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刑訊逼供是制造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那么,指供誘供則是根本原因。就冤假錯案發(fā)生而言,刑訊逼供固然可惡,但是,指供誘供則更加應當遭到強有力地譴責。
眾所周知,案件都是過去發(fā)生的事情,刑事訴訟的直接任務,就是要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確保刑事責任的真實性、客觀性和相當性,達到不枉不縱的目的。而查明事實真相所依賴的載體,就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各類證據(jù)。就訴訟而言,沒有證據(jù),也就沒有事實。唯有獲得足夠的證據(jù),即證實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形成了密切聯(lián)系的鎖鏈,才能完成證明任務,查清客觀事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俗話說得不無道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
在證據(jù)中,言詞證據(jù)無疑是極為重要的。我們固然堅決反對口供主義,仍然將口供視為證據(jù)之王,以為唯有口供方能定案。但是,諸如口供之類的言詞證據(jù)在刑事訴訟中,畢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案件當事人,對事實是最為清楚的知情者,他們的如實敘述無疑十分有利于還原客觀事實。況且,我們不能否認,在相當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定罪的關鍵證據(jù),有了這些證據(jù)就能定案,缺少這些證據(jù)就無法查明事實。有的人十分片面地反對口供主義,提倡零口供定案。這種愿望自然無可厚非,然而,我們不能不遺憾地說,這只是躲在書齋里的人的一種幻想而已。比如一對一的賄賂案件,除了行賄受賄雙方之外,就沒有第三者知道,且無作案現(xiàn)場可以勘查,證據(jù)相當匱乏,不依靠他們的言詞證據(jù)定案,還有什么證據(jù)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呢?有的人會說,不是還有贓款贓物嗎?可是,要知道,就賄賂犯罪事實來講,除了行賄受賄雙方的言詞證據(jù)之外,一般其他的證據(jù)并非是直接證據(jù),并且間接證據(jù)通常也難以形成一個證明鎖鏈。因此,言詞證據(jù)在有的案件中是不可或缺的,這是我們應當承認和面對的事實。
因為有些案件需要口供,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于是,偵查任務的完成就是要獲得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言詞證據(jù),否則,就無法完成證明任務。但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時候,與犯罪嫌疑人利益互補的證人,是不可能輕而易舉地交代、陳述客觀事實的。因為,如實提供了言詞證據(jù),他們的利益就要受到重大損失。所以,他們總是想方設法地要掩蓋真相,謊言便是慣用的伎倆。對此,有的學者指出,刑事訴訟就是一個與謊言作斗爭的過程。要順利走完這個過程,往往是相當艱難的,是一個斗智斗勇的艱苦地較量。于是,有的缺少謀略的偵查人員,就采用了愚蠢的方法,進行刑訊逼供,用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來迫使對手交代案件事實。
盡管刑訊逼供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是絕對難以容忍的,然而,假如是一個無辜的人,任何刑訊逼供都是“打”不出案件來的。因為,人家畢竟沒有作案,怎么能夠知道這個作案的過程?無論其怎么供述,都不可能交代出與客觀事實吻合的情節(jié)來。最為簡單的,就是連犯罪現(xiàn)場在什么地方、犯罪場景是怎么樣的都無法敘述,就更不要說具體實施行為的細節(jié)了。也就是說,逼供本身是絕對不可能獲得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證據(jù)。因此,一般而言,僅僅刑訊逼供本身,是難以釀成冤假錯案的。因為,一個缺少證據(jù)鎖鏈的案件,都不可能在以后一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中順利通過。
我們反思一下所發(fā)生的冤假錯案,都可以發(fā)現(xiàn)指供誘供的違法現(xiàn)象。也就是說,一切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都是與指供誘供密切相關的,指供誘供是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指供誘供之所以會釀成冤假錯案,就是因為,案件承辦人將案件事實,尤其是犯罪細節(jié)告訴透露給了偵查對象,強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來交代,于是,一個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從口中敘述出了只有實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曉的案情,變成為了“真兇”。以后程序中的司法審查人員,看著細節(jié)吻合的交代,又不了解審訊的整個過程,也就很難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了。因為他們會詰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你沒有作案,那么,你又是怎么知道這一切只有作案人才能知曉的情節(jié)、尤其是細節(jié)的呢?而你辯稱是指供誘供的結果,那你又有什么證據(jù)能夠證明這一點呢?于是,一個處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勢境地的人,也就只能是啞口無言了??隙ǖ?,倘若發(fā)現(xiàn)有刑訊逼供的證據(jù),倒還可以排除這些非法的證據(jù),避免錯誤的出現(xiàn)。而一旦沒有這個方面的行為,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有非法取證行為,那么,司法人員也就絕不相信那些被指供誘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冤假錯案也就必然發(fā)生了。
可見,指供誘供的危害性是如此之大,就冤假錯案的發(fā)生來說,甚至比刑訊逼供更加惡劣。因此,刑事訴訟要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就一定要旗幟鮮明地反對指供誘供,態(tài)度堅決的查處這種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只是重視反對刑訊逼供行為,而忽視了對指供誘供行為的查處和嚴禁,絕對無法根絕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我們應當像遏制刑訊逼供那樣,來千方百計地減少乃至杜絕指供誘供行為的發(fā)生。否則,僅僅只是反對刑訊逼供,而對指供誘供違法行為治理不力,甚至放任不管,那么,因為虛假供述問題而發(fā)生的冤假錯案現(xiàn)象,也就依然會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嚴重侵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刑訊逼供與指供誘供往往是一對孿生兄弟,是公正司法的共同敵人,必須一視同仁地堅決反對之。只有將這兩種惡劣的訴訟行為有效地遏制住了,冤假錯案才能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否則,只是狠抓前者的治理,而忽視對后者的反對,司法也就無法做到公正,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是在所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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