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武欽元強奸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99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武欽元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和被害人韓露發(fā)生性關系,并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武欽元在發(fā)現(xiàn)韓死亡后,為掩蓋罪行,又用菜刀切割韓的頸部,并用引爆液化氣罐的方法試圖徹底毀滅現(xiàn)場,其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2015年5月15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武欽元強奸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武欽元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武欽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回顧■
1996年12月2日,時任蚌埠市東市區(qū)(現(xiàn)龍子湖區(qū))區(qū)長助理的于英生之妻韓露在家中被人殺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捕。隨后,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3年5月31日,安徽高院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決定對該案立案復查。
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公開宣判,認定于英生故意殺害其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宣告于英生無罪。
2013年11月27日,經(jīng)過當?shù)鼐絺刹椋槊靼霾菏薪痪錃J元正是殺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兇。同日,武欽元在蚌埠被抓獲。
2015年1月5日,蕪湖市中院根據(jù)安徽高院的指定管轄,對被告人武欽元強奸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記者 李忠好 通訊員 周瑞平)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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