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學網
原創(chuàng):李玉萍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不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容易引發(fā)多種下游犯罪,嚴重威脅公民個人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缎谭ㄐ拚福ň牛芳哟罅藢η址腹駛€人信息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但是在法律適用時仍遇到諸多問題。有效懲治和預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需要在了解信息化背景下網絡犯罪基本特征的基礎上,規(guī)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適用,探索海量犯罪信息的認證模式。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網絡犯罪,法律適用,認證模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信息網絡的廣泛普及,通過網絡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現(xiàn)象日益突出,導致公民權利遭受侵害,社會管理難度升級,同時又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以及滋擾型“軟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诖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七”)中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后,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對上述規(guī)定作了修正,將原有的兩個罪名統(tǒng)一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擴大了犯罪主體范圍,提高了法定刑,規(guī)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本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能夠檢索到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裁判文書為主要研究對象,結合地方法院審理個案的情形,總結歸納當前階段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嘗試分析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實踐考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實行狀況
截至2016年6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可以查閱到的、案由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裁判文書共有74份。其中,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文書6份,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文書68份;2015年形成的裁判文書18份,2016年形成的裁判文書56份。這些裁判文書分別來自13個省份,按文書數(shù)量由高到低排列為:福建(22份)、上海市(9份)、廣東(8份)、浙江(6份)、河南(6份)、湖北(5份)、山東(5份)、河北(4份)、湖南(3份)、北京市(3份)、四川、云南和江西各1份。通過研究上述裁判文書可以管窺現(xiàn)階段地方法院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基本情況。
(一)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及其適用○
1.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
目前,各地法院認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車輛信息、房產信息、手機定位信息、護照信息、旅館業(yè)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數(shù)據信息、淘寶買家信息、公司客戶(會員)信息、學生信息、新出生嬰兒信息、殘疾人信息、精神病人信息以及已故人員家屬信息等。
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多樣,主要是通過網絡非法獲取。其中,有的是從商家、商場、短信群發(fā)平臺等處獲得,有的是從互聯(lián)網、QQ群、微信群及淘寶網購買,有的是通過QQ群下載,有的是通過交換方式獲得,有的則是通過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獲取,還有的是使用民警的數(shù)字證書在公安內部網絡上非法查詢并獲得公民個人信息。
3.行為人獲取信息后的用途
在實踐中,行為人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的處置方式多樣,有的是用做商業(yè)用途(如推廣公司業(yè)務或者推銷公司產),有的是直接出售牟利或者為他人推廣業(yè)務進而牟利,有的是用來在網站虛假注冊,以騙取網站相關優(yōu)惠,有的則是用來直接從事諸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還有的是將信息提供給其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此外,也有個別裁判文書中并未說明行為人獲取信息后如何使用。
(二)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及罪名適用○
1.入罪標準
在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的,才能入罪。從現(xiàn)有裁判文書來看,司法機關在認定“情節(jié)嚴重”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shù)量。這是絕大多數(shù)裁判文書所采用的認定犯罪標準。具體到個案而言,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shù)量從54條到5112470條不等。二是行為人非法獲利的數(shù)額。有的判決書中并未明確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而是將被告人非法處置公民個人信息后所獲得的利益作為(如出售個人信息獲利等)定罪的依據。三是信息數(shù)量+非法獲利數(shù)額,即行為人既實施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又通過與信息有關聯(lián)的行為非法獲取利益。此時,司法機關會綜合考慮信息數(shù)量和獲利情形作出判決。
2.罪名的適用
根據現(xiàn)有的裁判文書可以發(fā)現(xiàn),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地方法院在定罪時會遇到以下情況。一是對于發(fā)生在“刑九”實行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大部分法院是按照“刑九”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也有按照“刑七”中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二是對于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的,大部分法院認為分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按照數(shù)罪并罰原則進行處罰,也有法院認為詐騙行為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屬于牽連關系,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三是對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有的法院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的法院則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罪。
(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罰適用
綜觀現(xiàn)有的74份裁判文書可以發(fā)現(xiàn),當前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有一個顯著特點,即所有案件均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檔次中適用刑罰,尚未有按照3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檔次處罰的案例,即尚未有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案件。具體而言,在上述74份裁判文書中,除三起案件不涉及量刑外,在其他71起案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于刑事處罰,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單處罰金刑,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問題探究:影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實施的突出問題
(一)定罪方面的問題
1.入罪標準不統(tǒng)一
我國《刑法》規(guī)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要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但是對于何為“情節(jié)嚴重”,現(xiàn)有立法和司法解釋都未作出規(guī)定,由此導致各地法院在認定標準上的不統(tǒng)一。其中,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幾十條甚至是幾條,被判定罪并獲刑;而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shù)量超過百條,卻免于刑事處罰。
2.罪名適用存在爭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刑九”中新出現(xiàn)的罪名,該罪名涵蓋、修正了之前“刑七”中的“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行為發(fā)生在“刑九”之前,而案件審理時“刑九”已經實行的案件,是適用新罪名還是原有罪名進行裁判各地做法不一。又如,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下游網絡犯罪的重要源頭,被譽為“百罪之源”。通過查閱裁判文書也可以發(fā)現(xiàn),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或是直接利用這些信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受害人錢財),或是將這些信息提供給違法犯罪分子實施其他犯罪。在上述情形下,對被告人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各地做法不一。此外,根據現(xiàn)有立法規(guī)定,當行為人采用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中存儲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時,是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罪”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處罰,也存在不同做法。
(二)量刑方面的問題
1.整體上量刑偏輕
在上述74份裁判文書中,有的案件中被告人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達到幾十萬甚至及幾百萬,有的被告人還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其他犯罪活動,但所有案件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檔次內量刑(其中判刑最重的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未見有判決適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檔次。
如果說“類案量刑不均衡”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能面臨的問題,那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量刑整體偏輕這一問題則具有特別之處,因為從立法旨意和當前的社會需求來看,現(xiàn)有的刑事政策并不鼓勵或者倡導對此類案件在整體上從輕處罰。通過分析比較現(xiàn)有的裁判文書,并結合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的反饋可以發(fā)現(xiàn),導致此類案件從輕處罰的主要原因在于,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及其反映出的社會危害性的不“確信”。例如,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審理的梁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通過互聯(lián)網非法買入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而經查證屬于公民個人真實信息的只有100條以上,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而在其他案件中,審判人員并沒有查明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中有多少屬于“真實的公民個人信息”,因而難以準確評估此類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而在量刑問題上有所保留。
2.類案之間量刑不均衡
其一,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后用于本公司業(yè)務推廣類案件的量刑差異。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魏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萬余條用于推廣公司業(yè)務,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罰金人民幣10000元;而在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1000條,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在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5萬余條,則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其二,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后用于欺詐類違法犯罪案件的量刑差異。例如,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鄢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19600條并用于欺詐推銷,僅僅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而在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易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13439條用于撥打詐騙電話,卻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元。
(三)事實認定方面的問題
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帶來了信息數(shù)量的海量化問題,也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呈現(xiàn)出海量化現(xiàn)象,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動輒幾萬、幾百萬甚至上億,如何識別上述信息以及如何查證涉案信息的真實性已經成為困擾司法機關的一個問題。在現(xiàn)有的74份裁判文書中,只有上海市浦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梁某某一案中查證了涉案的公民個人真實信息數(shù)量,而在其他案件中,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否真實存在、是否重復等,公安司法機關均未進行核實。
在網絡環(huán)境中,導致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認定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網絡的高存儲性和信息的高聚集性,網絡犯罪的對象呈現(xiàn)出廣泛性和不確定性特點,對司法機關而言,由于信息數(shù)量龐大,對信息內容的真實有效性一一進行核實并不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隨機挑選若干信息進行核實,從而推定全部信息為真。另一方面,只要海量信息中存在一個虛假信息,對海量信息整體認定的真實性就會存疑。當抽取的信息被認定虛假后,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一一篩查,需要使用何種核實方式才能得出有說服力的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仍然無解。
三、司法應對:信息化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懲治與預防
(一)信息化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特點
2016年6月,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和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發(fā)布了《2016年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報告顯示,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漏情況嚴重,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由于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37%的網民因網絡詐騙而遭受經濟損失;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一年時間內,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漏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該報告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嚴重態(tài)勢,也揭示了網絡環(huán)境下此類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行為隱蔽,作案成本低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大量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發(fā)生在網絡空間中,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而且行為人通常是利用虛擬的身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導致這類犯罪很難被察覺。同時,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模式主要是非法獲取、提供或者出售,而這些行為只需要簡單的設備如一部手機或者一臺電腦就可以實施,因而作案成本極低。
2.犯罪對象不特定,且難以計量
與傳統(tǒng)犯罪相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犯罪對象模糊,即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其犯罪指向的對象并不特定,屬于典型的針對“不特定陌生人的犯罪”;二是犯罪對象具有無限性和不可計量性,通過網絡獲得的犯罪對象數(shù)量巨大,超越了傳統(tǒng)犯罪對象的數(shù)量概念,因而難以具體量化;三是犯罪對象的不完全感知性,即絕大部分被害人并不知道也無從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受到了侵害。
3.犯罪高發(fā),危害后果難以估量
隨著網絡的迅猛發(fā)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也呈現(xiàn)出高發(fā)、多發(fā)態(tài)勢,不僅直接導致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威脅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隱私權,而且常常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
(二)統(tǒng)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適用
1.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
“公民個人信息”既是侵犯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也是信息主體合法權利的載體。當前理論界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尚未達成共識,主要有“身份識別說”、“隱私權利說”、“價值重要性說”和“關聯(lián)說”,實務部門的做法也并不統(tǒng)一。
本文認為,從有效保護公民權利的立場出發(fā),對個人信息的范圍不宜限制過窄。從這個角度看,“身份識別說”和“隱私權利說”都存在一定缺憾。應考慮與相關法律的協(xié)調一致。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1條做了如下規(guī)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據此可以看出,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以及“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規(guī)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shù)據資料。上述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層面都具有合理性,可以以此來處理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
2.明確“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
“情節(jié)嚴重”是入罪的條件,如何理解和把握“情節(jié)嚴重”,理論界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應當根據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shù)量、違法所得、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的程度、社會負面影響等進行判斷。有學者則認為,應當依據涉案信息的數(shù)量、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違法獲取信息的次數(shù)以及對公民及社會的影響力進行判斷。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從交易金額、信息份數(shù)、侵權次數(shù)、信息用途、對被害人的影響、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還有學者認為,“情節(jié)嚴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多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shù)額較大,以及公民個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給公民造成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到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等情況。
綜合上述學者觀點,結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對有關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解釋,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問題。
一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shù)量。如果涉案信息數(shù)量較大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二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次數(shù)。侵害行為的次數(shù)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果行為人多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則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三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則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四是行為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直接體現(xiàn),如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如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死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等),應當視為情節(jié)嚴重。
3.關聯(lián)行為的罪名認定
在信息網絡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常常與其他不法行為發(fā)生關聯(lián),在確定具體罪名的適用時,以下情形值得關注。
其一,“刑九”生效前相關行為的罪名適用。由于“刑九”將“刑七”中規(guī)定的“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修正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由此導致地方法院在適用罪名上出現(xiàn)混亂。本文認為,關于“刑九”生效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罪名認定,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應適用“刑七”的規(guī)定,只有在“刑九”規(guī)定的刑罰較輕時,才能適用“刑九”規(guī)定的罪名。
其二,與下游犯罪的關系。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將這些信息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并罰,理論和實踐部門均存在爭議。對此,本文認為,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按照數(shù)罪處理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刑法中關于牽連犯的要求,從一重罪進行處罰,即當行為人通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施其他犯罪時,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就成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此時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但是仍應按照從一重罪處罰原則定罪量刑。
其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行為的定性。根據《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違反這一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無疑屬于《刑法》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由于公民個人的電子信息往往表現(xiàn)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因此當行為人違反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纳婕澳軌蜃R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該行為就同時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事實上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因而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三)探索海量案件信息的認證模式
1.海量案件信息的認定方法
在網絡犯罪中,犯罪信息的海量化導致傳統(tǒng)的犯罪計量方法不可能實現(xiàn)。為解決事實認定問題,實務部門開始嘗試采用“等約計量”的方式作為認定個人信息的標準。這種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選取一定數(shù)量的犯罪信息作為樣本,并以此評估全部犯罪信息。在采用“等約計量”方法時,樣本的選取量和選取方法至關重要,否則很容易造成抽樣結果出現(xiàn)抽樣選擇性偏誤。為保障案件信息的真實性,在采用抽樣審查方法評估犯罪信息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建立海量化犯罪信息的證據抽樣審查機制,二是統(tǒng)一抽樣審查證據標準的操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三是鑒定意見中應當列明證據的似然率評估結果,四是對于采用模糊計量方式計算后,按照經驗法則判斷,計量結果與實際實施犯罪數(shù)量存在偏差的,應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2.海量案件信息認定的程序保障
首先,要保證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對于此類案件,應以偵查機關作為取證主體,被害單位或者被害人自行取證的,應當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其次,為保證審查的科學性,應當聘請專業(yè)的電子物證鑒定中心而非僅由偵查部門對涉案信息進行統(tǒng)計。最后,應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和辯護權。對于犯罪信息海量化的案件,被告人往往不知道司法機關是否使用了抽樣審查方法以及如何進行的抽樣審查,因而也無從對抽樣審查的程序和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對此,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證據審查的知情權,如果其對鑒定意見有意見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刑九”第17條是關于該罪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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