖建立了新的州僚佐體系。新的州僚佐體系,主要參考五代藩鎮(zhèn)幕府僚佐的構成。
其中通判為北宋首創(chuàng),類似于上佐之職,同時擁有監(jiān)察上官的責任,能夠有效防止前朝上佐官員冗余的情況出現(xiàn)。
判官、掌書記、推官、支使屬于藩鎮(zhèn)幕職官,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司理參軍原屬“六曹”。
北宋州僚佐體系的改革主要體現(xiàn)在司法體制的加強,軍事職能的削弱。早唐朝實行兩稅法時,州僚佐制度的司法職能就得到了加強,但是因為土地兼并造成的混亂局面,并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州僚佐制度的司法職能擴張。
司法職能的擴張在北宋時期就非常明顯,北宋承襲五代政策,建立專門的司法機構馬步院,歸入州僚佐體系中受司理參軍管轄。
此外,北宋為了保證司法機關的公平公正性,將審理、刑判進行分職處理,司理參軍負責審理,司法參軍負責刑判。
上文說過,唐晚期因為藩鎮(zhèn)林立,中央政權失去對地方的管控力度,造成使院、州院并存的局面。
這一局勢在北宋政權建立之后,蕩然無存。北宋政權將賦予地方的兵權,全面收回,促使院失去軍事職能,繼而削減地方政府對于軍權的把控力度,穩(wěn)定中央政權。
(二)北宋后期及南宋時期州僚佐體制變遷
北宋后期及南宋時期的州僚佐變更次數(shù)較多,變化次數(shù)較多。大觀二年宋徽宗下詔對州僚佐體系進行改制,將司錄參軍、推官、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另立名目,重組參軍。
這樣的改制不止一次,在此之后,宋徽宗依次在政和二年(1112)九月,政和三年對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六曹參軍進行改制。
這三次的改制將北宋初立時,從唐朝、五代承繼而來的州僚佐制度,進行整合歸納,形成一套全新的州僚佐制度。
但是也因為職能的細化,造成州僚佐官員人數(shù)大幅度增加,形成官員冗余的局面。這次的改制僅維持到北宋末年,到了南宋時期又改了回去。至此,南宋對于州僚佐體系再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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