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被告人應有法律援助權
來源: 2014-03-26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劉仁文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據(jù)此,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檢察和法院一、二審階段,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都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但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階段,如果死刑被告人由于經(jīng)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為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筆者認為,為確保每一個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應當改變這一做法,盡快賦予死刑復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
盡管死刑復核的案件已經(jīng)在一審、二審或高級法院的復核程序中作出了死刑判決,但由于訴訟程序尚未終了,因而結論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后,才能有最終結果。也就是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結果出來之前,被告人仍然有生與死兩種可能,故仍然屬于“可能被判處死刑”。
有人可能會說,刑訴法第34條第3款只適用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而死刑復核案件是“已經(jīng)判處死刑的案件”,因此,應不屬于第34條第3款關于指定辯護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種說法把第34條第3款的“判處”作了過于狹隘的理解。實際上,就死刑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也是一種“判處”,因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或裁定才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條明確指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备鶕?jù)刑訴法規(guī)定,目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死刑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一審案件,如果被告人沒有上訴,應當先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另一類是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同為死刑復核,高級人民法院適用第34條的法律援助規(guī)定,為何最高人民法院就不適用?可能判處死緩的案件在(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都要提供法律援助,為什么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時反而不提供法律援助?這從邏輯上講不通,從現(xiàn)實看也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時兼聽則明。
死刑案件關乎人的生死,在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要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防止出現(xiàn)冤假錯案。也正是基于此,新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如果死刑復核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法院又沒有為其指定辯護,那么所謂“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就是一句空話,這無疑對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不利。
綜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借鑒前述《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條的規(guī)定,頒布一個《關于在死刑復核中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應協(xié)商司法部,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落實死刑復核的法律援助,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在發(fā)現(xiàn)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時,要立即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由其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介入死刑復核。當然,還應就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的職責(如會見死刑犯、提交律師意見)、介入死刑復核的方式(最好是能與復核法官和參與復核的檢察官當面溝通)、報酬等分別作出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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