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考點
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違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責性,即共同的罪名,則在所不問。
2、凡是已滿12周歲的人,都能成為共犯人(違法性層面的共犯,在有責性層面另當別論)。
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另請注意: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場合,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4、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為3種情況:(1)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購買假幣罪與出售假幣罪;(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即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其中,第3 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共同犯罪。
共犯與正犯的考點
1、從實質上看,對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的發(fā)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亦即,行為人自己直接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過支配他人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間接正犯),以及共同對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起實質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2、對正犯是可以單獨認定的,而對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認定則依賴于正犯(共犯從屬性)。在正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只要能認定正犯的行為是由教唆犯的行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為的成立。同樣,只要能認定某人的行為對正犯的行為起到了促進作用,就能肯定幫助行為的成立。
3、共犯的處罰根據與正犯的處罰根據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據在于引起了發(fā)生結果的具體危險,那么,在實行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時,教唆、幫助行為本身還不具有足以作為未遂犯處罰的發(fā)生結果的具體的危險性。故只有當實行犯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幫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對此,可參見2003/2/42 之A 項。
4、共犯的處罰根據,在于共犯通過正犯者間接地侵害了法益,即處罰正犯者,是因為其誘使、促成了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共犯的違法性來自于共犯行為自身的違法性和正犯行為的違法性。共犯行為自身的違法性,并不是指共犯行為本身具有行為無價值,而是指共犯本身的行為間接地引起了法益侵害。
5、如果分別考察,當各行為人只實施了部分實行行為時,就應當只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在共同正犯的場合,由于各正犯者相互利用、互補其他人的行為,便使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成為一體,進而導致了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擔了一部分實行行為的正犯者,也要對共同的實行行為所導致的全部結果承擔責任。
6、間接正犯是一種特殊的正犯。由于間接正犯并不以自己的身體動作直接實現(xiàn)構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須客觀上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由于違法具有相對性,利用被害人行為的除外)。概言之,之所以肯定間接正犯的正犯性,是因為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樣,支配了構成要件的實現(xiàn)。
7、一般來說,幫助行為是使正犯者的實行行為更為容易的行為。幫助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場所等物質性的幫助行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幫助行為,如提供建議、強化犯意等。幫助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例如,母親拒不撫養(yǎng)嬰兒,讓保姆將嬰兒拋棄。
8、只要故意幫助他人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就符合幫助犯的客觀要件。在此前提下,倘若正犯具有故意,幫助者也具有幫助的故意,就成立幫助犯。倘若正犯沒有犯罪的故意,幫助者客觀上造成了間接正犯的效果,但只要幫助者沒有間接正犯的故意,就只能認定為幫助犯。
9、幾個零星的總結:(1)當正犯起初決定實施犯罪,但是后來放棄犯意時,教唆者重新激起正犯的犯罪決意的,依然成立教唆犯;(2)當正犯欲盜竊A 的此財物,而教唆者唆使正犯盜竊A 的彼財物時,僅成立幫助犯;(3)對于已有實行意思的正犯的行為方式(犯罪時間、地點、工具)的指示,一般僅成立幫助犯。
10、幾個零星的總結:(1)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實施了符合構成要見的違法行為,但沒有故意時,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間接正犯;(2)直接行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事實了具備其他構成要件要素的違法行為,不管有無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都成立間接正犯;(3)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且具有犯罪故意時,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4)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但沒有故意時,沒有身份的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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