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冼一帆 陳雯
編者按
律師收費模式的選擇,總是引發(fā)頻繁的討論和研究,以香港律師的收費模式為例,本文將分析選擇計時收費的諸項現(xiàn)實因素和背后的客觀原因,從而給優(yōu)化收費模式提供實踐參考。
隨著內(nèi)陸與香港交往日漸頻繁,內(nèi)陸客戶對香港律師的服務需求也越來越多,比如在香港進行的訴訟仲裁、涉及兩地的跨境并購、個人理財、家族財富傳承,不勝枚舉。
內(nèi)陸客戶和香港律師這個組合,總是能在各方面碰撞出火花。其中之一,便是收費方式。在工作中,經(jīng)常被內(nèi)陸客戶問到:香港律師為什么要計時收費?為什么訴訟案件不能采取內(nèi)陸同行的風險收費模式?
本文將與客戶及同行分享自己關(guān)于這方面的思考。
訴訟案件和非訴案件的區(qū)分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區(qū)分contentious matter與non-contentious matter。
簡單地說,前者可以對應內(nèi)陸“訴訟案件”概念,包括了訴訟、仲裁等雙方當事人處于對立狀態(tài)的案件;后者可以對應內(nèi)陸“非訴項目”概念,如貨物買賣、股權(quán)轉(zhuǎn)讓、IPO。對于非訴項目,由于工作流程相對固定,香港律師可以在評估工作量的基礎(chǔ)上,給出固定收費的報價;但對于訴訟案件,香港律師往往對于客戶給出固定報價的要求表示出非常為難的態(tài)度。
本文針對的,僅是訴訟案件的收費。
復雜的訴訟程序
香港復雜的訴訟程序是香港律師收費的直接原因。
香港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之前,一定會仔細考察案件是否可行,能否接受委托(如有無利益沖突),勝訴把握又是多少,但有一點較難預估的,則是需要花費的時間。因為這涉及到香港繁雜的訴訟程序、對方的訴訟態(tài)度以及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
舉個例子,如果對方對每一個問題都糾纏到底,則他可以利用各類法律程序?qū)讣膶徖頃r間拖長,因此律師所花費的時間也相應增加。即便一個簡單的案件,在香港的庭審也要花費好幾天,而較為復雜的案件,開庭本身就是曠日持久的過程。所以接受當事人的案件的時候,很難估計律師為本案所要付出的工作時間,從而較難給出固定的報價,因此對當事人或者律師雙方而言,計時收費是最公平的。
禁止風險代理
內(nèi)陸流行的風險代理,在香港是被禁止的。
所謂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即客戶)先不預付案件代理費或者支付部分代理費,待案件勝訴后或執(zhí)行到位后,委托人按照勝訴金額或執(zhí)行到位款項的一定比例付給受托人(即律師)作為報酬。
《法律執(zhí)業(yè)者條例》(Cap.159 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第64條明確規(guī)定,律師不得在爭訟程序中訂立風險收費合同。
A solicitor may not enter into a 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 for acting in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香港律師會制訂的《香 港 事 務 律 師 專 業(yè) 操 守 指 引(The Hong Kong Solicitors' Guide to Professional Conduct)》第4.17條也規(guī)定:在爭訟法律程序中代表當事人的事務律師,不可與當事人訂立“不勝訴,不收費”安排。
既然不能風險代理,又無法預估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那么計時收費則是最實際的收費方式。
嚴格的“過數(shù)”規(guī)定
嚴格的“過數(shù)”規(guī)定是計時收費的制度保障。
聽到香港律師要計時收費,很多客戶的第一反應是:我怎么知道香港律師會不會報大數(shù)(即虛報工作時間)?
說老實話,每次聽到這個問題,都深深傷害了香港律師的感情。普遍對于律師的不信任,也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現(xiàn)吧。
要回答內(nèi)陸客戶的這個疑問,我們必須介紹關(guān)于香港律師行的“過數(shù)”規(guī)定與訟費判定制度。
計時收費是“過數(shù)”的基本依據(jù)。香港律師行的銀行賬戶有兩類,一類是律師行自己的賬戶,另一類則是當事人賬戶??蛻粼谖辛讼愀勐蓭熀螅枰戎Ц兑还P備用金,匯入律師行的當事人賬戶,用于將來支付律師費及其他費用。通常,律師行在產(chǎn)生了實質(zhì)費用后會向客戶發(fā)出賬單,賬單中除了記錄代為墊支的費用以及開銷費用后,還會記錄律師每項服務內(nèi)容以及所花費的時間,例如起草某信函或法律文件,花費45分鐘,就案件進行法律研究和內(nèi)部討論,花費60分鐘,出席庭審花費120分鐘等等。只有在獲得客戶授權(quán)并同意后,律師行才可將相應的資金從當事人賬戶劃入律師行自己的賬戶,俗稱“過數(shù)”(Bill Settled)。此兩類賬戶的管理需要嚴格區(qū)分,不可混淆使用。
《律師賬目規(guī)則(Cap. 159F Solicitors’ Accounts Rules)》第3條“存款入當事人帳戶的責任(Obligation to pay into client account)”規(guī)定:
(1) 除第9條條文另有規(guī)定外,律師如持有或收取當事人款項,或持有或收取根據(jù)第4條他獲準許并選擇存入當事人賬戶的款項,則須毫不延誤地將有關(guān)款項存入當事人賬戶。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rule 9, a solicitor who holds or receives client’s money, or money which under rule 4 he is permitted and elects to pay into a client account, shall without delay pay such money into a client account.)
(2) 為施行本條的規(guī)定,律師須備存不少于一個當事人賬戶,并可按他認為適當?shù)臄?shù)目而備存該等賬戶。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ule, a solicitor shall keep not less than one client account and may keep as many such accounts as he thinks fit.)
同時,第7條還規(guī)定了從當事人賬戶提取款項的用途及應獲得的授權(quán)。由此可見,香港律師行不能在沒有獲得客戶授權(quán)及同意的情況下,從當事人賬戶中提取任何款項,必須“過數(shù)”之后,才能當作律師行的資金用作支付日常開支。而“過數(shù)”的依據(jù),大部分是以律師的工作小時數(shù)以及每小時收費標準來計算的。其實,相對于一筆過收費,計時收費時所產(chǎn)生的費用直觀明了,更易為客戶所接受,也便于客戶監(jiān)督及核查律師為自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
訟費判定制度
在香港,有充分的司法制度保障計時收費中的當事人。
首先,根據(jù)香港法例規(guī)定,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即Costs follow the event。但是,并不是對方律師費是多少敗訴方就給多少,敗訴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對該筆費用進行鑒定(該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濫訴行為,對此,作者會另外撰文討論)。在香港,有專門的“訟費評定官”來處理此糾紛。這個時候,勝訴方的律師就必須提交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收費,即工作時間和收費標準。試想,律師敢在工作時間上弄虛作假嗎?
其次,如果客戶認為自己所聘用的律師收費不合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有關(guān)費用作出鑒定。這規(guī)定不但適用于訴訟案件,還適用于非訟項目。而法院判定收費是否合理時,最主要也最直接的證據(jù)就是律師的工作小時數(shù)以及每小時收費標準。而香港律師或其助理一定會將其每天所作的工作和花費的時間記錄在案。
香港法院會不定期地公布訴訟案件的訟費基準。
以下是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事務律師訟費表(Hourly Rates):
當然,這只是法院在作訟費判定時的標準。每個律師行的每個律師可以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實際上,香港律師的收費高于此標準是完全被允許的,只要在合理范圍即可。在2014年“香港世紀貪污案”——前香港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中,陪審團裁決出了12億港元的天價律師費用,創(chuàng)香港司法史記錄。
相反,低于上述律師訟費標準反而是不允許的。
《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則》(Cap.159 sub. Leg. H The Solicitors’ PracticeRules)第3條規(guī)定,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亦不論是否以他的名義,顯示自己或容許他人顯示他是準備在爭訟事宜中以低于法院規(guī)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定出的訟費表收費,或在任何其他事宜中以低于任何成文法則或律師會不時定出的事務費表收費,以從事專業(yè)業(yè)務。
(A solicitor shall not hold himself out or allow himself to be held out directly orindirectly and whether or not by name as being prepared to do professional business in contentious matters at less than the scale fixed by Rules of Courtor by any other enactment or in any other matters at less than such scale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fixed by any enactment or by the Society.)
香港律師對于自己行業(yè)規(guī)則的維護,是十分重視的,基本不會以低于規(guī)定的價格接受委托。
綜上,在訴訟案件中,復雜的訴訟程序和禁止風險代理是香港律師計時收費的主要原因,而嚴格的“過數(shù)”規(guī)定、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以及訟費判定制度則是計時收費得以公平進行的有效保障。其實,不論是何種收費方式,也不論是香港還是內(nèi)陸律師,任何付出時間的專業(yè)勞動都應該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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