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員工在試用期間“搬磚”表現不佳,
HR想辭退這些不合格員工卻面臨“敗訴”風險,
究竟怎么回事?還有這種操作?
原來,試用期員工不是想辭退就辭退,
幾種常見的、錯誤的辭退姿勢HR一定要避免,
否則真有可能由正方變反方,
甚至“攤上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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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問題往往集中出現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很多HR只是將它作為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標準理由,卻選擇性忽視了前面的“證明”二字,不能出示有效的證據去佐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斷章取義的做法會被老板叫到辦公室喝茶的喲。
錯誤姿勢一
試用期超過法定最長期限,在法定最長期限屆滿后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將其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出了最長期限,超出部分必然是無效的,應當以法定的最長期限作為試用期期限。
在上述法定最長期限屆滿以后,用人單位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予以辭退,在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極有可能敗訴。
錯誤姿勢二
單方面延長試用期,然后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
延長試用期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未經員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其變更行為無效,即使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少于法定最長期限,且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后的全部期限未超出法定最長期限,仍是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行為,在此情況下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必然導致敗訴。
錯誤姿勢三
與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然后在第二次試用期內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
法律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兩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雙方約定第二次試用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與與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然后在第二次試用期內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不會獲得支持。
錯誤姿勢四
沒有約定或者規(guī)定具體、明確、合理的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br>
雖然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雇勞動者的權利,但用人單位仍需說明解雇的理由。
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規(guī)定具體、明確、合理的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將導致敗訴風險。
錯誤姿勢五
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關于勞動者是否存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主張時,辭退試用期員工將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錯誤姿勢六
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還有很多HR喜歡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試用期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HR認為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其辭退,通常需要考慮幾個條件:
1.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工作職責;
2.經考核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3.既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還需要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4.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5.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以上幾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舉證,但一般情況下HR很難全部做到,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試用期員工,是不會成功的。
辣么,HR就只能放任那些不合格的試用期員工轉正嘛?就沒有什么辦法能夠及時將不合格員工辭退嘛?
這里給到HR一些實操參考建議:
1.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法定最長期限試用期;
2.明確具體、明確、合理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勞動者簽名確認;
3.延長試用期需雙方協商一致,包括在《延長試用期通知書》上讓員工簽名確認同意;
4.如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應當在試用期內予以解雇;
5.辭退試用期員工應當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宜作出解雇通知;
6.慎用“勞動者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雇理由。
希望HR能夠謹慎對待試用期員工的辭退問題,畢竟公司的money可不是用來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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