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或第二個條件,建筑施工項目才可以被認定為老項目。然而在去年營改增過程中,很多地方國稅機關(guān)都做出了類似以下的規(guī)定:
比如河南國稅:判斷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wù)是否為老項目,應(yīng)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則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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