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大部分企業(yè)能夠及時規(guī)范內(nèi)部行為,調(diào)整管理方式,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有部分企業(yè)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僅由企業(yè)內(nèi)部工作人員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企業(yè)HR未做到監(jiān)督管理義務,極易引起勞資雙方事后產(chǎn)生糾紛。今天,勞動派(微信號:laodongpai)就對勞動者簽名真假帶來的隱患,給企業(yè)HR提個醒。
文|馬晶晶 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
東莞某家具公司員工石某自行離職后,聲稱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索賠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及未付工資等共1.7萬元。公司舉證證明石某系跟同事交換簽訂合同,要求作筆跡鑒定。但石某拒絕鑒定。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審結這樣一起蹊蹺的勞動爭議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石某存在與他人交換簽合同的不誠實行為,判決家具公司支付石某工資差額和高溫補貼共計2200多元,駁回了石某關于索賠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員工:公司沒和我簽合同
公司:他與同事交換簽字
2013年5月,貴州男子石某入職東莞某家具公司。同年7月,石某離開崗位。公司稱,石某經(jīng)該公司通知,才返廠補辦離職手續(xù),并簽字領取了工資。2014年1月,石某申請勞動仲裁,稱該公司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支付足額工資和加班費,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及加班費共2.6萬多元。
不久,仲裁部門裁決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公司應支付石某工資差額、加班費、高溫津貼合計共3000多元。雙方均不服仲裁結果,遂先后向東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回石某向公司索賠1.7萬多元。公司則認為無須支付。
案件審理過程中,家具公司提交了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雙方確實簽訂了勞動合同。石某稱,所謂其名下的勞動合同并非自己簽名,申請對該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家具公司確認該勞動合同中的簽名非石某所簽,但辯稱系石某與同時入職的同事黃某交換了勞動合同簽名。對此主張,公司申請了另四名員工作為證人作證。公司要求,對黃某的勞動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確認是否為石某所簽。
員工:拒做筆跡鑒定
法院:認定換簽名事實成立
法院向石某釋明,因公司主張石某與同事黃某相互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且該主張有證人作證,如石某拒絕對黃某的勞動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法院將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張成立,認定石某與黃某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的事實。石某表示對此后果清楚,但仍拒絕做筆跡鑒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法院已向石某釋明拒絕鑒定的后果,石某仍表示拒絕配合鑒定,因公司主張石某與同事黃某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的陳述與證人陳述相符,故法院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張成立。即認定公司已在石某入職一個月內(nèi)提供勞動合同給其簽訂,石某未在該勞動合同上親筆簽名的過錯不在于公司,且石某與他人交換勞動合同簽名的行為實為不誠信之舉,則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公司提交的通知、快遞回執(zhí)、薪資代領單、內(nèi)部聯(lián)絡單等系列證據(jù)可證明石某系自行離職,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公司應支付石某高溫津貼及工資差額共2200多元,駁回了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筆者建議:企業(yè)應核實勞動合同真實性,避免二倍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條款對企業(yè)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目的在于杜絕企業(yè)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極少數(shù)勞動者卻利用該法故意不簽或不親筆簽訂勞動合同而向企業(yè)索賠。建議企業(y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安排專人核實簽名情況,減少用人風險,以維護企業(yè)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經(jīng)勞動者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動表明接受所代簽的勞動合同內(nèi)容,用人單位是否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
但是,有些個案中,勞動者雖然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后,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jīng)勞動者同意,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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