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談熊辯 |就事論事,有理說理
昨天中午,筆者撰文詳細分析了下麗江警方的“微博異?!鼻闆r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詳情戳文:麗江警方“微博異?!保亢呛?,你騙三歲小孩呢!)
昨晚7點多,麗江警方發(fā)布了最新的情況通報,應驗了筆者的猜想:
2017年2月10日23時許,麗江市公安局宣傳民警在瀏覽一篇網(wǎng)絡文章時,將文章分享到@云南麗江警方 新浪官方微博,導致文章被轉發(fā),@云南麗江警方 新浪官方微博管理員發(fā)現(xiàn)后,第一時間刪除了微博,并與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說明,表達了歉意。
對此事給@琳噠是我 造成的影響,我們再次表示歉意!麗江市公安局在核實情況后, 2017年2月11日,經(jīng)麗江市公局研究,依照公安機關紀律規(guī)定,對涉事民警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今后,我們將汲取教訓,嚴肅紀律,加強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最新的情況通報與之前致歉信中的說辭出現(xiàn)了很嚴重的相悖。這就非常尷尬了,原來,此前的微博異常真的不是盜號,而是微博管理員“誤操作”導致的。
可既然是誤操作所致“賬號異?!?,那此前為何反復強調賬號被冒用?
編瞎話也是個技術活,沒兩把刷子就別班門弄斧,不然,自打自臉多尷尬啊。
關于兩次通告的前后矛盾之處,筆者就說這么多。接下來,咱們再來分析下最新情況說明的幾點不足。
按照以往慣例,先來圈重點:
1.文章是宣傳民警瀏覽文章時“不小心”將其分享轉發(fā)出去的;2.官微管理員在第一時間刪除了微博,與當事人溝通并表達了歉意;3.依照公安機關紀律規(guī)定,給予涉事民警行政記過處分;4.汲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圈完了重點,咱們來一條一條分析:
首先,文章是瀏覽文章時“不小心”分享轉發(fā)的。
這個表述非常的有意思?!恍⌒?span style="line-height: 32px;">分享轉發(fā),有多不小心呢?
一起看下這張圈好重點的圖:
哦,你這不小心分享轉發(fā)的文章還自帶評論的啊,手機啥牌子的,能推薦給我不?
其次,官微管理員第一時間刪除了微博,并向當事人表達了歉意。
關于第一時間刪博這一說,筆者找不出啥毛病,但是,向當事人表達歉意.....呵呵,筆者不懂人情世故,推諉塞責算是道歉嗎?
最后,給予涉事民警以行政記過處分。
這點在網(wǎng)絡上頗有爭議,但筆者想談談自己的一點見解。
有人認為,涉事民警應該處理,但行政記過處分確實過重,應該分清楚到底是無意還是故意,不然可能導致今后官微成為雷區(qū)無人敢管理。
筆者難以茍同此種說法。
有關行政處分過重一說,博主@張憶安-龍戰(zhàn)于野 引經(jīng)據(jù)典,切中要害:
田登為常州太守,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北敬恕?br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3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及當下。人辱警者跨省刑拘,警辱人者行政處分。
至于后面的“有意無意”、“官微雷區(qū)”之說,筆者不做過多贅述,一言以蔽之:從嚴治警,清除警察內部垃圾。
最后多說一句,習慣性洗地的思維當真要不得。因為,在不知不覺間,你們已經(jīng)慢慢換變成你們曾經(jīng)最厭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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