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保險金信托時的若干法律問題
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聯(lián)袂推出國內首款保險金信托,被稱為家族信托在中國的升級版。保險金信托因為其自身“門檻低、杠桿高”等特點,逐漸成為財富傳承的一個熱點工具。目前,不少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躍躍欲試,紛紛準備涉足保險金信托領域。在此,申達家事律師團隊提醒,保險金信托融合了保險和信托兩大金融工具,因此存在交叉領域法律適用的問題,為更好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設計保險金信托產品時,應當充分考慮、防范法律風險。申達家事律師團隊曾寫過《保險金信托法律架構中的兩個問題》。本篇繼續(xù)剖析保險金信托中的法律風險,懇請各位專家批評指正。
一 什么是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又稱人壽保險信托,是一種以未來保險金作為信托財產,由委托人(一般為投保人)在投保時,亦和信托公司簽訂保險信托合同,當發(fā)生保險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于受益人(一般為信托公司),再由該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并于信托期間終止時將信托資產及運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類家族信托產品。
二 保險金信托有哪些優(yōu)點?
1、門檻低、杠桿效果明顯:
保險金信托的啟動資金是投保時的保費,進入保險金信托時的資金已經由保費變成了保險金,這就是保險杠桿作用的體現(xiàn)。據(jù)明月律師了解,中信信托推出的首款保險金信托產品,兩三百萬的保費即可設立保額五百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托的產品,享受到家族信托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功能。與目前國內家族信托動輒三千萬、五千萬的設立門檻,保險金信托門檻低、杠桿效果明顯的優(yōu)勢不言而喻。
2、具有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家族信托在財富傳承中的巨大功能(譬如靈活性、隔離性)已得到公認,此處不再贅述。保險金信托產品,以信托的功能彌補保險的短板,具備了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譬如在受益人設置方面,保險金信托產品可以把受益人設置為未來出生(但尚未出生)的人,從而實現(xiàn)財富的代際傳承。這一點,是保險無法做到的。另外,當保險金成為信托產品后,信托本身的資產、債務隔離功能,在規(guī)避信托受益人債務方面又發(fā)揮了作用,本文不做多論。
三 設立保險金信托應考慮哪些法律問題?
問題1、慎重確定被保險人:
保險金信托的核心是保險金,保險金支付的關鍵在于保單的有效存續(xù)直至保險理賠。因此,對于投保人(同時也是設立保險金信托的委托人)而言,保單的穩(wěn)定性至關重要。為確保保單的穩(wěn)定性、存續(xù)性,投保人在確定被保險人時要非常慎重。因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指定、變更時擁有巨大的權利,投保人在指定、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侗kU法》立法在設置該條款時,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這在客觀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根據(jù)上述條款,以人身保險單設立的保險金信托,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如夫妻),則存在因被保險人不配合導致投保人無法變更受益人(保險金信托的受托人)的情況,另外,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金合同,被保險人實際上擁有了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因此,投保人在投保、設立保險金信托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上述風險,慎重確定被保險人。明月律師認為,根據(jù)不同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與被保險人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補償金額),或者直接以投保人自己為被保險人,即可最大程度避免上述風險。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jù)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
問題2、慎重審核保單效力:
保險金信托的初始載體仍然是保單,保單的效力直接影響保險金信托本身的存續(xù)與否。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首先應當確保該保單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保單。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單,是保險金信托存在的必要條件??紤]到保險金信托的長期性,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信托公司,如果不注重審核保單效力,今后萬一發(fā)生糾紛,各方的損失都將是非常巨大的。明月律師認為,參照“嚴投保、寬理賠”的原則,審核保單的效力應當在投保時完成,審核的要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導致保單無效。如保單無效,保險金無法理賠,保險金信托的目的必然無法實現(xiàn)。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ǘ┡渑肌⒆优?、父母;
?。ㄈ┣绊椧酝馀c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2)、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這主要是為了防范因未如實告知最終導致拒賠的法律風險,這在《保險法》以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中都詳細規(guī)定,本文不展開。
(3)、投保人的投保行為是否損害了共有人的利益:考慮到保險金信托所承載的都屬于大額保單,為了避免因侵犯共有人(主要是配偶)財產權益導致投保行為無效(或者導致對保單的分割)的風險,具體可以參閱明月律師之前寫過的相關文章《離婚案件中保單分割的原則》、《為子女所投保單,離婚時是否需要分割?》等文章。綜上,明月律師建議保險公司在承保、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時,能對投保人的婚姻情況作詢問,并由配偶簽署書面同意函,從而避免上述風險。
問題3、投保人先于被保險人去世的法律風險:
設立保險金信托的目的在于以保險金作為信托財產來設立一份家族信托,如前論述,保險金信托目的的實現(xiàn)要依賴于保單的合法有效存續(xù)至保險金的給付之時??紤]到保險金信托的期限一般較長,理論上存在投保人先于被保險人去世的可能性。而一旦發(fā)生此種情形,若投保人生前未作任何規(guī)劃,則其所投保的該保單(以現(xiàn)金價值為準)將會作為其所留下的遺產,被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該結果的發(fā)生,往往又悖離了其設立保險金信托之目的。因此,明月律師建議投保人提前立下遺囑,將全部保單權益由被保險人繼承,并在保險金信托協(xié)議中約定相應條款,如投保人先于被保險人去世的,則被保險人有權將自身變更為投保人。
作者: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師。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其他轉載請務必著名作者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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