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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因改變住宅用途引發(fā)爭議的糾紛并不鮮見,其中較為典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期“張一訴鄭中偉、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該案例主要裁判摘要如下:
在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案件時,即使業(yè)主對房屋的使用沒有給其他區(qū)分所有權人造成噪音、污水、異味等影響,只要房屋的用途發(fā)生改變,由專供個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變?yōu)橛糜谏虡I(yè)、工業(yè)、旅游、辦公等經(jīng)營性活動,即可認定該行為影響了業(yè)主的安寧生活,屬于將住宅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房,應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業(yè)主改變住宅用途的規(guī)定處理。
房屋使用人將住宅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房的,應承擔與業(yè)主相同的法定義務,除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規(guī)約外,還應當經(jīng)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
最近,上海高院刊登了標題為《“住宅商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路徑探析》的文章,作者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孫飛法官。下面筆者對該文的案例進行解析。
2009年8月27日系爭房屋權利轉移登記至周某名下,房屋用途為居住。2013年5月10日李某(承租方、乙方)與周某(出租方、甲方)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合同第二條“租賃用途”中約定: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小龍蝦店使用。
合同另約定了租賃期限為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月租金為9,000元、保證金為18,000元等。該合同簽訂后,周某按約向李某交付了系爭房屋。
2014年5月17日李某、周某就系爭房屋重新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租賃合同》,租賃用途不變,租賃期限為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第一年月租金為10,500元,第二年月租金為11,500元,保證金第一年為21,000元,第二年為23,000元。截止至2014年5月19日李某支付了保證金共計21,000元,并付清了2014年7月17日之前的所有租金。2014年7月18日李某從系爭房屋內(nèi)遷出并將鑰匙返還給周某。
后李某等以系爭房屋為居住用房,因工商單位查處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而雙方合同中明確租賃用途是開小龍蝦店,為經(jīng)營之用為由,提起訴訟:
1.要求判令李某、周某雙方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5月17日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租賃合同》無效;2.判令周某返還保證金21,000元并返還2014年5月18月至2014年7月17日的租金21,000元。
而周某則堅持認為系爭房屋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提前解除合同,故其有權沒收李某保證金。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登記的房屋信息屬政府公開信息,所以李某、周某就系爭房屋建立租賃合同時,李某對于系爭房屋的性質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故李某、周某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租賃合同》應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李某出租給周某的房屋屬合法房屋,雙方建立的租賃合同所涉標的物不具有違法性,李某、周某合同中約定的“作為小龍蝦店使用”是李某租賃房屋后承諾的用途,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營業(yè)應屬于行政部門管轄范圍,李某以其實際使用房屋用途為由要求宣告合同無效,提出的返還租金和保證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
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
1.周某故意隱瞞系爭房屋為住宅用房不能用作經(jīng)營的事實,屬于欺詐;
2.根據(jù)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及上海市相關法律規(guī)定,業(yè)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將住宅改成經(jīng)營性用房,而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周某惡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隱瞞房屋性質,故雙方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3,即便合同有效,但因為周某明知其房屋性質,但仍將該房屋作為經(jīng)營性用房出租,并按照經(jīng)營性用房收取租金,其對合同的無法履行存在過錯,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周某則辯稱:在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就向李某出示了系爭房屋的產(chǎn)權證明。李某在經(jīng)營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一直未提出異議。此外,因為李某經(jīng)營小龍蝦存在噪音、油煙擾民行為,才被小區(qū)其他業(yè)主向工商機關投訴舉報,導致其被工商機關查處,故不同意李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周某明知其房屋性質為居住,仍將其作為商鋪出租給李某用作小龍蝦經(jīng)營,并按照商鋪標準收取租金,致使承租人在經(jīng)營過程中,被工商機關告知該房屋不能用于經(jīng)營,從而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因而,周某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來源:微信公眾號“儒者如墨” 編:儒者如墨 個人微信號:law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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