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王某是一對夫妻,共同經(jīng)營一家電器經(jīng)銷店,主要銷售某品牌的空調。
李某是一名個體空調安裝工,曾接受多家空調代理商的培訓,但并未取得空調安裝資質。
張某和王某經(jīng)常雇傭李某來安裝空調,在這種情況下,安裝時間和方式全部由李某自主決定,他也會自己攜帶所需的工具。此外,是否接受張某和王某的委派也取決于李某自己的意愿。
趙女士購買了一臺某品牌的空調,從張某和王某的店里購得。之后,張某向李某提供了趙女士的住址,以便李某前往趙女士家中安裝空調。
第二天上午,李某抵達趙女士的住處,觀察了一番后發(fā)現(xiàn)房屋朝向東方,如果現(xiàn)在安裝空調會受到陽光的影響而不方便,因此他決定下午再來安裝,趙女士同意了他的建議。
在下午進行安裝時,李某意外從樓上摔落,導致截癱。
張某為李某支付了超過2萬元的醫(yī)療費用。而李某遭受的損失遠不止于此。
因此,他通過法律途徑將張某、王某、趙女士以及某品牌空調代理商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超過110萬元的賠償責任。
一、空調買方是否有責任承擔損失?
通常情況下,銷售方會負責空調的安裝,并且他們負責選擇安裝工人,購買方?jīng)]有決定權。
因此,盡管空調安裝工是為購買方提供安裝服務,但實際上他們是代表銷售方履行任務的,與購買方并沒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
通常情況下,如果空調安裝工在安裝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傷,購買方與此無關。
盡管買方與空調安裝工之間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購買方在安裝空調過程中存在疏忽或錯誤,導致空調安裝工人受到人身損害,那么購買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表明趙女士存在過錯,且趙女士與李某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因此,趙女士無需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空調賣方是否有責任承擔損失?
通常情況下,雇主雇傭并支付薪水給員工,因此雇主應該承擔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的損失和賠償責任,除非該損失或責任由員工的疏忽或違規(guī)行為所導致。
然而,承攬人是獨立的承包商或服務提供商,自行決定工作方式,承擔全部工作風險,包括任何意外損失或責任。
即使委托人對工作進行監(jiān)督,承攬人也應該承擔其行動的全部責任,委托人不應該對其行為負責。
就這個案例而言,李某按照完成工作來獲得報酬,并且他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接受任務。他會攜帶所需的工具,并且也能夠自行決定安排工作時間。
原則上,李某在完成工作任務中所遭受的損害應由他自行承擔。
然而,由于李某沒有安裝空調的資質,張某將安裝工作交給了他,這是選任上的失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了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若造成第三方或自身損失,定作人免責;但若因指派、分配工作或選錯承攬人導致?lián)p失,定作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盡管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過程沒有直接控制權,但他們對選擇和指導承攬人的過程有責任,必須對此負責。
張某和王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對應他們在選任安裝工方面犯下的錯誤。
三、某品牌空調代理商是否有責任承擔損失?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空調代理商對李某進行了培訓,但李某并非空調代理商的雇員,且沒有接受具體的工作指派,因此李某與空調代理商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空調代理商無需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來說,空調安裝工須自行承擔風險。
不過,如果在選擇空調安裝工或在安裝過程中出現(xiàn)指示錯誤時,業(yè)主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我們需要通過正規(guī)途徑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空調安裝工,以避免由于選擇錯誤而導致的責任和風險,在空調移機過程中,我們也應該盡可能減少不適當?shù)闹甘?,以避免相應的風險。
一、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李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十四萬余元,被告張某墊付費用兩萬余元后,被告張某、王某實際賠償原告李某經(jīng)濟損失十一萬余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