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機上登陸考勤軟件進行考勤,考勤的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可否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2017年8月28日,原告孫某入職被告某公司,從事成本采購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工作期間,孫某按照公司規(guī)定的考勤方式進行釘釘打卡。
根據(jù)孫某的釘釘每月出勤統(tǒng)計顯示,孫某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的出勤天數(shù)分別為26天、20天、25天、24天和24天,每月平均工時分別為9小時18分鐘、9小時12分鐘、8小時40分鐘、10小時27分鐘和11小時4分鐘。
根據(jù)孫某提供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間的每日釘釘打卡情況看出,孫某存在工作日期間延遲打卡情況和非工作日期間打卡情況。
公司工作人員劉某于2018年1月13日在工作聊天群內發(fā)送一條內容為"各位同事重申一下,周六上班雖不用上下班打卡,但工作作息時間與以往一致......人力行政部將不定時進行巡查.....@所有人"的信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先分析原告孫某有無在工作日加班問題。雖然從孫某所提交的釘釘打卡記錄可看出,孫某在工作日期間存在提前打卡和延遲打卡考勤的情況,但該考勤記錄只能證明孫某到達和離開公司的時間,并不能必然得出孫某存在加班的事實,也不能排除系孫某個人原因滯留單位所致。因此,孫某主張其在工作日加班,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分析孫某有無在非工作日加班問題。根據(jù)被告某公司劉某發(fā)布周六上班的通知信息,結合孫某的打卡記錄,本院確認孫某在非工作日存在加班的事實。至于孫某在非工作日延遲打卡下班是否是存在超時限加班問題。本院認為,同孫某在工作日期間延遲打卡的理由,并不必然得出孫某在非工作存在超時限加班。因此,孫某主張其在非工作日加班期間存在超時限加班,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根據(jù)孫某提供的釘釘每月出勤統(tǒng)計和每日打卡記錄,孫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間非工作日加班天數(shù)分別為4天、3天、3天、3天、2天和1天。因此,結合孫某訴請,公司應支付孫某加班工資15402.30元【(10000元/月十21.75天x10天+11250兀/月+21.75天×6天)×2倍】。
點評:
一、法院裁判支持雙休日加班和不支持平時工作日延時加班的思路。
首先,關于雙休日加班。法院根據(jù)釘釘打卡的考勤情況以及公司管理人員發(fā)布周六上班的通知信息,確認孫某雙休日是上班的,存在加班的事實,但未補休,故應當支持雙休日加班費。
其次關于延時加班。法院認為從釘釘打卡記錄可看出,孫某存在提前打卡和延遲打卡考勤的情況,但該考勤記錄只能證明孫某到達和離開公司的時間,并不能必然得出加班的事實,不能排除系孫某個人原因滯留單位所致,故依據(jù)不足。
二、勞動者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jù)才有望獲得延時加班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目前來看,孫某作為勞動者,并未提供其延時的證據(jù),僅僅有打卡記錄還不夠,如果能夠再提交相關的因為用人單位的安排才導致下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則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相當大。很遺憾,經過我的多次提示,孫某確實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證據(jù)來證實延時加班的證據(jù)。
當然,如果本案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我認為也并無不妥,因為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交考勤情況,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之所以沒有支持,應當是基于法官綜合判斷后的自由心證。法律從來不是孤立的和超脫的。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時候,往往會考慮很多情況,譬如勞動者的期望、用人單位的態(tài)度、仲裁裁決的結果等。譬如本案,就一審判決結果,在不支持延時加班的情況下,所有金額累計已經大大超出仲裁裁決的金額兩萬多,而在雙方提出調解金額時已在法官心中形成確認,從衡平利益和案結事了的角度考慮,這種情況下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特別提醒:以上是我的判斷,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三、判決書引用《勞動法》關于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規(guī)定值得商榷,目前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為基本觀點。只有明白每周工作時間的前世今生,才會確信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盡管勞動法仍在實施,但關于工時制度我覺得應該沒有爭議了,即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這一點在我所寫的一篇文章中已經闡述的很清楚。具體詳見:勞動法規(guī)定44小時錯了!每周工作其實是40小時?本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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