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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檢部分
(一)實體問題
1.對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17條)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能的考點:
1.周歲的計算規(guī)則:生日第二天才是滿XX周歲,生日當天不計算在內(nèi)。
2.犯罪行為的實施與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不在同一天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應當以行為時為基準。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范圍十分明確,僅限于八種嚴重犯罪,其他貌似與該八種犯罪危害程度相當?shù)姆缸?,如走私、制造、運輸毒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也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如果實施十七條第二款以外的行為,同時觸犯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根據(jù)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罪名定罪處罰。如綁架過程中殺害被害人的,定故意殺人罪。
5.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處罰原則:(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不能適用死刑。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處罰原則:(1)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2)不得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則上應該適用緩刑。
2.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可能的考點:
1.主犯分三類:(1)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聚眾犯罪中其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犯罪集團、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的關系
(1)首要分子原則上都是主犯,但也有例外,如聚眾犯罪法律規(guī)定只懲罰首要分子,并且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的時候。(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2)主犯的范圍遠遠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團其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也是主犯。
2.主犯的刑事責任
(1)對組織、領導、指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集團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
(2)對首要分子以為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主刑和附加刑的種類(刑法第33、34條)。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chǎn)。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可能的考點:
1.期限
(1)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罰不超過3年;
(2)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并罰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并罰一般不超過20年,總和刑法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5年。
2.管制犯和緩刑犯,可以適用禁止令。
修正案九增加:對職業(yè)犯,可判決在假釋或刑法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至五年。
3.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是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死緩和一般緩刑的考驗期限是從“判決確定之日其計算”。
3.死刑限制,三類人不適用: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含流產(chǎn));(3)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
4.死刑核準程序
(1)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報最高法核準;(2)死緩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
5.死緩修正案九的修改
(1)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才報請最高法核準執(zhí)行死刑。
(2)故意犯罪未核準死刑的,死刑考驗期重新計算。
6.死緩減刑
(1)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的,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從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3)對九種死緩犯的再減刑限制。累犯+八重罪(殺人、強奸、搶劫、綁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不少于25年或20年。
7.并罰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有修改。
4.一般累犯的適用范圍(刑法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可能的考點:
但書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過失犯不構成累犯。
5.對自首制度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67條)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可能的考點:
1.自動投案的認定。主要是其主觀上是否有投案的主動性。(形跡可疑(是否在隨身物品中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被盤問、委托他人投案、投案途中、準備投案、明知他人報案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的、一般性排查中如實供述的等等情況均視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的認定。(1)如實供述后又翻供,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2)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共同犯罪的,還應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方面未如實供述,仍可認定為如實供述。
3.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首,但上述行為系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從嚴掌握。
4.被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與被親友采取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親友帶領偵查人員來抓捕要區(qū)別掌握,前者可以認定為主動投案,后者不能認定,但可參照自首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
5.準自首中“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種罪行”的認定。
(1)是否掌握按照是否被通緝、是否上網(wǎng)追逃判斷,如未通緝或追逃,則按是否實際掌握判斷。
(2)“其他罪行”一般按照罪名區(qū)分,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實如果與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lián),則應認為是同種罪名。
6.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把刪除了“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span>
6.緩刑禁止適用對象(刑法第74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7.對追訴時效期限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87條)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可能的考點:
1.立案、受理、控告后應立案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2.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內(nèi)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3.79刑法與97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區(qū)別,一個是采取強制措施后,一個是立案后。
8.對交通肇事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133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可能的考點:
1.現(xiàn)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擴展至“單位管轄范圍內(nèi)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痹诘缆芬酝怦{車肇事的,視情況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
2.入罪條件
(1)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 死亡1(2)人以上或者重傷3(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60)萬元以上并無力賠償?shù)?/span>
(2)同等責任 死亡3(6)人以上
(3)重傷1人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1酒后、吸毒后駕車;2無駕駛資格;3明知車況不良;4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5嚴重超載;6逃逸的。(注意不能重復評價)
3.共犯問題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只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過失犯罪的共犯,司法解釋的特殊規(guī)定)
4.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是否并罰?)
9.對故意殺人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232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對故意傷害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234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可能的考點:
1.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分,一般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判斷,還要考慮案件的起因。如民間糾紛印發(fā)的案件,如果難以區(qū)分時,一般可考慮故意傷害罪。
3.寬嚴相濟及嚴格限制適用死刑政策。
11.對搶劫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263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可能的考點:
1.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8日起實施);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個司法解釋。建議詳細研讀,重點關注對于入戶認定的變化等。
2.暴力的目的是當場劫取財物,暴力的對象是財務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或者當場對持有財產(chǎn)的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打擊,對財產(chǎn)持有人產(chǎn)生脅迫作用,也認定為搶劫。但若對現(xiàn)場與要搶劫財物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施加暴力,不能認定為搶劫。
3.為搶劫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實施搶劫后未滅口而故意殺人的,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4.脅迫的方法及程度。
(1)當場性(2)暴力性(以對被害人實施殺害、傷害等想恐嚇)
5.搶劫罪的其他方法
(1)犯罪行為的同類性,既與暴力或暴力脅迫相類似程度的手段,針對人身實施(2)與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有直接因果關系(3)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目的是為了當場劫取財物。注意區(qū)分臨時起意占有財物的情形。
6.立法特例:289條: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于首要分子,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不要求占有,屬于立法特例。
7.入戶搶劫的認定
(1)“入戶”的認定
2000年解釋規(guī)定是“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另對入戶盜竊被發(fā)現(xiàn)后當場使用暴力進行了特殊規(guī)定。
2005年解釋規(guī)定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對2000年解釋有所擴大。
2016年解釋再次強調(diào)審查入戶目的,要求將“入戶搶劫”和“在戶內(nèi)搶劫”區(qū)分開來。與2005年解釋精神相符,更注重強調(diào)了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2)“戶”的認定
2000年解釋: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
2005年解釋: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
2016年解釋:有所擴大,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jīng)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yè)時間強行入內(nèi)搶劫或者以購物為名騙開方面入內(nèi)搶劫,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3)公共交通工具的理解
2016年解釋明確了,校車、班車屬于“公共交通工具”,與之前通行的觀點有所區(qū)別。
(4)轉(zhuǎn)化型搶劫
一般不考慮前行為是否既遂,但是(不認定的情形):盜竊、詐騙、搶奪數(shù)額明顯低于“數(shù)額較大”標準,又不具有:1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實施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以外實施暴力行為,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4使用兇器或者以兇器相威脅,5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不構成搶劫罪。
對于以擺脫方式逃脫抓捕,暴力程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不以搶劫論處。
(5)搶劫金融機構的認定
是指搶劫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搶劫在使用中的運鈔車也屬于搶劫金融機構。
(6)多次搶劫的認定
主要要求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搶劫,同一地點連續(xù)搶劫,一次犯罪中對同一居民樓多戶入戶搶劫一般都認定為一次搶劫。
(7)持槍搶劫的認定
1假槍不構成2雖然攜帶,但未向被害人顯示,更未使用,攜帶行為與搶劫直接沒有主客觀聯(lián)系的,不認定。(攜帶兇器搶奪的轉(zhuǎn)化型搶劫認定與本條類似。)
(8)冒充軍警搶劫
2016年新解釋:要注意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據(jù)等情節(jié)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者僅以言語宣傳系軍警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證件的,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分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9)搶劫可判處無期、死刑的把握問題。
量刑問題考察可能性不大,可參看2016解釋。
12.對盜竊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264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純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可能的考點:
1.盜竊的客觀方面:秘密竊取,主觀性和相對性。和平取得。
2.占有的轉(zhuǎn)移。占有的概念:強調(diào)對物的實際支配狀態(tài),從空間上、社會一般觀念上來判斷,強調(diào)一種客觀狀態(tài),結合民法上的占有理解,民法占有側重合法性狀態(tài)。
3.盜竊對象:(1)無形物、無體物,可以成為盜竊對象,但智力成果不是盜竊對象。(2)毒品、假幣等違禁品可以成為盜竊對象,根據(jù)情節(jié)量刑。(3)部分不動產(chǎn)也可以成為盜竊對象,如“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4)盜竊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財產(chǎn)致使他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成立盜竊。(5)偷盜家庭成員的財產(chǎn)一般不認得為盜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對從輕考慮。
4.數(shù)額標準:山東省標準:264——2000,6萬,40萬
5.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對盜竊罪的修改。
(1)多次盜竊、扒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不再有數(shù)額要求,實施上述行為即構成盜竊罪。
(2)2年以內(nèi)3次盜竊可認定為多次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財物的,應認定為扒竊;入戶盜竊的認定同入戶搶劫,要求入戶的非法性和戶的生活性、相對隔離性;攜帶兇器盜竊同攜帶兇器搶奪,要求判斷攜帶目的的非法性。
(3)刪除了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的規(guī)定,廢除了盜竊罪的死刑。
6.盜竊有價證券的認定
(1)不記名、不掛失的,根據(jù)票面金額(含孳息)。
(2)記名有價證券,已兌現(xiàn)的按照兌現(xiàn)數(shù)額,未兌現(xiàn)且施主無法通過掛失等方式彌補損失的,按照失主損失數(shù)額。
7.盜竊數(shù)額較大,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以數(shù)額巨大、特別巨大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未遂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8.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2013年4月4日新解釋規(guī)定,與之前解釋有所區(qū)別)。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車輛丟失的,數(shù)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其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9.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其他財產(chǎn)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故意毀壞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
10.盜竊油氣數(shù)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xiàn)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為他人盜竊油氣提供幫助的,以盜竊共犯定罪處罰。
13.對貪污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382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可能的考點:
1.“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刑法第93條:(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國有單位委托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jīng)營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3年11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chǎn)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即委任派遣,包括任命、提名、指派、批準等。
依法履職的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人民陪審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公務”主要表現(xiàn)為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chǎn)的職務活動。國有公司的董事、經(jīng)理、監(jiān)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jiān)督國有財產(chǎn)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不具備職權內(nèi)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與會計出納的區(qū)別)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2010年兩高《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負有管理、監(jiān)督國有資產(chǎn)職責的組織(內(nèi)部黨委會、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或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jiān)督、經(jīng)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2000年最高檢《對<關于中國證監(jiān)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證監(jiān)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yè)單位,證監(jiān)會干部視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關于中國證監(jiān)會主體認定的請示>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主要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利及方便條件。
3.貪污既遂未遂的認定
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qū)分既遂未遂的標準。失控+控制說。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jù)為己有,不影響貪污罪既遂的認定。
4.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問題
主要依靠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的,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分別依照各自職務便利的,應當盡量區(qū)分主從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zhì)定罪。無法區(qū)分主從的,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5.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故意低估資產(chǎn)、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方式隱匿公司、企業(yè)財產(chǎn),轉(zhuǎn)為個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業(yè)所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貪污數(shù)額一般按照所隱匿的資產(chǎn)全額計算,改制后企業(yè)仍有國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國有的部分。企業(yè)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上述行為,以貪污共犯論處。
6.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yè)改制或國有資產(chǎn)處置過程中,將國有資產(chǎn)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給特定關系人持有股份或者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yè),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貪污數(shù)額以國有資產(chǎn)損失數(shù)額計算。
7.改制前后主體身份發(fā)生變化,實施同種行為,依法構成不同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約定受賄或連續(xù)受賄的仍以受賄罪定罰。)。身份改變前實施隱匿行為,身份改變后將財產(chǎn)據(jù)為己有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8.偽造國家公務、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單位財產(chǎn)、收受賄賂、挪用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賄犯罪數(shù)罪并罰。
9.量刑問題
貪污案件全部或大部分贓款追究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犯罪分子或其親屬主動退贓應予辦案機關依法追究有所區(qū)別。職務犯罪立案后,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酌情從輕處罰。(瀆職犯罪的經(jīng)濟損失截止立案前還是與本案相關聯(lián)的案件立案前,相關司法解釋有所變化。)
10.貪污對象問題
(1)公共財產(chǎn)的概念,國有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也作為公共財產(chǎn)對待。
(2)國有單位委托到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侵占本單位的財產(chǎn),也按貪污定罪處罰。(183條第二款,271條第二款)(挪用資金罪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185條第二款,272條第二款)
11.修正案九關于數(shù)額、處罰的變化。
14.對挪用公款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384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可能的考點:
1.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應當是具體的實際利益)。(注意不要重復評價)
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2.既遂標準
挪,而不是用,挪而不用也構成既遂。
3.注意與382條第二款的區(qū)別。
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國有資金的,構成挪用資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侵占國有資產(chǎn)的構成貪污。
4.超過3個月未還的規(guī)定
數(shù)額較大,案發(fā)前歸還本金的,可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利息損失予以追繳。數(shù)額巨大,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酌情從輕處罰。
5.數(shù)罪并罰的問題
因挪用公款,收受索取,數(shù)罪并罰,但注意立法解釋中歸個人使用第三種情形的規(guī)定。
6.國有單位領導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借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7.挪用公款向貪污轉(zhuǎn)化的問題
(1)挪用公款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2)不入賬或者虛假平賬、銷毀賬目等,使挪用的公款從單位賬目上很難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3)能還而拒不歸還,并且隱瞞去向的。
8.挪用有價證券、金融憑據(jù)用于質(zhì)押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shù)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shù)額認定。
9.注意與挪用特定款物罪中“挪用”的區(qū)別。
15.對受賄罪的理解與適用(刑法第385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可能的考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利用本人主管、負責、承辦貌相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于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際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2.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
包括承諾、事實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3.收受干股形受賄的認定
進行了股權轉(zhuǎn)讓登記的,受賄數(shù)額按照轉(zhuǎn)讓時股份價值計算,未進行實際股權轉(zhuǎn)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照實際獲得的股份分紅計算。
4.交易形式受賄的認定
要求是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
5.委托理財形式受賄的認定
未實際出資的以獲取“收益”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有實際出資的,按照獲取的“收益”數(shù)額減出資應得收益額計算。
6.特定關系人掛名領酬的受賄認定。
要求不實際工作而領取薪水。特定關系人的范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情婦(夫)以及有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特定關系人收受=國家工作人員收受,有同謀的為受賄共犯。
7.合伙開班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的認定
受賄數(shù)額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或者“利潤”。
8.離職后收受財物的問題
離職前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若有約定,或系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9.斡旋受賄的問題(刑法288條)
(1)罪名也為受賄罪。
(2)“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chǎn)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lián)系。
(3)要求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不正當利益:有變化!
1999年3月4日兩高《關于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規(guī)定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2008年11月20日兩高《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政策規(guī)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提供保障或者方便條件。
2012年12月26日兩高《關于辦理行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
注意地方政府規(guī)章和行業(yè)規(guī)范,根據(jù)題目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10.處罰問題
(1)修正案九的修改
(2)索賄的從重處罰。法定從重情節(jié)。
(3)受賄后謀利中又觸犯其他罪名的,一般數(shù)罪并罰。特例是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根據(jù)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擇一重罪觸犯。(399條特殊,其余均并罰)
11.感情投資、禮尚往來等的認定
關鍵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清楚,能否達到承諾、默認謀利的程度。
12.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qū)別
共同受賄不成立的情況下才考慮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16.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理解(刑法第397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只是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可能的考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
(1)職務論,而非身份論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
(2)鎮(zhèn)財政所所長、合同制民警、工人編制的工商所所長、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公安機構工作人員、海事局工作人員、獄醫(yī)、監(jiān)獄工人等都可成為瀆職犯罪的主體。關鍵是其是否在依照法律從事公務過程中瀆職。
2.受賄又瀆職的,數(shù)罪并罰,399條除外。
3.入罪條件。
重大損失:1人死亡,3人重傷,9人輕傷。1:3:9的比例。30萬以上。惡劣社會影響。其他嚴重情形是前者三倍,或者不報、遲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只是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因果關系?!霸蛄Α钡母拍?。
5.追訴時效。
從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日起。
6.經(jīng)濟損失確定
2012年12月7日的解釋:瀆職犯罪或與瀆職犯罪相關聯(lián)的的犯罪立案時已經(jīng)實際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為挽回損失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xù)造成的損失一并計入。
2004年11月22日最高法研究室答復:計算至偵查機關立案之時。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瀆職犯罪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和間接經(jīng)濟損失,是指立案時確已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釋
(二)程序問題
18.對管轄的理解和適用(刑訴法18條,刑訴規(guī)則8-19)
刑訴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規(guī)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guī)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jiān)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注意: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壞選舉案,這三個罪名是一般主體,只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時才由檢察機關管轄。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條 對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于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的十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第十一條 對于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進行偵查。
報送案件的具體手續(xù)由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的業(yè)務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主罪管轄為主,其它機關配合規(guī)定)
對于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相互關聯(lián),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訴訟進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相關犯罪案件并案處理。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qū)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qū)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六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有關人民檢察院協(xié)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十七條 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xié)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將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九條 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管轄以及軍隊、武裝警察與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注意:
公: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檢:⑴貪污賄賂犯罪(主要是刑八章);
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刑九章規(guī)定的34個罪名):修改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法院:自訴案件。例外,起訴證據(jù)不足被駁回,人民法院移送或被害人向公安控告,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控告的,公安應當受理。
19.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訴法15條)
刑訴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它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不同階段的不同處理方式:不立案(公、檢)、不予受理(法院),撤銷案件(公、檢),法定不起訴(檢),裁定終止審理(法)、判決宣告無罪(法院針對第一種情形和第五種情形中的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使用)。
20.對回避程序的理解和適用(刑訴法30條)
刑訴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注意:⑴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⑵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由同級檢委會決定;
⑶書記員、司法警察、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實行“誰聘請,誰決定”;
⑷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前,不停止案件偵查,以免影響及時收集犯罪證據(jù)和查明案件事實;
⑸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jù)和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公安局長、檢察長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⑹駁回申請決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在復議主體作出復議決定前,不影響被申請回避人員參與案件的處理活動。
21.擔任辯護人的資格及范圍(刑訴法32條)
刑訴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注意:⑴辯護的種類: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法律援助辯護;自行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過程的始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xiàn)其辯護權的最基本方式。委托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lián)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辯護。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
⑵委托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jiān)護人、親友。
⑶禁止擔任: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內(nèi)的人;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法、檢、公、國安、監(jiān)獄現(xiàn)職人員;人民陪審員;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除外)。
⑷限制情形:法檢人員離任2年內(nèi),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法檢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擔任法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22.證據(jù)的種類(刑訴法第48條)
刑訴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注意:⑴證據(jù)的特征: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
⑵證據(jù)制度基本原則:證據(jù)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直接言詞原則。
⑶刑事證據(jù)的理論分類:原始證據(jù)與傳來證據(jù),有罪證據(jù)與無罪證據(jù),言詞證據(jù)與實物證據(jù),直接證據(jù)與間接證據(jù)。
⑷證據(jù)規(guī)則: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自白任意規(guī)則,傳聞證據(jù)規(guī)則,意見證據(jù)規(guī)則,補強證據(jù)規(guī)則,最佳證據(jù)規(guī)則,關聯(lián)性規(guī)則。
23.非法證據(jù)的范圍(刑訴法54條1款)
刑訴法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jù)。
注意:⑴言詞證據(jù):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jù)。經(jīng)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⑵實物證據(jù):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⑶非法證據(jù)的排除階段: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jù)。
⑷最高法解釋: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zhì)性瑕疵進行補救;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24.證人的資格(刑訴法60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注意:⑴證人具有優(yōu)先性。不可替代性、身份優(yōu)先性。
⑵生理上、精神上雖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還沒有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證人。
⑶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一般來說證明力相對較弱。
25.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對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
拘傳: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2小時、24小時的適用對象,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各自執(zhí)行。
取保候?qū)?/span>: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span>
5個應當義務和4個酌定義務(選擇執(zhí)行)。特定場所、特定人員會見通信、特定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執(zhí)行。特例: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保證金、保證人不得同時適用。保證人條件,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金數(shù)額:未成年500元以上,成年1000元以上。保證人處罰:1000以上,2萬以下。
最長12個月,都可決定,重新計算。
監(jiān)視居住: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因案件特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住處執(zhí)行為原則;指定的居所為例外,無固定住處的、危國、恐怖、特別重大賄賂(3標準),在住處執(zhí)行有礙偵查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準。指定居所,不得要求支付費用。
公安機關執(zhí)行。特例: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指定居所執(zhí)行刑期折抵:管制,一日抵一日;拘役、有期,二日抵一日。
義務規(guī)定,對比取保候?qū)?,嚴格。特定場所、特定活動、身份證件。
電子監(jiān)控、不定期檢查,偵查期間的通信監(jiān)控。
最長6個月。都可決定,重新計算。
拘留: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七種情形:正在預備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被指認犯罪;身邊住處發(fā)現(xiàn)犯罪證據(jù);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毀滅偽造證據(jù)或串供可能;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拘留后應立即送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同志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應當在24小時內(nèi)進行訊問。
人檢拘留羈押期限:14日,特殊延長1-3日;
逮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徤胁蛔阋苑乐拱l(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5種情形:可能實施新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逃跑的。2種情形: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違反取保候?qū)彵O(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后立即送押。除無法通知外,應在24小時內(nèi)通知家屬,進行訊問。
報捕:公安,一般3天;特殊延長1-4日;流竄、多次、結伙三種情形延長至30日。
批捕:已經(jīng)拘留的,7日內(nèi);自偵案件可以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日,不得超過20日。
26.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刑訴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注意:⑴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當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②獲得被害人諒解;③被害人自愿和解;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nèi)未曾經(jīng)故意犯罪。
⑵和解的案件范圍:①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②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⑶和解主體:①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作為和解一方當事人;被害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②被告人:被告人的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但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⑷達成和解案件處理方式:①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但不可以撤銷案件;②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例如:
對于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而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錯誤的?(2012—2—37,單)
A.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B.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C.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D.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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