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的,每周工作時間為40個小時;超出這個工作時間,就會算作是加班,而按照規(guī)定員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補償為1.5倍工資。
每天8小時工作制這樣的規(guī)定很直觀,但是這么明確的條例也會有產生勞動糾紛的情況。甚至很多勞動者都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只是自己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小李是一家超市的售貨員,該柜臺有兩個人工作。簽訂合同時,合同上約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倒班制,加班有加班補貼。當排班出來以后,小李發(fā)現(xiàn)自己的工作時間基本上都是9個小時。最初以為是加班安排,等到發(fā)工資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并沒有所謂的加班補貼!
超市管理人員表示,員工中午或晚上有一個小時的時間兩人換著吃飯,所以這一個小時是不算作工作時間的。但實際上,小李表示由于忙不過來,自己和搭檔經常吃飯時間并沒有達到一個小時,甚至還沒吃完就被叫出去幫忙。
該案件在勞動仲裁時,這一個小時的吃飯時間應該也算作是工作時間!超市必須按加班工資給該員工支付補償。
是否所有的吃飯時間都能算作是工作時間呢?我們看到的朝九晚五的8小時工作制,一般都是下午5.30下班,中午半小時吃飯時間。
因此,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在實際執(zhí)行中,吃飯時間能否算作工作時間,還是得看在這個時期的工作情況。比如,在案例中員工吃飯是輪流進行的,并沒有因為吃飯減少工作量導致工作停止,這種情況吃飯時間也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吃飯時間全員停止工作,比如一些不需要專人值守的崗位,員工吃飯時間固定,在吃飯時間內不用參與工作,這樣用人單位就可以把吃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凡是情況類似的勞動者就要注意了,既然用人單位將吃飯時間沒有納入工作時間的話,吃飯時間就算是自己的自由時間,完全可以脫離崗位不參與工作。如果單位要求兼顧崗位職責的話,這段在崗時間就必須計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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