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wǎng)
案例類別
勞動關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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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羅某于2017年3月入職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2月羅某被查出患尿毒癥,向公司請假一個月。2019年1月,公司不顧羅某患病尚處法定醫(yī)療期,單方面告知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具體內容
羅某于2017年3月23日入職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處從事外賣配送工作,雙方先后于2017年、2018年簽訂過兩份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也由財務人員通過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發(fā)放。2018年12月,羅某被診斷為尿毒癥,申請人向公司請假一個月,但實際共計住院九天。醫(yī)院醫(yī)囑告知需要每周進行血透,每月復查。2019年1月,被申請人不顧申請人患病尚處法定醫(yī)療期,單方面告知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且未支付任何補償。羅某提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委經(jīng)過開庭審理認定羅某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裁決駁回羅某的全部仲裁請求。羅某不服,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繼續(xù)維權。
處理過程
南昌市總工會經(jīng)過初步審核,當即指派歐陽文華、余曉偉兩位律師承辦本案。兩位承辦律師在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時間與當事人羅某及其家屬取得聯(lián)系,詳細了解案情。羅某在與承辦律師充分溝通后,也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權利以及案件相關風險,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辦律師立馬著手為羅某書寫訴狀、證據(jù)目錄,同時為其準備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向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如期開庭審理。
處理結果
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如期開庭審理。經(jīng)過法院開庭審理,公司有初步的調解意愿,承辦律師經(jīng)與羅某溝通后,結合案件風險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作出案號為:(2020)贛0111民初67號調解書,公司支付羅某6000元,雙方再無爭議,案件在羅某獲得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圓滿結案。
推廣意義
簽訂勞務關系不是解除勞動關系的借口。(摘編自江蘇省總工會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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