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陳天杰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2016)瓊02刑終28號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定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故而宣告其無罪。
看了本案,筆者不禁為一審、二審的法官的公正執(zhí)法豎起拇指。但與此同時,筆者也有一個困惑纏繞著,久久揮之不去。那就是:本案的兩級檢察機關為何一味堅持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案件事實不清楚嗎?是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嗎?非也!讓我們先瀏覽一下本案查明的事實:
“2014年3月12日18時許,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被害人容浪(歿年19歲)、周世烈、紀亞練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其中容浪、周世烈、紀亞練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裝的二鍋頭白酒。陳天杰和孫XX吃飯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22時許,周世烈、容X、容浪和紀亞練吃飯喝酒后準備出去玩,在經過工地的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XX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孫XX。陳天杰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看到周世烈、容浪、紀亞練等人站在孫XX的身邊,便問孫XX是怎么回事,孫XX將被調戲的情況告訴陳天杰。陳天杰便生氣地叫容浪等人離開,但容浪等人不理會陳天杰。周世烈看到陳天杰的手推車已裝滿混凝土,便叫陳天杰把車推走,但陳天杰站在孫XX身邊,不去推車。容浪等人還對陳天杰說”你讓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标愄旖懿挥枥頃?。周世烈覺得陳天杰在這礙事,為引開陳天杰,便將手推車推到工地里面。周世烈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孫XX的大腿。紀亞練問陳天杰想干什么,陳天杰沒有說話。周世烈也問陳天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陳天杰遂與周世烈等人發(fā)生爭吵。爭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對陳天杰說”你今天走不了了!”周世烈沖上去要打陳天杰,陳天杰也沖上去要打周世烈,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增榮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周世烈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沖向陳天杰,但被孫XX攔住,周世烈就把鐵鏟扔了,空手沖向陳天杰。孫XX在勸架時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來,陳天杰準備上前去扶孫XX時,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三人先后沖過來對陳天杰拳打腳踢,陳天杰邊退邊用拳腳還擊。接著,容浪、紀亞練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空心,直徑約4cm)沖上去打陳天杰,期間紀亞練被劉增榮抱著,但紀亞練一直掙扎往前沖,當他和劉增榮挪動到陳天杰身旁時,紀亞練將劉增榮甩倒在地并持鋼管朝陳天杰的頭部打去,因陳天杰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天杰的左上臂。在這過程中,陳天杰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單刃小刀(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亂揮、亂捅,致容浪、周世杰、紀亞練、劉增榮受傷。水泥工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xiàn)場,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見狀便逃離現(xiàn)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天杰砸過來。容浪被陳天杰持小刀捅傷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qū)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二級;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qū)裂創(chuàng)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chuàng)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杰被打后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看完本案的裁決書,列位看官怎么看?反正筆者的感覺非常清晰,按照法律術語那就是:“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被告人的行為無疑構成正當防衛(wèi)。
那么,既然沒有任何的問題,兩級檢察機關為何要對一個敢于依法維權的公民窮追不舍呢?筆者想指出的是:公訴人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而不是“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于這個屁股,不僅筆者清楚,法律人都知道,而本案的兩級檢察院,想必更是心知肚明。但是,實踐中,怎么就變了味呢?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欣賞一下本案二審裁定書的部分精彩內容!看一看二審法院酣暢淋漓、邏輯清晰的事實分析和法理論述。
(從裁定書的“本院認為”開始刊載)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在被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紀亞練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浪死亡,致周世烈輕傷,紀亞練、劉增榮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以正當防衛(wèi)判決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無罪正確。
關于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于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是否屬于互毆行為的問題。
所謂互毆,是指雙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時實施的相互侵害行為。在主觀上,互毆雙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觀上,互毆雙方均實施了加害行為。所以,互毆雙方的行為均屬于不法侵害,而非正當防衛(wèi)。而在本案中,陳天杰在其妻子孫XX被調戲、其被辱罵的情況下,面對沖上來要打其的周世烈,陳天杰也欲還擊,被孫XX和劉增榮攔開。陳天杰在扶勸架時被推倒在地的孫XX時,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先后沖過來對陳天杰拳打腳踢,繼而持械毆打陳天杰。陳天杰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浪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符合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因此,陳天杰是被羞辱、被打后為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陳天杰的行為不屬于互毆,不能認定陳天杰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關于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行兇”的問題
”行兇”必須是一種已著手的暴力侵害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訴機關認為,從雙方關系和起因、容X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陳天杰捅刺的對象看,容X等人的行為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認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行兇”。第一,不管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案發(fā)當時容浪等人當時調戲了陳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腳、持械圍毆陳天杰,侵害行為正在發(fā)生。第二,容浪等人持械擊打的是陳天杰的頭部,在陳天杰戴安全帽的情況下致輕微傷。首先,法律并未規(guī)定特殊防衛(wèi)的行為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奸既遂等才可以進行防衛(wèi)。防衛(wèi)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wèi)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防衛(wèi)的成立。其次,陳天杰在當時的情形下,只能根據(jù)對方的人數(shù)、所持的工具來判斷自身所面臨的處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選擇性的擊打其戴安全帽的頭部以及強度。容浪、紀亞練所持的是鋼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鐵鏟,均是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三人都喝了酒,氣勢洶洶,孫XX、劉增榮、容X都曾阻攔,但孫XX阻攔周世烈、劉增榮阻攔紀亞練時均被甩倒,容X阻攔周世烈時被掙脫。第三,紀亞練持鋼管擊打的是陳天杰的頭部,屬于人體的重要部位,雖戴著安全帽,仍致頭部輕微傷,鋼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內、皮下出血,可見打擊力度之大。如陳天杰沒有安全帽的保護,必然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第四,陳天杰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孫XX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wèi)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御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第五,擊打到陳天杰頭部的雖然只是紀亞練,但容浪當時也圍在陳天杰身邊手持鋼管毆打陳天杰,屬于不法侵害人,陳天杰可對其實施防衛(wèi)。誤傷劉增榮,純屬意外,不能說陳天杰對劉增榮實施防衛(wèi),只能說明當時陳天杰被圍打,疲于應對,場面混亂。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主動攻擊陳天杰,使陳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處于現(xiàn)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下,應當認定為”行兇”。此時,陳天杰為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衛(wèi)的條件,雖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輕傷,紀亞練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三)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防衛(wèi)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wèi)過當?shù)那疤崾沁M行正當防衛(wèi)。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依據(jù)第一款認定陳天杰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依據(jù)第三款認定陳天杰的行為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因此,原判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并無不當?!靶谭◣臁惫娞?/span>
綜上,正當防衛(wèi)制度高度重視和切實保障公民的防衛(wèi)權,倡導和鼓勵公民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積極、充分行使防衛(wèi)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后滋事,調戲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的妻子,辱罵陳天杰,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天杰。陳天杰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并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衛(wèi)的條件,雖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輕傷,紀亞練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乖V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準確,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力
審判員胡錄耀
審判員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郝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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