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字幕理论片,69视频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成人app,国产1级毛片,刘涛最大尺度戏视频,欧美亚洲美女视频,2021韩国美女仙女屋vip视频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罕見)經(jīng)檢察院抗訴罪名錯誤二審從十二年改判三年


歡迎加入“刑事備忘錄”刑法、刑訴討論第三群(一群、二群已滿額),由于群人數(shù)已超100,需要手動邀請入群,欲入群者請先添加本人微信號hftjctjh




 

點擊閱讀往期熱點文章:


海南法官申訴十七年最終借助非法證據(jù)排除獲判無罪


(經(jīng)典)因啟動排非程序起訴書指控131節(jié)盜竊事實僅支持9起,兩人獲判無罪


18份律師涉嫌犯罪裁判文書匯編:警示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


與“被告人及其家屬能否查閱案卷”相關的13篇文章及案例匯編


與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相關的14篇理論文章及案例匯編


文書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師事務所 馬陽楊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于貴州省銅仁市,苗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銅仁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陸豐市看守所。

審理經(jīng)過
陸豐市人民法院審理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汕陸法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原公訴機關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定性不準等為由提出抗訴,汕尾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認定,被告人李某委托同案人陳某某(另案處理)購買600元毒品后,藏放于其塑料手機袋內(nèi)。2013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攜帶毒品雇乘出租車途經(jīng)南塘執(zhí)勤點時,被公安機關攔停檢查,現(xiàn)場從被告人攜帶的行李袋子里面查獲結晶狀物2小袋凈重計26.3克;藥片狀物1小袋凈重計0.79克(共10粒),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運輸,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經(jīng)查案件材料,被告人對攜帶毒品在行駛的交通工具上被抓獲并被繳獲的犯罪事實供認在卷,庭審時被告人雖供述其攜帶的毒品是供其自己吸食的,但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繳獲毒品不是其自己所有的,而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毒品是從被告人攜帶的行李中查獲的,上述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運輸。據(jù)此被告人的行為應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妥,應予更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汕尾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上訴人李某的行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理由是:1、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中沒法證實從上訴人李某處查獲的毒品是李某為他人而運輸,也沒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李某是為了販賣毒品而實施的運輸行為;2、上訴人李某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均供述被查獲的毒品是其要“阿文”購買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帶回老家吸食,所以,主觀上不具備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3、上訴人李某購買的毒品數(shù)量不大,僅27克左右,其交代該毒品為自己吸食的供述在合理范圍內(nèi),因此,從毒品數(shù)量(一般以50克為考量標準)考慮也無法推定其主觀上是運輸毒品;4、從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要求上訴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擁有、保存、控制,使毒品處于其支配之下,隨身攜帶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表現(xiàn)方式之一,本案上訴人李某就是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隨身攜帶,供自己吸食,且毒品數(shù)量不大,其行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審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對上訴人李某定罪量刑,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定性錯誤,建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上訴人李某定罪量刑。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李某上訴稱:原審判決以其攜帶毒品在交通工具上被查獲而以運輸毒品罪對其處刑12年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所持有的毒品是自己吸食,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晚,上訴人李某委托同案人陳某某(另案處理)購買600元毒品供自己吸食,并將毒品藏放于其塑料手機袋內(nèi)。2013年12月30日上午,上訴人李某攜帶毒品雇乘出租車從碣石鎮(zhèn)往內(nèi)湖鎮(zhèn)。當該車途經(jīng)南塘執(zhí)勤點時,被公安機關攔停檢查,現(xiàn)場從上訴人攜帶的行李袋子里面查獲結晶狀物2小袋、藥片狀物1小袋,公安機關遂將上訴人李某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繳獲的結晶狀物2小袋,凈重計26.3克;藥片狀物1小袋(共10粒),凈重計0.79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一)書證、物證1.陸豐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3年12月30日,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在該市南塘鎮(zhèn)執(zhí)勤點檢查一出租車時,查獲一名涉毒女子李某,遂決定對李某立案偵查。2.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3年12月30日11時許,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在該市南塘鎮(zhèn)執(zhí)勤點將上訴人李某抓獲歸案。3.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扣押上訴人李某:疑似冰毒分別約19.5克、8克,疑似麻古10粒,手機1部。4.陸豐市金某某大酒店出具的證明、住客登記表證實:陳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凌晨2時43分至30日14時26分住宿金某某大酒店515房。5.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查獲上訴人李某使用的手機號碼自2013年12月24日11時18分至2013年12月30日15時25分的信息資料。6.思南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李某的出生時間為:1993年1月8日及其他基本身份情況。(二)證人證言證人康某某(出租車司機)證言證實:201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一位女乘客在陸豐市碣石金某某酒店門口乘坐我的出租車往內(nèi)湖鎮(zhèn)圓盤路口。11時30分,當我駕駛該車載那女乘客途經(jīng)南塘鎮(zhèn)公安檢查站時,執(zhí)勤民警對該女乘客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女乘客身上攜帶毒品。經(jīng)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康某某指認5號照片的人就是從其出租車上被公安民警發(fā)現(xiàn)攜帶毒品的乘客(即上訴人李某)。(三)鑒定意見廣東省汕尾市公安局出具的(汕)公(司)鑒(化)字(2014)005號刑事化驗檢驗報告,鑒定結果:繳獲的結晶狀物2小袋,凈重計26.3克;藥片狀物1小袋,凈重計0.79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的成分。(四)現(xiàn)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1.現(xiàn)場勘查筆錄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情況:李某乘出租車在南塘鎮(zhèn)執(zhí)勤點被查獲,執(zhí)勤點位于X139公路,執(zhí)勤點東邊是寬約20米的公路,西邊是南塘鎮(zhèn)交警中隊大樓;北邊是往南塘鎮(zhèn)方向的公路,南北是往內(nèi)湖鎮(zhèn)的方向。查獲現(xiàn)場沒有變動,在李某乘坐的位置上的行李袋子里面發(fā)現(xiàn)3包疑似毒品物體(1包用透明色膠紙包裝的可疑白色晶體約19.5克、1包透明色膠紙包裝的可疑白色晶體約8克、1小包透明膠紙包裝的疑似“麻古”顆粒10粒),均用透明塑料袋包裝,1部聯(lián)想手機。查扣的物品詳見《扣押物品清單》?,F(xiàn)場勘驗制圖1張,照相5張。2.搜查筆錄陸豐市公安局湖東邊防派出所搜查筆錄。2013年12月30日15時35分,對李某的人身和出租車進行了仔細的搜查。在李某乘坐的位置上的行李袋子里面發(fā)現(xiàn)3包疑似毒品物體(1包用透明色膠紙包裝的可疑白色晶體約19.5克、1包透明色膠紙包裝的可疑白色晶體約8克、1小包透明膠紙包裝的疑似“麻古”顆粒10粒),未在李某身上發(fā)現(xiàn)其他違法物品。(五)上訴人供述上訴人李某供述:我和“阿文”是2013年5月份認識的,我們是男女朋友關系。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多,我到“阿文”的朋友登記的金某某酒店515號房找“阿文”,因我準備回家過年,我叫“阿文”幫我買些毒品回老家吸食,“阿文”將毒品裝在芙蓉王香煙盒和中華香煙盒里拿給我,我將毒品放在我的手提袋里。爾后,我雇請一輛的士往內(nèi)湖鎮(zhèn),準備回老家,毒品準備要帶回家吸食。當我乘坐的的士途經(jīng)南塘鎮(zhèn)公安執(zhí)勤點時,公安機關對我們的出租車進行檢查,民警在我的手提袋內(nèi)查獲可疑毒品。經(jīng)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李某指認第(二)組5號照片的男子就是拿給其毒品的“阿文”(即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質(zhì)證、認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于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李某隨身攜帶的毒品(約27克),其從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及二審審理期間,均供述該毒品系自己帶回家吸食,供述穩(wěn)定。本案中沒證據(jù)證實上訴人所攜帶的毒品系為了販賣或受他人指使而運輸,且所持有的毒品數(shù)量不大,主觀上不具備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從其供述中可以認定該毒品系上訴人自己吸食,從犯罪故意上看,上訴人明知是毒品而隨身攜帶,其行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成。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理由充分,依法應予采納。上訴人提出無罪請求,理由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準,導致量刑不當,依法應予糾正。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陸豐市人民法院(2014)汕陸法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一次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朝偉審判員駱金聲審判員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曉珊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nèi)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nèi)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疑罪從無新案例:被控販毒一審獲刑九年二審宣告無罪
指導案例:立功等從輕處罰事實的認定是適用嚴格證明標準還是優(yōu)勢證明標準
無罪判決書(18)·陳孝云非法持有毒品案
文書全文
李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
以案說法|“主動投案,卻不如實供述“”避重就輕,妄想減輕處罰”這個罪犯的如意算盤打錯了!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熱點新聞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lián)系客服!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