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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狗有情,對人無情
對于此案,有人不禁納悶:麻了個痹,這什么世道?這是什么社會?還有沒有法律了?連云港警方真是“狗帶”了:一講到狗咬人,立馬想到了調解,屬于民事協(xié)商;一講到狗的價錢,突出了狗的生命的價格化,立即實施刑事責任。警方辦案思路已明顯著被一條狗的價格牽著走了,沒有顧及被這條昂貴的狗命傷害的人命主體一方的感受。這種法治環(huán)境,真是“對狗有情,對人無情”,真不知道這是個人類社會還是狗類社會!
警方這種機械化思維的執(zhí)法,顯然把人的生命安全,貶到了不如一條貴重的寵物犬的地步。當然,這是法律上可以找到依據(jù),警方似乎可以說自己是秉公執(zhí)法,按章辦事的,但在人性上找不到任何一點依據(jù),正因為如此,這樁奇葩案件才引起輿情嘩然!
說來說去,目前國內現(xiàn)行寵物管理司法存在漏洞還是比較大的,從立法到執(zhí)行仍有許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很多地方確實處于空白狀態(tài),導致出現(xiàn)了“狗權”大于“人權”的法治尷尬局面。
其實,加強寵物犬只,最有效且直接的辦法并不復雜,就一個原則:寵物犬只一旦攻擊了人,就應當執(zhí)行死刑才對,而主人要連帶刑事責任的,畢竟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人自身的。要不然,連人的尊嚴都無法維護,遑談什么法律尊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一點,在國外做得比較到位了:
比如英國在2014年5月起,新法案規(guī)定,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狗咬傷人的話主人要面臨5年有期徒刑;如果狗咬死人,主要面臨14年的徒刑。更為嚴厲的是:狗主不清理狗的糞便,都會處罰1000英鎊的。
在美國,寵物狗傷人,通常會被執(zhí)行注射死刑的,嚴重時主人要受連帶責任,咬死人最高可判處主人終身監(jiān)禁,而飼養(yǎng)大型犬只必須強制購買10萬美元保額的保險用于賠償,和我們的強制車險一樣。另外公共場所不牽狗鏈要罰款,大型犬不戴嘴套也要罰款?!斗恋K公共利益法》“三吠”原則,狗吵鬧可投訴警察。
日本的原則很簡單:寵物狗傷人,狗是要被處死的。
很多狗血事件的背后,恰恰反映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供給確實是跟不上時代了!最著名的,當然莫過于層出次不窮的未成年犯罪保護法了。
從“狗咬人”到“人殺狗”
還是回到連云港因狗咬人引發(fā)的糾紛,癥結之所在,就在于我們法律沒有規(guī)定“狗傷人”,狗該處理,狗主該如何連帶責任。
但是,現(xiàn)實卻是養(yǎng)寵物犬只的人越來越多,愛狗人士也是人多勢眾,有的簡直把狗看得比爹都親,實在也是得罪不起,一不小心誤傷寵物犬只,很多人被飽揍一頓,甚至發(fā)生被逼向狗下跪的事件,也非孤例了。所以,立法機關有必要與時俱進,查漏補缺,建立健全寵物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了。
正因為是法律空白的現(xiàn)狀,才導致了連云港一個連貫性的“狗血事件”。這個事件拆分開來,就是兩起沖突,當然第一起是因,第二起是果,雖然有個因果關系,但是警方處理,似乎生硬地切割開來,機械地一碼歸一碼,這才是引發(fā)輿論討伐的原因。
第一起沖突:狗咬人。根據(jù)目前媒體報道的事實,應當是達成了5000元的賠償協(xié)議,但狗主并未能履行。很多人說警察應當介入,督促狗主履約。這是大家對民事糾紛不大了解,法律解決途徑是這樣的:受害者如果需要尋求救濟的話,只有到法院去起訴,提出請求賠償?shù)脑V訟。因此,從第一次沖突來看,狗主確實是一個很不地道的人——雖然狗主是個女人,但女人潑起來,也是駭人聽聞的。
第二起沖突:人殺狗。顯然當事人是主觀故意的,可能是為了報復,也可能防止再次被狗咬(新聞報道稱,在論理的爭執(zhí)中,此狗再次“想上來咬人”),從而造成了寵物狗死亡的直接后果。如果真的是按照新聞報道中的價值數(shù)額3600元,法律規(guī)定5000元以上就構成了立案批捕的標準,警方對當事人實行刑拘也合理合法的。但這個執(zhí)法程序存在瑕疵,這鑒定只不過當?shù)匚飪r局給出的,缺失必要的法律效力。不過,從這類寵物犬只的市場價而言,是超出5000元的,狗主報警,警方也只能按章辦事了。
也就是說,第一起沖突,人身權利被侵犯要賠償,這是民事法律范疇;而第二個沖突,私人財產(chǎn)被侵犯,卻是刑事法律范疇。于是,就是演繹了這個法治現(xiàn)狀的悲?。?strong>人的生命安全,連“公私財物”都算不上,連5000元的標準都夠不上!
學會運用法律這武器
我們很多法律規(guī)章,越來越與時代脫節(jié),有的時候,成為一部惡法,讓好人變壞!
比如連云港因狗咬人引起的糾紛,你要通過民事法律訴訟拿到賠償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事,因為目前國內法律對于養(yǎng)狗者的限制實在太少,根本沒有法律手段,而且訴訟周期非常長,得到的賠償也根本不高,還要做一系列的傷情鑒定,另外被狗攻擊的精神損失更是一筆糊涂賬,blablabla……費時費力,即使得到了賠償也是一肚子氣的,簡直要氣瘋的,所以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直接打死狗來得解氣。
但是,解氣的代價卻是讓自己面臨刑責的風險!因此,通過這種方式來維權,并不是很理想。雖然說“在公權力不能覆蓋的時候,對于私權力救濟應該有所容忍”,這個可以理解為刑法理論上的“自救行為”,但法學界一致認定通過自救行為可以恢復受侵害的法益,才能實施自救,顯然這種方式還是說不通的。
那么,面對這樣的事件,我們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呢?
方法不是沒有,就是要應用法律這個武器了。當你被大型攻擊性惡狗咬了,而且狗主的態(tài)度不好的話,最好的應對之策,就是直接說狗主唆使惡狗攻擊你,這是惡意傷人,妥妥地升級為刑事案件;另外,狗主不對烈性狗采取安全措施,構成放任危險口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又是妥妥的可以定性為刑事案件。如此技術性處理報案(事實上,也是如此),警方是必須出警立案的,而且需要blablabla地進地一系列調查取證,比如作筆錄等等!這個時候,處于被動狀態(tài)的并非被咬的人,而是狗主了!
至于最后,惡狗傷人事件能不能入刑定罪,那又是另當別論了,但是,這樣恰恰更有可能維護自己合法合理的權益,因為這已經(jīng)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結語
法律就是個工具,就看你懂不懂應用了。所以呢,大家還是不要義憤填膺了,恨不能砸爛公檢法,建議多學點法律知識,這絕對于人于己都有好事,并非單單叫你遵紀守法,更多的時候,是讓你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也防止犯打死咬人狗承擔刑責的蠢事。當然,最最重要的是,大家都懂法了,更有利于推動法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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