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2年11月22日,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仲若辛、鄧慶文作為許巧玲被控騙取出口退稅罪一案辯護人。經(jīng)辯護人向被告人許巧玲及其親屬了解,許巧玲自2017年3月份起開始出現(xiàn)失眠、抑郁、幻覺妄想、沖動、自殺傾向等精神不正常狀態(tài),其尊醫(yī)囑服用精神類藥物多年,后經(jīng)醫(yī)院先后診斷為精神障礙、幻覺妄想癥、精神分裂癥。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間,對這樣一個精神病人進行羈押、訊問,取得的供述應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在提交這份《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書》的同時,辯護人聘請精神疾病專家對許巧玲的受審能力出具專家意見書。專家意見書認為,許巧玲在2022年7月19日之前精神狀態(tài)異常,患有精神分裂癥(早期),在2022年8月18日之后精神狀態(tài)異常,處于精神分裂癥發(fā)病過程中。目前,案件已被裁定中止審理。
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書
申請人: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仲若辛、鄧慶文。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泰山路151號新麗華中心大廈10層。
申請排除:
①許巧玲詢問筆錄1:2022年7月19日17時18分至7月19日23時18分詢問筆錄(詢問地點:南安市公安局辦案中心詢問室2);
②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一次):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0日15時27分至2022年7月20日17時40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③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二次):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0日18時42分至2022年7月20日19時02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④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三次):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5日10時45分至2022年7月25日11時55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⑤許巧玲訊問筆錄(第四次):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8日10時44分至2022年7月28日11時12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以上五份筆錄,見B2檢察起訴第四卷,第54-86頁)
⑥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五次):訊問時間為2022年8月18日21時45分至2022年8月18日21時59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見B10檢察起訴第十二卷,55-57頁)
1、許巧玲詢問筆錄1的形成過程(詢問時間為2022年7月19日17時18分至7月19日23時18分;詢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辦案中心詢問室2)
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點多,南安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黃某等人來靈巧財務公司把許巧玲帶走,說是配合調查一下企業(yè)的情況,下午5點左右能讓她回家,早一點還能接小孩,許巧玲就跟著去了。之后,許巧玲一直待在黃某位于南安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的辦公室里,直到晚上12點左右送其到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因為公安帶走她的時候跟她說5點左右就能回家,所以她沒有帶藥。許巧玲長期患有精神類疾病需要定時定量服藥,維持正常思維意識,如果不定時定量服藥,就會情緒失控,意識錯亂。到了下午5點多,黃某一直不讓許巧玲回家,許巧玲就告訴黃某其有疾病需要吃藥,不然會精神錯亂。黃某說我管你精神錯亂,把你關到里面你就正常了,還吃什么藥,筆錄不簽不可能讓你回家。
當天下午,許巧玲一直在黃某辦公室。黃某拿企業(yè)員工的手機跟許巧玲對質,許巧玲也有解釋,黃某不按其解釋的打字,把許巧玲說的內容斷章取義、重新組合。
許巧玲跟黃某說,她做兩百多家公司的賬務代理服務,不可能親自做具體工作,都是底下員工做的,連工作微信號都是全部人員共用的,她只是安排員工的大概工作崗位,具體哪個員工做什么,他們都會自己協(xié)商誰有空誰去做,如果其知道企業(yè)違法犯罪,不可能用這種方式讓員工來做具體工作,肯定是會安排一個可靠一點的單獨做,以防止其他人知道。黃某就說你如果要這么說我就把你所有員工都抓了。由于之前的7月12日凌晨五點公安突然抓其公司員工林家華,6點多公安帶著林家華到其財務公司辦公室把企業(yè)的材料帶走,當時許巧玲沒在現(xiàn)場,直到上班了都還不知道材料被公安拿走了,林家華的家屬到辦公室找許巧玲鬧,說要把辦公室砸了,當時許巧玲被嚇傻了。所以現(xiàn)在黃某又威脅抓公司員工,許巧玲不敢吭聲了。
到了7月19日晚上,因為沒有吃藥,許巧玲精神開始錯亂,再加上她跟黃某解釋而黃某都故意曲解她的意思,許巧玲就跪在地上求他,用頭撞墻,頭上撞了一個腫包,黃某還在罵她。黃某從靈巧公司辦公室把她帶走的時候只是跟她說作為證人配合調查一下就行,怎么能用這種方式對待證人?不讓證人回家,不讓證人吃藥?
到了晚上很晚,許巧玲已經(jīng)被折磨了十來個小時候。黃某讓她簽筆錄,她已精疲力盡、神經(jīng)錯亂無法核對。她只記得有一個關于GPS的筆錄寫著“偽造”,她有劃掉,改成是“提供”,其他的她都記不清楚了。她跟黃某解釋GPS是不能偽造的,稅務要求提供,她就讓企業(yè)提供。他就是不聽,而且還故意在筆錄上寫成“偽造”,幸好被她看到。而且許巧玲核對筆錄的時候,“黃某的助理一個瘦小像流氓一樣的小年輕人”還一直在邊上罵她“死書呆,不要假正經(jīng),趕緊簽……”說了很多難聽的話,故意干擾她核對筆錄,再加上她被折磨時間太長,本身有疾病沒吃藥,精神沒法集中,頭腦錯亂,根本無法核對筆錄,只能順從簽字。
關于工廠只有一個店面的事情,許巧玲一直都有解釋,是從那個店面走上去,上面有工人在生產(chǎn),但是黃某沒在筆錄上打后面這句話。當時許巧玲精神錯亂已經(jīng)沒辦法核對筆錄,沒有自己手寫補充。
許巧玲一直很配合公安辦事,所有能知道的細節(jié)都跟警察說,但她說的內容經(jīng)常被惡意篡改。靈巧公司代理兩百多家企業(yè)業(yè)務,她不可能親自做具體工作,她跟黃某說是員工做的,黃某還是要故意寫她做的。
2、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一次)的形成過程(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0日15時27分至2022年7月20日17時40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7月19日晚上12點左右,警方把許巧玲送到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的鐵籠里,把她跟一個賣淫女和一個有皮膚病的人關一起,隔著鐵網(wǎng)關押著二三十個男囚,臭味熏天、嘈雜不堪。當時許巧玲無限恐懼,在那個不到3平米的密閉小空間,她很擔心有艾滋病會傳染給她。那個賣淫女說她剛做過手術沒事,有皮膚病的女生全身上下都是又紅又腫,非常嚇人,許巧玲被嚇得一整晚都沒合眼,一直盯著她們,生怕有只蚊子把疾病傳染給她,在那里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讓其極度痛苦。
7月20日下午黃某來提審,說許巧玲很不配合,要對其刑事拘留。許巧玲一直問哪里不配合了?她能提供的資料跟信息都全部說了,是哪里沒配合要提醒一下。她只是聘請一些財務專業(yè)的女大學生在公司辦公室提供財稅代理服務,又沒有在企業(yè)辦公,又沒有參與企業(yè)的經(jīng)營跟管理,能知道的信息都說了。
黃某一直說這個事是針對老板的,你要是好好配合可以早點出去。許巧玲一直不明白哪里沒配合,黃某又在跟其爭論吉勝只有一個店面。許巧玲告訴他,從那個店面走上去樓上有生產(chǎn)的車間跟人員,她以前去看過的,但是黃某做筆錄就不如實記錄清楚。
3、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二次)的形成過程(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0日18時42分至2022年7月20日19時02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7月20日晚上,黃某過來告知許巧玲說要對其刑事拘留,辦理拘留手續(xù)。許巧玲跟他說:我只是在靈巧公司提供財稅代理服務,我的員工都是在我們辦公室做事,我們沒參與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黃某不如實做筆錄。
4、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三次)的形成過程(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5日10時45分至2022年7月25日11時55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7月21日至23日,這幾天沒做筆錄。黃某過來拿了一盒藥給許巧玲吃,不知道什么藥,沒告訴她怎么吃。許巧玲當時精神極度痛苦,一次性全吃了。吃了以后頭腦一片空白,這幾天的事情都不記得了。許巧玲在被關押的30天期間就只吃過這次藥,后來都沒再吃過藥。她一直乞求看守人員給黃警官打電話幫她拿藥或者帶她去看醫(yī)生,但是黃警官沒安排,許巧玲還被看守人員一直責罵,精神更加崩潰。
7月24日,“換了一胖一瘦的警察來提審”,帶許巧玲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2做筆錄。胖警官問她吉勝公司的情況,她如實告知:“是許麗欠我的錢要貸款,我們同村有個同學的哥哥辦理執(zhí)照給九牧水暖貸款全村人都知道,我們都相信那個老板會做正經(jīng)生意才拿公司的全套資料及許麗的個人網(wǎng)銀給施天補去經(jīng)營的,他要是做違法生意,許麗貸款貸不了怎么還我錢?”“胖警官就大聲罵我這么傻,現(xiàn)在這個情況那個錢許麗就更不會還了”?!笆虑槲叶既鐚嵉母志俳淮?,他不相信一直在跟我爭論,我不能按他的要求做筆錄,他生氣就不做了,說今天是周日,你讓我們這么辛苦加班都沒得休息,你讓我們難受,我們就讓你難受,你也別想出去?!?/p>
然后,他們就帶許巧玲去做聲控登記(采集指紋、血液、人臉、聲音等)等手續(xù),“胖警官本人拿針故意多扎了我好多次,我的慘叫聲辦案區(qū)的全部人都可以聽到的,當天沒讓我簽筆錄,但是公安對我的態(tài)度及做法讓我非常痛苦煎熬,我只要看到他們兩個就緊張拉肚子”。
7月25日,“上午還是昨天的一胖一瘦警官來,我一看到胖警官,想到他昨天對我的惡劣行為,我就開始緊張拉肚子,我趕緊跑廁所,然后被人罵著驅趕去訊問室。一開始胖警官還是跟昨天一樣,對我兇神惡煞,說我這么不配合就別想出去了,他問的問題我都有如實交待,答復不如他的意,一直在爭論,因為關押太多天,精神極度痛苦,我情緒失控,爭吵聲很大?!?/p>
“7月24日、25日我一直跟偵查人員解釋:我們是代賬公司,平時沒在企業(yè)上班,不可能知道企業(yè)做違法犯罪的事,更不可能參與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我偶爾去工廠,那里有員工、有在生產(chǎn),我們一直以為企業(yè)是正常的,還告訴偵查人員從注冊地址的那個店面進去可以走到樓上的車間,按企業(yè)提供的資料判斷,我們一直認為企業(yè)都是正常的、真實的,沒有違法,但是公安指責我,老板現(xiàn)在都被抓了,你還在替老板辯解干么,你只能說他們沒有真實交易,都是虛開的,還具體教我要怎么說。威脅如果我再強調他們的業(yè)務是真實的,就是在替他們說話,胖警官還說'這些都是針對老板,不是針對你,你只要按我們說的就沒事,配合我們可以早點出去,想想你給那么多公司代理記賬,你不配合,我們就去查這些公司’。我想到了7月12日凌晨我員工被抓走,家屬到我辦公室鬧,說要把我辦公室砸了,她只是被關了一天,家屬就這樣鬧,如果他把我做的全部公司都拿來查,那么多老板都找我麻煩,我怎么辦?我害怕極了,當時頭腦一片空白?!?/p>
“突然胖警官讓瘦警官出去,然后低聲在我耳邊說我家里人找了寶蓋的一位領導跟他打過招呼了,知道我們只是領一份代理費,不關我的事情,這個事主要針對老板,好好配合把筆錄簽了,可以早點出去等等安慰我的話,因為被關押太多天,沒有吃藥,精神錯亂,他突然的安慰欺騙我只能好好聽話。但是我看到筆錄內容有跟實際不符,用筆劃掉很多,然后胖警官說修改太多不行要重新打印,他會按我補充的內容重打,胖警官重新打印給我,這時候我已經(jīng)好幾天沒吃藥,而且被折磨得筋疲力盡、頭腦很亂,當時根本沒有能力再核對一下重新打印的筆錄就簽字了,后來我才知道這份重新打印的筆錄不是按我的意思寫的,是公安自己寫的,騙我簽的字?!?/p>
“懇請法官調取全程的錄音錄像看我說的是不是實話?!?/p>
5、許巧玲訊問筆錄(第四次)的形成過程(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28日10時44分至2022年7月28日11時12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7月26日-27日,這幾天的事情許巧玲都不記得了,應該沒做筆錄。
7月28日,“上午還是一胖一瘦的警官來,我只要看到胖警官就極度緊張恐懼、拉肚子,我又跑洗手間,胖警官這次突然態(tài)度很好的叫我出來,說只是核對稅務數(shù)據(jù),沒我什么問題,趕緊簽了可以早點出去,稅務數(shù)據(jù)的資料非常多,都是A3紙張,我核對完A3紙張就直接簽字了,印象中是沒有一問一答的過程了,不知道為什么沒看到筆錄內容?!?/p>
6、許巧玲訊問筆錄(第五次)的形成過程(訊問時間為2022年8月18日21時45分至2022年8月18日21時59分;訊問地點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訊問室1)
“7月28日至8月17日,這段時間不知道什么情況,把我載來載去換地方關押,因為一直沒吃藥,人非常難受,頭腦一片空白,發(fā)生的事情都不記得了”。
后來才知道,最開始關押于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大約半個月后轉到南安市拘留所,待了一周左右轉到德化縣看守所。但是拘留通知書寫的關押地點是“泉州女子看守所”,實際沒關到女子看守所。
“被關押的30天都沒有見到律師,我一直申請見律師,但是公安都拒絕。后來才知道辯護律師有申請會見,公安不準?!?/p>
被關押在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的半個月左右,“警察沒有讓家屬送洗漱用品及衣物,關在鐵籠里沒得刷牙因為受不了嘴巴味道還用一次性勺子摳舌頭……因為精神錯亂,人非常難受,我一直乞求看管人員幫忙打電話給黃警官,請求給我藥吃,但是一直沒送。關在鐵籠里看管人員罵我們好好做狗,出去再做人,上廁所要挨罵,晚上看管人員一直在旁邊抽煙、打游戲、罵臟話,再加上我的精神疾病本身就不好睡覺,又沒有吃藥,基本是沒睡覺的?!?/p>
8月18日,“當天晚上七八點左右有人通知我可以取保了,我整個人都是蒙的,不敢相信自己終于可以出去了,有一些公安人員把我從德化看守所載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黃某拿著一些資料,跟我說他現(xiàn)在給我辦理一個取保候審的手續(xù)就可以回家了,老父親在外面等,趕緊簽字,不要再跟他爭論了。關押了30天,終于可以出去了,我不敢吭聲,乖乖的跟著他走到訊問室1,把他要求簽字的資料都簽了?!薄肮P錄記錄時間只有14分鐘,印象中沒有一問一答的過程?!?/p>
1、訊問地點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有筆錄均系非法收集
據(jù)南安市公安局送達給許巧玲家屬的南公(經(jīng)偵)拘通字(2022)00034號《拘留通知書》,載明:“南安市公安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18時將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許巧玲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在泉州市女子看守所?!钡牵聦嵣?,辦案機關一直未將許巧玲移送泉州市女子看守所。
許巧玲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點多被帶到南安市公安局黃某辦公室,當天晚上12點左右送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的鐵籠里關押。2022年8月3日,許巧玲被轉往南安拘留所關押。2022年8月13日,許巧玲被轉往德化看守所關押。2022年8月18日晚上8點,許巧玲被從德化看守所轉到南安柳城派出所,當晚十點左右辦理“取保候審”。
在卷的一份詢問筆錄和五次訊問筆錄,均在南安市公安局和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制作。而上述地點,均非法定的羈押地點。偵查機關在上述地點制作的多份筆錄均系違法,依法不得作為證據(jù)使用。而且南安市公安局有專門的證人詢問室,既然許巧玲是以證人的身份去作證,黃某為什么不在證人詢問室里詢問,而要將許巧玲扣押在自己的辦公室里十多個小時,筆錄卻將地點寫為“詢問室2”偽造詢問地點。對一個犯有精神分裂癥的證人采用這種措施,意圖明顯,就是讓其精神崩潰,意識錯亂,以便逼取、編造虛假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必須現(xiàn)場訊問外,應當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并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不得以起贓、辨認等為由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進行訊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異地執(zhí)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到達管轄地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第一條規(guī)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經(jīng)法庭審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三)偵查機關除緊急情況外沒有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訊問,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二)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或者錄像而沒有錄音或者錄像,或者未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規(guī)定,除情況緊急必須現(xiàn)場訊問以外,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綜上,偵查機關把被告人許巧玲先后換押至多個羈押場所,但從來不在法定的羈押場所訊問。其規(guī)避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目的在于在沒有監(jiān)督的情況下,采取法律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不實供述。因此,相關筆錄必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2、偵查人員不給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被告人吃藥,導致其精神極度痛苦,意識模糊,所有筆錄均喪失了真實性、合法性
許巧玲長期患有精神類疾病,需定時定量服用藥物維持基本思維意識。偵查人員對許巧玲及辯護人多次反映的許巧玲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吃藥、否則精神錯亂的訴求置之不理,在許巧玲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炮制筆錄。相關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不具合法性、真實性。
2022年7月22日(周五)辯護律師跟辦案民警黃某電話聯(lián)系,告知其許巧玲有精神疾病需要取保候審,黃某問有沒有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證明。讓下周再來,下周一找黃某,他說沒空等周二。2022年7月26日(周二)許巧玲的丈夫與白曉東律師一起當面向警察遞交取保候審申請,并附上石獅醫(yī)院病歷及用藥情況等證據(jù),白律師當面申請會見。黃某向楊升淑索要藥物,楊升淑回答精神類藥物屬于處方藥,許巧玲沒去醫(yī)院,醫(yī)生不會給開藥。
許巧玲陳述,她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點多被警方帶走,帶走時警方告知五點左右能回家,早一點還能接小孩,到下午五點時許巧玲告訴警方,其患有精神類疾病,需要吃藥,警方不讓犯罪嫌疑人許巧玲回家、不讓她吃藥。許巧玲在辦案區(qū)病情發(fā)作,以頭撞墻,前額撞出大腫包,警方折磨其到半夜十二點左右,從早上十點到晚上十二點,整整折磨她14個小時,而當時許巧玲還只是一個證人。
后來她被羈押過程中,因為警方不讓她吃藥,不讓她見律師,她精神恍惚,發(fā)生什么,已經(jīng)記不清楚,后面的筆錄公安問什么,其答了什么都想不起來。只記得警方給她筆錄時她要核對,警方不讓她核對,一直在邊上罵她,催她快點簽,不讓她好好核對筆錄。以上情況有公安機關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印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二條規(guī)定,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第一條規(guī)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一)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一)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綜上,偵查機關采取不給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被告人吃藥,讓其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依法應當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3、偵查機關采取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被告人不實供述,相關筆錄不具真實性、合法性
偵查人員多次采取威脅方法逼取許巧玲不實供述。如,2022年7月19日,偵查人員黃某說,你如果要這么說我就把你所有員工都抓了。
偵查人員采取欺騙方法騙取許巧玲不實供述。如,偵查人員黃某2022年7月20日說,這個事是針對老板的,你要是好好配合可以早點出去。2022年7月25日,偵查人員對許巧玲說,你家里人找了寶蓋的一位領導跟他打過招呼了,知道你們只是領一份代理費,不關你的事情,這個事主要針對老板,好好配合把筆錄簽了,可以早點出去等等。2022年8月18日,辦理取保候審的當天,偵查人員黃某拿著一些資料,對許巧玲說,現(xiàn)在給你辦理一個取保候審的手續(xù)就可以回家了,你老父親在外面等,趕緊簽字,不要再爭論了。許巧玲不敢吭聲,乖乖的跟著他走到訊問室1,把他要求簽字的資料都簽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jù);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jù),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綜上,偵查機關采取威脅、引誘、欺騙等法律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許巧玲供述不具合法性、真實性,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4、詢問筆錄、訊問筆錄與實際訊問情況嚴重不符,不具真實性、合法性
據(jù)許巧玲陳述,偵查人員不如實做筆錄,如果她回答的內容不符合偵查人員的要求,偵查人員就拒絕做筆錄。偵查機關所做的訊問筆錄,均是許巧玲多日未能吃藥,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形成。其核對筆錄時,偵查人員還故意干擾、羞辱,不讓其核對筆錄。多次訊問筆錄的制作并沒有一問一答的過程,筆錄記錄的回答內容都是偵查人員事先寫好的,偵查人員只問是不是,如果答復不是偵查人員的意思對方就不記錄,不讓許巧玲認真核對筆錄,一直在邊上干擾。
訊問筆錄內容與實際訊問情況嚴重不符。
最后一份訊問筆錄形成于許巧玲取保候審當日,偵查人員黃某說只是辦理一個取保的手續(xù),你不要再跟我爭論了,簽了字就可以出去了,你老父親已經(jīng)在外面等你很久了。許巧玲為了早點出去,就簽了字。
這份訊問筆錄實際上根本沒有訊問的過程。
通觀犯罪嫌疑人許巧玲一份詢問筆錄和五份訊問筆錄,詢問筆錄修改3處,第一次訊問筆錄修改2處,之后的四份筆錄通篇未修改一個字,非常不合常理;而在未修改一個字的四份筆錄中,出現(xiàn)許巧玲“明知他人騙取出口退稅”“開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有罪供述。而這些供述與其之前的供述內容明顯矛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對訊問筆錄中有遺漏或者差錯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
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jù),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綜上,偵查機關采取自問自答的方式制作筆錄,筆錄內容未與被訊問人核實,相關筆錄喪失了真實性、合法性,依法不得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
5、偵查機關將許巧玲換押多個羈押場所,惡意不安排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以方便其逼供、誘供、騙供,相關筆錄完全喪失真實性、合法性
許巧玲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點多被帶到南安市公安局民警黃某辦公室,當天晚上12點左右送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辦案區(qū)的鐵籠里關押。
2022年8月3日,許巧玲被轉往南安市拘留所關押。
2022年8月13日,許巧玲被轉往德化縣看守所關押。
2022年8月18日晚上8點,許巧玲被從德化縣看守所轉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當晚十點左右辦理“取保候審”。
偵查機關多次變換羈押場所,對辯護人提出的合法的會見要求均予拒絕。許巧玲說,“被關押的30天都沒有見到律師,我一直申請見律師,但是公安都拒絕。后來才知道辯護律師有申請會見,公安不準。”
關于聘請律師及律師的會見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規(guī)定,就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而本案偵查機關,違法不安排許巧玲的律師會見,嚴重侵害了許巧玲獲得法律幫助的訴訟權利。許巧玲本身就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得不到用藥和治療的情況下,精神意識紊亂,加之偵查人員故意不讓其接受律師的法律幫助,其選擇為了早點出去而一味配合,以至于相關筆錄完全喪失了真實性。
6、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未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相關筆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是指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
第四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前,及時制作重大案件即將偵查終結通知書,通知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收到偵查機關通知后,應當立即開展核查。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或者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部門的檢察人員,憑偵查機關重大案件即將偵查終結通知書和有效工作證件到看守所開展調查核查工作。
第五條規(guī)定,檢察人員開展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應當首先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制作聽取律師意見筆錄。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第26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經(jīng)法庭審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未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
綜上,本案所涉騙取出口退稅罪最高量刑達到無期徒刑,人民檢察院依法應在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但本案駐所檢察官未在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相關筆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關于許巧玲六份筆錄的非法制作過程,以上已經(jīng)做了詳細表述。辯方完成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申請人提供線索的要求。
關于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要求提供的材料,我們提供晉江市第三醫(yī)院出具的許巧玲疾病證明、藥品說明書、用藥清單共計26頁(見附件)。證明許巧玲患有精神分裂癥,需長年服用精神類藥物,維持基本思維意識。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采取法律禁止的多種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許巧玲虛假供述,相關筆錄完全喪失了真實性、合法性,依法應當排除,不得作為判決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應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對證據(jù)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程序結束前,不得對有關證據(jù)宣讀、質證。
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特此提出申請如上,請法庭在開庭前依法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調查程序。
申請人: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
律師 仲若辛 鄧慶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許巧玲疾病證明、藥品說明書、用藥清單等共計26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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