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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再申請做博導的聲明

本人在此鄭重聲明:從今天起,本人不再申請做博士生導師,也拒絕接受博導的頭銜。

理由且聽我慢慢說。

一、我對“博導制度”的看法

我對當博導所持的態(tài)度是無所謂,雖說可以做,但也不是非做不可。這是因為我對“博導制度”持完全的批判態(tài)度。

“博導制度”就是一種歧視性制度,這個制度把高校教師分成兩個等級:博導和非博導(我們就不說碩導、非碩導了)。既然分成了兩個等級,那么是否有理由或有證據(jù)表明博導的學術水平就是比非博導高呢?我看沒有人敢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沒人敢回答這個問題,那至少表明,博導和非博導誰水平高這事兒是說不清楚的。所以說,博導制度是一個對非博導的歧視性制度。

我認為,只要是大學教師,那他就都應該能指導博士生,即便是級別最低的助教,也應該有指導博士生的資格。國外的大學都是如此。清華大學近幾年已經規(guī)定:副教授以上的教師都有資格指導博士生。盡管還不夠,但清華的做法已經是一個進步了。

也許有人說,現(xiàn)在高校里可能有一些教師水平不夠,不能給博士生在學術上以相應的指導。也許高校里有這樣的教師,但這并不是制度性歧視的理由。教師是否指導得了博士生,這應該由學生說了算。一個教師,如果沒有學生愿意讓你指導他讀博士,那是這個教師的問題。但即便這個教師現(xiàn)在水平不夠,你也不能從學校的角度、在制度上歧視他。

正因為博導制度是一個歧視性制度,所以我對做博導持無所謂的態(tài)度。到昨天為止,我還沒有斷然拒絕博導頭銜,僅僅是因為不斷地有些學生希望跟我做博士生,僅此而已。

 

二、北語最近兩年的“博導聘任辦法”及其中的問題

2013年4月1日,校學位辦發(fā)出了“關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導師聘任申請工作的通知(校學位辦字【2013】2號)”,其中附件1是“北京語言大學研究生導師聘任辦法”,該辦法中關于博導的條款如下:

 

第六條  基本條件

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1-5項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學風嚴謹。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我校在職在崗教師,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滿兩年,且具有相應專業(yè)博士學位,具有為博士生開設專業(yè)課程的能力。

3.申請人在我校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內具有明確和持久的研究方向,并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確定的核心期刊上發(fā)表5篇(含)以上相關論文(或1部學術專著,3篇核心期刊論文)。

4.近五年主持國家、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含)以上。

5.獨立、完整指導過一屆(含)以上碩士生,并為碩士生開設過專業(yè)課程。

具有協(xié)助指導博士生經歷、為博士生開設過專業(yè)課程者,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教學科研成績特別突出(長年為本科生上課且教學效果優(yōu)秀、科研成果特別多且影響大、以第一署名人獲省部級及其以上獎項等)或學校急需建設專業(yè)的申請人,可適當放寬個別條款的要求。

第七條  審核聘任程序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學校學科建設和研究生培養(yǎng)規(guī)劃提出當年博士生導師聘任工作方案。聘任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2.符合條件的教師自愿申報,填寫申請表,準備相應的科研成果證明材料,交所在單位審核后集中報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按專業(yè)組織相應學科組。學科組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初審通過者,按聘任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對其中需要放寬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評審;審核通過者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終審,審核通過者由主席聘任為博士生導師。

5.參與申報并獲得新博士點的學科方向帶頭人、已實際承擔博士生指導工作的博士生導師梯隊成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合格,直接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聘任為博士生導師。

 

以上條款中有這樣一些問題:

第一,第六條1到5款下面那段有一句話:“具有協(xié)助指導博士生經歷、為博士生開設過專業(yè)課程者,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p>

但這句話放在這兒,實在是莫名其妙。

第六條是給申請人開列的條件,并聲稱“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1-5項條件”。那么,在后面又來個“優(yōu)先”,是什么意思?這是要把“同時具備下列1-5項條件”的申請人分成兩類:一類人優(yōu)先申請,另一類人等“優(yōu)先”的人申請完了再申請?如果是這個意思,“優(yōu)先申請”與“不優(yōu)先申請”在操作上怎樣處理呢?某月某日前交申請表算“優(yōu)先”?這有什么意義呢?

也許這句話的意思是“在同樣滿足上述五個條件的前提下,某些人被優(yōu)先聘任”。如果是這個意思,這句話應該放到第七條“審核聘任程序”里。

 

第二,第六條1到5款下面還有一句話:“教學科研成績特別突出(長年為本科生上課且教學效果優(yōu)秀、科研成果特別多且影響大、以第一署名人獲省部級及其以上獎項等)或學校急需建設專業(yè)的申請人,可適當放寬個別條款的要求?!?/p>

這句話放在這兒更是莫名其妙。這句話說的是對兩類人適當放寬個別條款的要求,且不說它沒有說清楚哪些條款可以適當放寬、哪些不能,關鍵在于誰給誰放寬條款的要求?申請人自己給自己放寬條款嗎?由于每個人都可能認為自己教學科研特別突出,那么,如果是這個意思,你還要1-5款條件且“同時具備”干嗎?至于“學校急需建設專業(yè)”只有學校知道,普通教師哪里知道自己是否在這樣的專業(yè)呢?

這句話和“1-5”項條件顯然是矛盾的。要“同時具備”1-5項條件,就沒有“放寬”;如果可以放寬,1-5項條件就沒有意義。

如果要消除這個矛盾,在第六條里應加一款:

對于不滿足1-5項條件而教學科研特別突出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研究生院、各院系可以推薦他為博導候選人。

也就是說,他自己不能申請,但別人可以推薦,即別人給他放寬條件。

 

第三,第七條“審核聘任程序”第2款:“符合條件的教師自愿申報……”。那不符合條件但“可放寬條款的要求”的人申報還是不申報呢?

 

第四,第七條“審核聘任程序”第3款:“學科組……對其中需要放寬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評審”。如果學科組見到了“需要放寬條件的申請人”,那這個“申請人”一定不滿足“第六條”1-5款之規(guī)定,而是“自己給自己放寬了條件”。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1-5款的規(guī)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就不應該接受他的申請。從另一個角度說,如果那個辦公室接受“需要放寬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第六條”的五個條款就是沒有必要設!不管怎么說,只要接受了這種人的申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操作就違反了“第六條”。

第五,第七條“審核聘任程序”第5款:“參與申報并獲得新博士點的學科方向帶頭人、已實際承擔博士生指導工作的博士生導師梯隊成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合格,直接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聘任為博士生導師。”

這里又出現(xiàn)了一類人,他可能既不滿足“第六條”那五個條件,也不是“需要放寬條件的人”。但是,根據(jù)這條,這些人不需要申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已經有了這些人的材料。該“辦公室”應該把這類人的材料送“評定委員會主席”,“評定委員會主席”直接聘任這些人為博士生導師,不需要經過學科組的審核確認和評審(對“需要放寬條件的人”)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終審。

如果這些人也需要自己提出申請的話,那你就應該在第六條里說明:如果你是新博士點帶頭人或博導梯隊成員,無論是否滿足第六條1-5款的要求,你都應該自己提出申請。

兩條共10款,不足1000字,就有這么多不合邏輯乃至矛盾之處,這樣的“辦法”實在對不起“北京語言大學”這個校名!2012年的“辦法”也是一個樣!

三、我申請做博導的經歷

在2010年以前,我校不是每年都選新的博導,而是三年一次。我申請博導的經歷如下。

 

第一次,2006年。我當時的條件是:近5年有文章6篇、專著2本、譯著1本、主編的文集1本。我這些東西,遠遠超過當時學校的要求。

我的申請表和材料遞上去后,一直沒有消息。等最后的結果公布出來后,新任博導的名單上沒有我(跟我同年申請的另外一位夠條件的教師也落榜了,也許還有其他夠條件的人落榜)。名單公布以后很久,研究生部給我打電話,讓我取回當初申報的材料(申請表、文章復印件及兩本專著)。取材料的時候我也沒問問什么沒我,拿了材料就走了。有過了些日子,跟我同年申請但也落榜的那位老師跟我說,他問了,研究生部的答復是:今年只填補尚無博導的新建博士點的博導,你們語言學應用語言學已經有博導了,所以你們那些博士點今年不增列新的博導。

當時我跟那哥們兒說,這個解釋不對。如果你只是填補新的博士點,申報之前就應該跟我們說明,我們就不瞎耽誤工夫了!這個解釋顯然是不對的!雖然我猜出事實是什么了,但我跟任何人都沒說什么,這事兒就這么過去了。

 

第二次,2010年,增補博導,我再一次申請。但這時候,我5年內的文章就不夠它要求的那個數(shù)量了,自然落選。我也沒說什么。

但是有一個事兒要說一下,2009年學校弄了一批“博導梯隊成員”,我在其中,這些“梯隊成員”協(xié)助博導指導博士生。因此從2009年下半年起,我開始指導一位以別人名義招收的博士生。

 

第三次,2012年。嚴格地說,這次我沒申請,但按照2012年的“辦法”我應該成為博導。

我在上面第二部分詳細地分析了今年的“博導聘任辦法”,其中第七條“審核聘任程序”第5款:“參與申報并獲得新博士點的學科方向帶頭人、已實際承擔博士生指導工作的博士生導師梯隊成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合格,直接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聘任為博士生導師。”

2012年的“辦法”中也有這條,一字不差。

我2009年成了“已實際承擔博士生指導工作的博士生導師梯隊成員”,根據(jù)這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該把我的材料(我理解是2009年申報梯隊成員的材料)直接送給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直接聘我為博導。

我這樣做的理由很簡單:第一,我近5年的文章不夠(不滿足1-5條),所以我不能申請;第二,我是已經帶了博士生的梯隊成員,根據(jù)第七條第5款,不用我申請、不用學科組評審、不用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因為2012和2013年的“辦法”都沒說我這種情況“需要自己申請、需要學科組評審、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于是我就沒有申請。

去年的最后結果是6月下旬公布的。在公布結果前幾天,我在路上碰見了崔希亮。他劈頭問我:今年的博導你為什么不申報?我說:我文章少,不夠條件啊。他說:那不還有“科研成績特別突出”(感謝!他居然還認為我特別突出?。┠菞l嗎?我說:我不能說自己特別突出呀!他說:那倒也是。

我當時很清楚,他引用條款錯誤,他應該引用“梯隊成員”那條。但當時結果沒出來,我以為“梯隊成員”的材料還沒送到他那兒,所以也不便問他。過幾天結果出來以后,我才知道,“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也好,“學位評定委員會”也好,“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也好,沒有一家按“梯隊成員”那款的規(guī)定處理我的情況,而是把我和其他申請者一勺燴了。

事后,也有朋友聲色俱厲地直問我:你為什么不報?我還是那個理由:我不夠條件不能報;他們應該給我自動轉。如果我這種情況也應該自己申請,那他們應該在“辦法”里寫清楚。他們沒寫清楚是他們的錯,盡管那個“辦法”有很多錯,我不能因此破壞那個“辦法”。

這次也基本上就這么過去了(關于“基本”詳下)。

 

第四次(嚴格地說是第三次)就是今年了。

去年崔希亮及其他朋友都埋怨我沒有自己申請,那今年我就自己申請一回。

結果還是一樣,當然也有不一樣的地方,那就是:那個“辦法”讓我正著試了一回,又反著試了一回。

現(xiàn)在說那個“基本”。前兩次落選后,我沒跟任何人說什么,沒有任何抱怨。但第三次我已經準備寫現(xiàn)在你們看到的這個東西了,我去年就要把我申請博導的經歷和落選的原因公之于眾。原因是,去年有人對我產生了誤解。

去年的博導公布后,有些學生發(fā)現(xiàn)沒有我,于是有學生說:張凱不申請博導是不負責任。這話大概是兩個意思,一是說我對這個學科(測試方向)不負責任,二是說我對想讓我做導師的學生不負責任。這是我不能容忍的。于是我認為有澄清事實的必要:不是我不負責任(關于我怎樣負責任,詳下),而是他們那個“辦法”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不負責任!

我這個想法跟朋友商量過,但這個朋友勸我“忍”,于是我就“忍”了,此后再也沒跟人提過這件事。

不果“忍”一年也好,那個“辦法”讓我正反各試了一次,其結論可以歸結為:不論我是否按照那個“辦法”辦,反正他們不按自己定的那個“辦法”辦!

好了,故事講完了。

現(xiàn)在,我再一次鄭重聲明:從今天起,我不會再申請做博導了;我也不會接受以任何方式送我的博導頭銜,除非他們宣布北語所有教師都有資格做博導。

 

去年有學生認為我不負責任,這是誤解。我以兩種方式負一個教師的責任。第一,從2002年起,我盡量保證兩個東西,一是只要是我敢拿出來發(fā)表的東西,它就是站得住腳、駁不倒的東西,亦即邏輯上自洽、實驗中無反例。二是只要是我敢拿出來發(fā)表的東西,它就比上一個更難。換句話說,我決不在低水平上重復自己,更不用說重復別人。這是我對我所在的學科負責。第二,我拒絕博導頭銜,僅僅是表明我對這個歧視性制度以及校方有法不依的做法的批判,但我不推卸指導博士生的責任和義務。無論是學士、碩士、還是博士,無論我是不是你名義上的導師,只要你愿意跟我探討學術問題,我都歡迎。這是我對學生負責。跟我有交往的學生或教師應該知道,我從不拒絕跟我探討學問的人,不管他是誰;我也從不拒絕把我掌握的材料等拿出來與任何人分享,不管他是誰。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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