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云峰律師
一線勞動法實戰(zhàn)派律師
北京普然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
陳雪亮
法學學士
北京普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摘要】
僅有總經(jīng)理一人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得出KPI考核不合格的結(jié)論,較為主觀,不能以此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類別/關鍵詞】
勞動糾紛/勞動爭議/違法解除/不符合錄用條件/KPI考核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朱某入職海容(無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容公司),崗位為運營總監(jiān),雙方約定試用期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
2022年7月16日,朱某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郵件。海容公司以朱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朱某的勞動關系。
后,朱某向無錫市錫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海容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仲裁委裁決支持朱某的該項仲裁請求。海容公司不服,訴至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
關于KPI考核不合格。僅有總經(jīng)理一人對朱某進行考核,較為主觀,不能以此證明朱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海容公司未提供就解除事宜通知工會的依據(jù),程序違法。海容公司并不能證明朱某符合“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且解除未通知工會,法院認定海容公司違法解除與朱某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實務要點】
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由于還處于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階段,其勞動合同的解除,較過了試用期的勞動者而言,相比較容易一些。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并沒有用人單位想象的那么簡單!本案中,用人單位主張?zhí)幱谠囉闷诘膭趧诱卟环箱浻脳l件,并以KPI考核不合格作為證明。但是KPI考核只由總經(jīng)理一人對勞動者進行,法院認為其較為主觀,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最終認定用人單位構(gòu)成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相關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案例索引】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2民終3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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