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當事人要求不同。勞動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即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具有具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系。而勞務關系的當事人則沒有上述限制。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和待遇,而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不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3)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調整,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其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弱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勞務關系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民法屬于私法范疇,對當事人的權利予以平等保護。
(4)處理爭議的程序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定程序,即調解、仲裁和訴訟。而因勞務關系發(fā)生糾紛的解決方式適用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