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男子婚內與其他女子交往,致使該女子流產,因此轉賬給對方20萬元。事后男子以該款是借款為由,將女子告上法院,要求還款。法院一審判決男子勝訴,女子不服,提起上訴。
其實,這些錢是男子劉某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的,一共18筆,共轉給女子曲某238600元。
今年年初,劉某持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將曲某告上法院,說這些錢都是借款,要求曲某償還。訴訟過程中,劉某說曲某已經還了1.8萬元,還欠22萬余元,所以只要求曲某還22萬余元。
一審時,曲某辯解說,劉某之前向她借過錢,這都是劉某還她的錢,但沒有提交證據。
一審法院判決曲某敗訴后,她提起上訴,才說兩人其實是情人關系,劉某轉的錢并非借款,其中20萬元是給曲某流產的補償,剩余款項一部分是劉某向曲某償還借款,一部分是贈予。
劉某承認兩人發(fā)生過關系,但說兩人只是朋友。
曲某二審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1、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劉某提及“愛你”“老婆”,還有特殊日期轉賬520元、521元的記錄。
2、流產記錄。
3、劉某給曲某發(fā)的短信,“我20都能給,我差那4000?”“我能不給你花”等。
4、兩人交往的照片及視頻。
5、張某、宗某關于與兩人一起討論劉某對曲某流產進行補償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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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說法 】
一、為什么一審曲某會敗訴?
在一審時,劉某主張曲某向他借款,只提交了轉賬記錄,沒有借條。但是卻獲得了勝訴,這不是因為一審處理錯誤,而是基于一條特殊的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br>
這是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只有轉賬記錄,沒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條時,法院該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根據這個規(guī)定,本案中,劉某提供了轉賬憑證,就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曲某說這些錢是劉某還她的錢,要由曲某提交證據來證明她的說法。如果曲某提交不了,法院就應該認定這些錢是劉某借給曲某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基于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民間借貸發(fā)生在親友之間,不少人或者因為抹不開面子,或者因為欠缺乏法律知識,在出借款項時不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也不保留其他借款方面的證據。
如果要求出借人必須提交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則增加了出借人的舉證難度,不利于對實體權利的保護。因此,最高院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及審判工作開展,做了這樣的規(guī)定,實際上加強了對合法出借人的司法保護。
而在案件一審中,曲某對她的說法沒有提交證據,所以一審法院只能認定劉某的說法成立,判決曲某還款。
二、曲某改變說法以后,二審能否獲得支持?
但其實前面那條規(guī)定,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要求是比較輕的,并不要求被告的證據達到讓法院能夠認定原告的轉賬是其他性質錢款的程度,而是只要能夠佐證被告的說法,讓雙方的說法都有一定道理就可以了。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曲某的證據很充分,能夠直接證明這些錢就是曲某還的錢,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劉某敗訴。如果曲某提交的證據雖然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務,但卻又說得有一定道理,導致法院無法查明事實,這個時候就需要劉某繼續(xù)提交證據來證明這些錢是借款,如果證明不了,則由劉某承擔敗訴后果。
二審中,劉某承認兩人發(fā)生過關系,結合曲某提交的聊天記錄、視頻、照片等,已經可以認定兩人存在不正當關系。
而劉某曾經給曲某發(fā)送短信,“我20都能給,我差那4000?”信息中的“20”雖欠缺數量單位,但從該信息內容進行整體分析,該“20”所表達的數量顯然比4000多,結合一般理性人表述習慣,這里的“20”應該指的是20萬。
結合曲某關于劉某補償她20萬元以及證人證言等,足以證明劉某支付款項中的20萬元很可能是雙方商量的補償款,而不是借款。而基于兩人的特殊關系,曲某關于其他款項不是借款的說法也有一定道理,所以應由劉某繼續(xù)證明他轉賬的錢是借款。
但是,劉某除了轉賬記錄,沒有補充其他證據,這顯然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
最終,法院二審改判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此外,二審還特別指出兩點:
1、劉某曲某的行為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
2、曲某二審主張的情人關系形成于一審起訴前,因其未及時向一審法院提出該主張并提交相應證據,客觀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曲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曲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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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來源于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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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律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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