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總則
1.法律顧問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實于顧問單位的最高利益。
2.法律顧問的職責,是為顧問單位業(yè)務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訴訟、調解和仲裁,提高顧問單位員工的法律意識,使其生產、經營、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
二、律師顧問協議的簽訂
1.聘請法律顧問的一方(簡稱聘方)與律師事務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協議》。
2.法律顧問聘請協議書具備以下重要條款:
(1)準確描述雙方意思表示;
(2)應聘律師人數、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師工作的人員姓名;
(3)法律顧問職責限和工作范圍;
(4)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請方為保證法律顧問執(zhí)行職務須提供的工作條件;
(6)酬金數額及支付辦法;
(7)合同的簽訂、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3.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采用常年法律顧問還是單項法律顧問方式。
4.顧問律師一般由律師所指派,對聘方的指名聘請,應盡量予以滿足。
5.根據聘方單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務的多少,一般由律師事務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師。
6.常年法律顧問的酬金,按年計算,根據聘請方的情況,每家企業(yè)差別甚大。
7.單項法律顧問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生效時即交清全部酬金。
8.除約定費用外,有特殊情況的,雙方可協商另行收費。
三、法律顧問工作范圍
1.解答法律咨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務,特別是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依法進行論證。
2.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和規(guī)章制度。
3.參與處理聘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重大糾紛。
4.代理聘方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5.參與聘方經濟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意見,準備或審核談判所需的資料及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協助制定談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協議簽字前,嚴把法律關。
6.代為發(fā)布有關的聲明、公告、致函等文書。
7.為聘方的活動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
8.協助聘方對干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養(yǎng)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顧問機構。
9.為聘方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根據聘方的具體要求,和本所的實際情況,決定承擔上述一項、數項或全部,并明確規(guī)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顧問工作的程序和原則
1.顧問律師應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況,包括其性質、隸屬關系、職工人數、職能部門等基本情況和組織機構、生產、經營、管理、財產財物情況以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等。
(2)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聘方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區(qū)別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分別予以妥善處理。
(3)顧問律師應與聘方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指定的人員密切聯系,共同研究處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定期向聘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取得支持和協助。
2.顧問律師在工作中要堅持辦理經濟法律事務為主、指導為主、預防為主的原則。
3.顧問律師在工作中若發(fā)現聘方違法經營,要大膽、堅決指出,切不可姑息遷就,不可抱有僥幸心理。
4.顧問律師要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吃請、不受賄、不循私枉法,堅定不移的維護法制。
五、重大事件請示匯報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務由顧問律師負責處理,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問題,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必須向所領導匯報,必要時經全所集體討論決定;對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領導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擔任。
本文來源:安安律茶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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