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語:口供是直接、全面證實被告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后果等事實的證據,在證據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一旦被告人供述,則有利于定案。但實踐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責等動機,其口供常具有虛假性、不穩(wěn)定性,以致有些案件中會出現“零口供”的情況。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只作無罪辯解,拒絕作有罪供述的情況。在缺乏有力的客觀性證據,言詞證據也不穩(wěn)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現“零口供”情況則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較大難度。建構證據體系,則需要采用方法指導。
關鍵觀點:
1.對于“零口供”刑事案件審判,更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中對證據進行科學地“排兵布陣”,根據證據的種類特性及證明邏輯方式恰當地運用刑事證據規(guī)則,通過多層次地證據架構,形成嚴密完整的證明體系。
2.零口供案件,且未能提取到任何關聯性的直接客觀物證,在零口供、零客觀證據的強制猥褻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以及間接客觀性證據等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
3.認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關鍵是對在案言詞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運用。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周永春提供資金請被告人劉吉幫忙研制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配方工藝,劉吉良應允。后由周永春,劉吉良單獨或者伙同周永春購買了燒杯、加熱套、乙醚、乙腈、甲胺水溶液、氯化芐等儀器設備與化學品,用于制造冰毒。同年6月,劉吉良試制毒品成功。二人為購買制毒原料和運送毒品方便,由周永春出資購買了一輛微型面包車。周永春出資l萬元,租用制毒地點。后二人又雇用一人幫助制造毒品。劉吉良制造出的毒品均交由周永春保管。同年9月,周永春報警稱其與他人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介入后,周又提出劉吉良吸毒并制造毒品。在周永春的帶領下,公安機關在周母親家和租住房中搜出藏匿的毒品。同日,公安機關將劉吉良抓獲,劉供述了伙同周永春制造毒品的事實,周永春亦被抓獲。(周永春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略)
裁判結果: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吉良、周永春合謀制造毒品,周負責出資,劉負責制造,所制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構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永春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數罪并罰。劉吉良揭發(fā)周永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構成立功,且能如實供述制造毒品的罪行,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吉良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被告人周永春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吉良、周永春均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本案采用“兩個面、雙向度”的證據架構模式對此進行論證,建立證據體系。“兩個面”是指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總體布局,將本案五個關鍵事實進行分解論證,包括證實周永春出資租用制毒場所、出資購買運輸車輛、出資購買制毒原材料、雇用工人、保管制成毒品的相關證據。第二層面是對每個事實點通過證據組的形式進行論證,在每一組證據中,均將相關證據組合在一起,合力形成對待證事實的論證。劉吉良作為同案犯,其供述是周永春犯罪的最直接證據,可以貫穿于論證始終。但因供述系言詞證據,根據證據補強規(guī)則,每個事實點的證明均有劉吉良供述,同時以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予以補強,形成每個事實點的完整證據鏈條。
“雙向度”是指既從正面證實周永春有犯罪行為,同時又要對其無罪辯解進行有層次地研判和駁斥?!傲憧诠辈淮肀桓嫒藳]有任何供述內容和辯解,故在單個事實點的證據組中同時對周永春的相關辯解予以說明,與其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所證內容進行對比分析,通過正反兩面論證得出唯一有罪結論,更具說服性。
本案啟示:“零口供”現象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較為常見,只要偵查取證工作基礎扎實,審判環(huán)節(jié)又能進行全面分析,則不會因為被告人到案后“零口供”無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裁判原則,對被告人定罪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可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且單個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通過審查判斷證據和綜合運用證據的證明過程,形成完整的刑事證明體系,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從而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對于案件承辦法官而言,通常會注重對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并通過綜合考量在案所有證據得出結論,但可能忽視如何更好地運用證據建構有效的證明體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林求平為尋求性刺激,趁被害人江某(女,2004年出生)等四個小孩在其經營的代售店玩耍之機,把江某抱到店內床鋪上,將江某短褲脫到大腿處,用手指抓摸江某的陰部,被江某的親屬周某當場發(fā)現。
裁判結果:平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求平犯猥褻兒童罪的證據主要是被害人江某的陳述和證人陳某、周某的證言,而林求平始終否認有猥褻江某的行為。江某和陳某均為未滿5周歲的幼兒,其辨別是非和表達能力尚不完全,周某系江某的舅媽,與江某有利害關系。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林求平有猥褻被害人的行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據此,平潭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求平無罪。
一審宣判后,平潭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原審被告人林求平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被害人江某、證人陳某雖系幼兒,辨別是非、表達能力尚不完全,但從其對案發(fā)過程描述的內容和方式分析,能夠與其年齡、認知和表達能力相適應,其陳述和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證人周某的證言及辦案人員對現場的模擬實驗證實周某在代售店門口能夠看清被告人林求平在床鋪上的動作,周某雖系江某親屬,但其所述過程客觀,且與江某陳述及其他證人證言能夠吻合,可予采信。江某就診的病歷記錄及醫(yī)生陳蘭欽的證言也證實.江某在案發(fā)前兩日復查外陰炎癥已有好轉,之后陰部又受到侵犯,上述證據以及證人陳某云、林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等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實林求平為尋求性刺激,采取手指抓摸陰部的方式猥褻幼女江某的犯罪事實,林求平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認定被告人林求平猥褻江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法院撤銷原審的無罪判決,按照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林求平定罪處罰是正確的。
本案啟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且未能提取到任何關聯性的直接客觀物證,在零口供、零客觀證據的強制猥褻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以及間接客觀性證據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形成證據體系,得出唯一結論,可以認定犯罪事實。
案例三
基本案情:被告人屠桂軍因瑣事與王沖產生矛盾,將一把雙管獵槍放在自己車里,欲伺機報復。2001年2月14日,被告人滕友從雙鴨山市寶山區(qū)來到尖山區(qū),晚上住在志誠洗浴中心。當日23時許,屠桂軍到志誠洗浴中心送車時得知王沖在該娛樂城。屠桂軍給正在龍泉娛樂城的被告人張立忠打電話說要去找王沖。張立忠勸屠桂軍,屠讓張下樓等他。屠桂軍從志誠洗浴中心出來碰見被告人馮仲海和滕友,三人乘出租車來到龍泉娛樂城門前,屠說“王沖在這兒呢”。馮仲海聽后掏出一把卡簧刀遞給屠,屠讓馮去把“東西”取來,馮遂乘出租車到志誠洗浴中心將放在屠車上的裝有雙管獵槍的迷彩包取回。張立忠從龍泉娛樂城出來也上了屠桂軍乘坐的出租車。屠桂軍等人在龍泉娛樂城對面守候,并跟蹤從龍泉娛樂城門前開走的出租車,又去金融大廈尋找,均未找到王沖。
四被告人行至吉祥賓館門前時,看見王沖的朋友邱勇、張國榮在一樓大廳里,遂進人大廳。屠桂軍手持短槍喊“不準動”,讓滕友用槍打邱勇,滕持雙管獵槍擊中邱腿部,邱倒在沙發(fā)上,馮仲海上前猛刺邱數刀。后屠桂軍在大廳門口花盆處讓滕用槍打張國榮的腿,滕開槍擊中張的右腿,馮仲海上前猛刺張數刀,后四人逃離現場。邱勇、張國榮均因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
裁判結果: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足以認定屠桂軍系本案的組織、指揮者,應當以主犯論處。屠桂軍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馮仲海積極參與犯罪,直接導致二被害人死亡,應當以主犯論處,且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屠桂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馮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屠桂軍、馮仲海均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核準。
裁判理由: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屠桂軍糾集被告人馮仲海、滕友、張立忠等人伺機報復,持刀、槍將二被害人殺死。在本案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屠桂軍始終拒不供認殺人犯罪,部分同案被告人庭審后翻供,否認屠桂軍參與犯罪。因此,有關屠桂軍犯罪事實部分出現了“零口供”情況,對其他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成為認定屠桂軍犯罪事實的關鍵: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屠桂軍糾集馮仲海等人報復殺害邱勇、張國榮的事實。理由:(一)有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屠桂軍糾集他人共同作案(二)屠桂軍的無罪辯解及馮仲海、滕友、張立忠的相反供述均有明顯矛盾之處,且在一些關鍵問題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不足以推翻對屠桂軍的指控。
綜上,雖然屠桂軍始終拒不供認殺人犯罪,但其無罪辯解與在案的其他證據明顯矛盾,故不足采信。滕友在屠桂軍歸案后的供述穩(wěn)定,且其在原審被判處死刑后亦未翻供,并稱未受到刑訊逼供,其供述可信度較高。馮仲海、張立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較穩(wěn)定,庭審后翻供稱殺人與屠桂軍無關,二人的翻供內容與在案的其他證據明顯矛盾,不足采信。滕友、馮仲海、張立忠在偵查階段所供的案發(fā)起因、作案過程、各共同作案人的分工、作用等主要情節(jié)清晰、一致.且能與在案的證人證言等證據相印證。各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認定屠桂軍與二被害人的“大哥”王沖有矛盾,持手槍帶頭進入現場并威脅在場人員,辨認二被害人后指揮其他人作案的事實。
本案啟示:認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關鍵是對在案言詞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運用。首先,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縱向分析。其次,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橫向分析,查找各言詞證據之間是否有一致的內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辯解,從微觀上判斷哪些言詞證據可采信。再次,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證言、供述之間的矛盾,分析證言、供述間細節(jié)不一致。最后,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立體分析,將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結合案件其他事實證據,如各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平時有無矛盾,各被告人平時表現、相互間有無“隸屬”關系等,判斷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確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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