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浦宗慶老人接到一個郵政專遞,寄件單位是江蘇省人民醫(yī)院,他邊打開邊自言自語道:“這次但愿沒有認錯人?!碑斔匆妶蟾鎲紊蠈懼啊赶悼赡苄詾?9.999%”的字樣時,頃刻淚流滿面,顫顫巍巍晃到懸掛老伴遺像的臥室,仰著頭自言自語:“老伴,終于找回了小女兒啦,你安心地在那邊等著我!”
這年,大兒子浦國文已經57歲,孫子浦林剛剛結婚,外孫女趙玲正讀大三。讓張淑芬咽氣前仍然牽腸掛肚的是,浦宗慶夫妻還有一個小女兒,取名浦玲,8個月大時就被送給別人收養(yǎng)。
1959年2月,浦玲呱呱落地。正是三年自然災害時期,大人孩子吃不飽。當年8月,5歲的大兒子浦國文突然患病,持續(xù)低燒,當?shù)氐尼t(yī)生束手無策,浦宗慶四處借債,遠赴北京、上海等地,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才保住了兒子的性命,也欠下了一筆不小的債務,一家人舉步維艱。
由此,浦宗慶狠下心腸,不顧妻子的拼命抵抗,從她懷里硬生生奪走了才8個多月的小女兒,跟收養(yǎng)人立下了“老死不相往來”的字據(jù)。
時光攸忽而過,浦家的變化翻天覆地。大兒子浦國文、二女兒浦靜有了不錯的工作,分別婚嫁生了子女。孫子和外孫女出生后,分別取名浦林和趙玲,以寄托老兩口對浦玲的思念。
浦宗慶夫婦在鎮(zhèn)江郊區(qū)自建的私房有400多平方米。這期間,二女兒浦靜在45歲時病故,張淑芬更是心心念念想著浦玲。
2008年6月,張淑芬被檢查出肺癌晚期,她強忍著病痛,拒絕化療,對全家老小說:“我得的是絕癥,不如把看病吃藥的錢省下來,找回玲玲?!?/strong>
2009年11月,張淑芬?guī)еz憾離開了人世,她的臨終遺言卻成了浦宗慶的執(zhí)念。無奈兒子浦國文對尋找小妹不積極,浦宗慶只得囑托孫子浦林和外孫女趙玲協(xié)助尋找。
2013年春節(jié)后,趙玲在一個尋親QQ群獲得線索,家住江蘇省鹽城市的朱鳳英女士,與發(fā)在網上的浦靜外貌神似,也與趙玲提供的其他信息基本相符。浦宗慶與朱鳳英專程去南京市一家醫(yī)院做了親子鑒定。拿到親子鑒定報告后,浦宗慶立即通知兒子去飯店訂幾桌酒席,通知親朋好友當眾認親。
朱鳳英一生坎坷。當年接走她的人,是家住江蘇邗江的朱建設、高玉蘭夫婦。到了朱家后,浦玲改名為朱鳳英。朱鳳英22歲時出嫁到江蘇省鹽城市,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兒。
2001年,丈夫從腳手架上摔下,后腦著地當場死亡。女兒已經結婚,超生的小兒子陳葳才10歲。得知小女兒的遭遇,浦宗慶泣不成聲:“玲玲,你受苦了……”認了親后,浦宗慶去鹽城市的女兒朱鳳英家里生活。
2016年3月,浦宗慶在鎮(zhèn)江的房子拆遷。此時,他有病在身,行動不便。浦國文趕到鹽城讓父親出具委托書,由他代辦。
浦宗慶生病以來,女兒朱鳳英精心伺候,浦國文除了讓父親寫委托書來過一趟,聲稱忙生意沒有露面。2017年1月,浦宗慶自知時日不多,執(zhí)意要給朱鳳英辦理遺囑公證。
2017年5月,浦宗慶持原宅基地土地證副本及拆遷協(xié)議在鹽城一家公證處立下遺囑,內容為“本人配偶張淑芬,已去世9年,我未再婚,我們共生育子女三人,兒子浦國文、女兒浦靜和朱鳳英(浦玲)。我的房子已經拆遷,安置的房產在我百年之后留給女兒朱鳳英(浦玲)繼承,其他人不得相爭……
2017年8月,浦宗慶在鹽城朱鳳英家去世。不久,朱鳳英拿出公證遺囑,當著親戚的面要求繼承財產,浦國文大罵朱鳳英蓄謀已久,聲稱房子還沒有安置,以后再說。
事實上,浦國文已經拿到了新城花園的一套多層住宅和兩套高層安置房。為了不讓財產旁落,他以起訴侄女趙玲的方式,變更房產權屬,趙大勇作為趙玲的代理人參與。由于手續(xù)齊全,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產權進行了變更,并迅速變賣了兩套高層住宅。
多次協(xié)商無果,朱鳳英一紙訴狀將浦國文、趙大勇告到了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法院。她要求確認自己對拆遷安置的新城花園3套房中張淑芬的產權份額享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對浦宗慶的產權份額享有全部的繼承權。
2018年6月15日,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庭審期間,朱鳳英向法院提出,浦國文、趙大勇將新城花園的高層住宅以低價出售,明顯惡意串通,要求對出售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她申請,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于2017年11月25日時的市場價值予以評估。
經評估,出賣的新城花園兩套高層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6800元,市場價值總額為107萬元。多層房屋評估價值63萬元,朱鳳英和浦國文、趙大勇均對評估的價值沒有異議。
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果,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法庭辯論過程中,浦國文說道:我國收養(yǎng)法在1992年實施,朱鳳英的收養(yǎng)關系發(fā)生在收養(yǎng)法出臺之前,因此不能以收養(yǎng)登記作為收養(yǎng)關系是否成立的依據(jù)。從事實上看,朱鳳英被送養(yǎng)后,也改了姓,戶籍上明確記載了父親叫朱其剛,符合收養(yǎng)的習俗。因此不論朱鳳英是否浦宗慶和張淑芬的親生女兒,都已經失去了法定繼承的資格。而父親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即使合法有效,也屬于遺贈性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朱鳳英雖然是浦宗慶、張淑芬的女兒,但朱鳳英在年幼之時已被送養(yǎng),與朱建設形成收養(yǎng)關系,故朱鳳英不是浦宗慶夫婦的法定繼承人。然朱鳳英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浦宗慶生前立下遺囑,明確其個人遺產部分遺留給朱鳳英,且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朱鳳英在其生父浦宗慶的葬禮后,已及時向浦國文主張了權利,有權接受遺贈,取得浦宗慶個人的遺產份額。
浦國文、趙大勇在得知浦宗慶立下遺囑的情況下,將拆遷后安置的兩套高層房屋出售,明顯帶有惡意,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8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還指出,拆遷前的房屋為農村宅基地,產權為父母共同共有,兩人的份額均等。張淑芬去世后,她的遺產由浦宗慶、浦國文以及代位繼承人趙玲按份分配,故浦國文在安置房屋中的個人份額為66.3%。因浦國文和趙大勇擅自將房屋出售,導致朱鳳英無法取得房屋份額,而根據(jù)房屋評估報告,所出售房屋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且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浦國文等人對售房款進行過分割,浦國文和趙大勇應共同賠償朱鳳英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2018年11月1日,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浦國文、趙大勇賠償朱鳳英98萬多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賠償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后,浦國文、趙大勇履行了賠償義務。(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丨陳錄寧 肖玲燕 設計丨劉巖
文丨歐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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