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財建[2004]75號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把通過流通環(huán)節(jié)的糧食間接補貼改為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是穩(wěn)定和發(fā)展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和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快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促進國有糧食企業(yè)改革的客觀要求。近日,黨中央、國務院就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即:按計稅面積補貼,按計稅常產補貼,按糧食種植面積補貼。
(二)按計稅面積補貼,就是以農村稅費改革核定的農業(yè)稅計稅土地面積為依據,確定每個農戶享受的補貼額。具體操作辦法: 1、以縣(市)為單位,按該縣(市)前三至五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按保護價收購的農民余糧的平均數,確定各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如果補貼數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應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確定應享受補貼的糧食數量;2、以農業(yè)稅計稅土地面積為基礎,確定每個農戶享受補貼的商品糧量,把全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分解到一家一戶;3、每斤商品糧的補貼標準按市場價低于保護的目標價格的差價核定,全省統(tǒng)一;4、每個農戶得到補貼額為核定的商品糧量乘以補貼標準。
(三)按計稅常產補貼,就是以農村稅費改革核定的農業(yè)稅計稅常產為依據,確定每個農戶享受的補貼額。具體操作辦法:1、以縣(市)為單位,按該縣(市)前三至五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按保護價收購的農民余糧的平均數,確定各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如果補貼數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應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確定應享受補貼的糧食數量;2、以農業(yè)稅計稅常產為基礎,確定每個農戶享受補貼的商品糧量,把全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分解到一家一戶;3、每斤商品糧的補貼標準按市場價低于保護的目標價格的差價核定,全省統(tǒng)一;4、每個農戶得到補貼額為核定的商品糧量乘以補貼標準。
(四)按糧食種植面積補貼,就是以農戶實際種植糧食作物的面積為依據,確定每個農戶享受的補貼額。具體操作辦法:1、以縣(市)為單位,按該縣(市)前三至五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按保護價收購的農民余糧的平均數,確定各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如果.補貼數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應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的70%確定應享受補貼的糧食數量;2、以糧食種植面積為基礎,確定每個農戶享受補貼的商品糧量,把全縣(市)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數量分解到一家一戶;3、每斤商品糧的補貼標準按市場價低于保護的目標價格的差價核定,全省統(tǒng)一;4、每個農戶得到補貼額為核定的商品糧量乘以補貼標準。
糧食種植面積的核定有兩種方法。方法一:為了減輕核實實際種糧面積的工作量和難度,可以采取在計稅面積基礎上,剔除半年內不能恢復糧食生產的經濟作物和養(yǎng)殖面積(如桑、茶、果樹、魚塘等)的方法。方法--:為了減少因糧食復種帶來的核實面積的工作量和難度,可采取只核查現(xiàn)在實行保護價保護的糧食品種的種植面積?,F(xiàn)行國務院文件規(guī)定的保護價保護的品種和范圍為:長江中游地區(qū)的中、晚稻谷,東北地區(qū)的優(yōu)等稻谷,黃淮海地區(qū)的小麥,東北地區(qū)和內蒙古東部的玉米。按此核定農民享受補貼的種糧面積,只對受保護價保護的品種進行補貼。 (五)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具體方式,由各省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每斤商品糧量的補貼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的市場糧價及對種糧農民保護的目標價格確定并提前公布。保護的目標價格,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確定。
糧食主產省、自治區(qū)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包括國有農場);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qū)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
(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qū)(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2004年從風險基金中安排100億元用于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每省、自治區(qū)用于直接補貼的資金,應為本省、自治區(qū)糧食風險基金總規(guī)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經過三年時間,達到現(xiàn)有糧食風險基金規(guī)模一半的水平。
(七)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從現(xiàn)行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yōu)先安排。在改革初期,十三個主產省、自治區(qū)糧食風險基金由于占用在“老庫存糧食”費用利息補貼等方面,暫時騰不出來,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在三年后逐步歸還。借款的條件:一是放開收購市場,推進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中央確定的直補金額,實實在在地落實到農民手上;三是國有糧食企業(yè)實行減員分流、轉換機制改革,使企業(yè)真正走向市場,自負盈虧。借款后糧食風險基金仍有缺口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向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借款,以確保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落實。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后,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八)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qū),必須在每年的二月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后,在三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財政專戶。
(九)省級財政部門要將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需求,單獨撥付資金。
三、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兌付與監(jiān)管
(十)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兌現(xiàn)方式,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yè)稅同步進行,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也可采取直接抵扣應繳農業(yè)稅的辦法;農業(yè)稅全免的省,可以單獨直接對農民補貼。具體兌現(xiàn)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結合農民意愿自行確定。
(十一)糧食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由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承擔,年初向農民發(fā)放《糧食補貼通知書》,農民憑通知書到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領取補貼或抵扣農業(yè)稅,不允許集體代領。
(十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享受補貼的糧食數量、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十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的監(jiān)管,當年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春播之前兌付一部分,全部補貼資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兌現(xiàn)到農戶,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十四)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要負責對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專門人員,不定期地對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情況進行抽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
四、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
(十五)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fā)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發(fā)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賬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未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準要適當降低,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收支情況審定。超過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
(十六)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國家規(guī)定的用途統(tǒng)籌使用,節(jié)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于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財政部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f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隨后下發(fā)。
五、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對種糧農民直補工作
(十七)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人民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fā)改委(計委)、農業(yè)、物價、糧食、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等部門組成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小組,分工協(xié)作,共同落實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
(十八)糧食主產省(區(qū))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改革方案,保證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全面推開。
(十九)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
(二十)需要中央借款支持的十三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qū),省級人民政府要實事求是地對直接補貼資金缺口進行測算,制定明確的還款計劃,并承諾按時將借款歸還中央財政。
(二十一)省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保證將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xiàn)到農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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