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0-29 21:12:37 作者:盧愿光律師 文章分類:經典案例
洪X東因車輛損失險狀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案(勝訴)
摘要:
盧愿光律師代理洪X東因車輛損失險狀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勝訴案。有關法律人士指出: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洪X東獲得車輛損失險全部損失的賠償,在廣州地區(qū),仍至廣東省范圍尚屬首例,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判決打破保險公司長期損害被保險利益、不公平、不公正的霸王條款,有望成為為今后其它法院裁判的典范,有重大深遠的示范意義。
一、案情簡介、訴訟結果:
洪X東先生于2010年4月19日將其所有粵ADY725號小車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170000元,不計免賠條款等保險險種,并交納相關保險費。于2010年7月29日21時05分許,洪X東駕駛粵ADY725號小車在東莞市洪梅鎮(zhèn)洪梅大道鑫鵬商場對出路段與秦文驅駕駛贛D00977號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責任認定,洪X東無責任,秦文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由于秦文驅無能力賠償,洪X東向保險公司了解理賠情況,保險公司以洪X東先生在事故中無責任,拒不賠償。十分無奈和失望下,聘請了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盧愿光律師代理訴訟,狀告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予以賠償,經過艱難的訴訟,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對該案進行宣判,認定保險公司無責不賠的條款無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洪X東車輛全部損失127217元以及利息,獲得全案勝訴。
據(jù)了解,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在廣州地區(qū),仍至廣東省范圍尚屬首例,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決打破保險公司長期損害被保險利益、不公平、不公正的霸王條款,有望成為為今后其它法院裁判的典范,有重大深遠的示范意義。
二、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洪X東,男,漢族,196X年X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XX市XX鎮(zhèn)XX村高新X號,身份證號碼3505831966031XXXX。
委托代理人:盧愿光,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律師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12樓,手機:13502403197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德興北路473-489號1-4層;注冊號:440101000029630;組織機構代碼號:89144881X。電話:34800723。
負責人:吳鵬,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評估費合計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127217元);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從起訴之日起,以12721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直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
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粵ADY725號牌小汽車產權人,于2010年4月19日通過車行辦理保險的方式,將該小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性保險單1份(含車輛損失險17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20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1000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10000元×4座,…,車損險不計免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2010年4月21日0時—2011年4月20日24時止)以及交強險保單1份。
2010年7月29日21時05分許,原告駕駛粵ADY725號小車在東莞市洪梅鎮(zhèn)洪梅大道鑫鵬商場對出路段與秦文驅駕駛贛D00977號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當即向被告報警。為確定原告損失,交警通知2010年8月8日粵ADY725號小車從交警停車場拖至4S店檢查修理項目、定損,當時原告、被告、對方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評估公司均到場查看原告損壞的車輛,但被告到場查看車輛后,以自己不用賠償,不予以定損;對方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以司機醉酒,不用賠償為由,隨后離場;評估公司審查4S店出具修理項目后,于2010年9月2日對粵ADY725小車作出《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損失為122137元,評估費為5080元;原告隨后向被告了解理賠情況,被告答復公司已對原告的報案作銷案處理,不予賠償,因而引發(fā)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不予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被告沒有向原告履行如實告知免予賠償?shù)牧x務;被告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存在免除自己責任、增加原告責任等格式條款,嚴重違反《保險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沒有約束力。特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洪X東
2010年9月26日
三、洪X東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盧愿光律師提交,手機:13724825670、13502403197)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12樓
案號(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54號
尊敬番禺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審判長:
我接受原告洪X東的委托和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洪X東的一審代理人,參與訴訟,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告應當承擔相應險種的保險責任。
原告通過車行番禺瑞華粵通向被告投保了《車輛商業(yè)保險單》,其中包括涉案本案《機動車損失險》等多種險種,且同時投?!败嚀p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險不計免賠條款”,并足額繳交了保險費,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費發(fā)票》、《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正本)》,因而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生效,被告應當承擔相應險種的保險責任。
二、 原告粵ADY725小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損壞,被告不予以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在法庭上陳述:其依據(jù)《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規(guī)定,拒絕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我們認為:被告的拒賠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1、《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沒有向被保險人明確標示,原告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被告有權不予賠償?shù)那樾?。即該條款對原告目前交通事故的情形,沒有作出約定,因而被告不能據(jù)以該條款為由,對原告車輛損失不予賠償。
2、《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第十五條僅約定了保險人依據(jù)保險的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約定保險機動車一方
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如何處理。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F(xiàn)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作出對原告有利的解釋和判決。
3、“無過錯不賠”僅是被告在日常保險理賠中的霸王方式,但于法于理毫無根據(jù)。雖被告的上述工作方式能欺壓到一部份怕麻煩的被保險人,但對于敢拿起法律武器的原告,被告這種方式根本行不通,請法庭公正裁決。
4、原告的粵ADY725小車已向被告投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險不計免賠條款”等不計免賠條款,并交納了相關費用。即原告的小車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被告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承擔損失總額的賠償,被告不能以任何借口扣除原告的理賠金。
5、《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賠款計算方式,由于原告的小車已投了“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該條款對原告不再適用,對原告沒有任何約束力。
三、 被告在原告的投保的過程中,確實存在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因而在《投保單》及《保險合同條款》中,那些免除被告保險責任,排斥原告權利的格式條款,對原告不產生約束力。
(一)、被告確實存在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
1、車行現(xiàn)場沒有被告專業(yè)的人員為原告解釋有關保險條款:最大誠信是被告作為保險人的基本準則,但本案中原告的車輛保險單是通過車行投保,投保時現(xiàn)場只有車行的工作人員接待,沒有被告單位的專業(yè)人員接待及解釋;而車行接待人員為非保險專業(yè)的人員,沒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其僅向原告出示一份《投保單》,讓原告簽名,沒有向原告出示以及解釋過任何保險合同條款,特別是被告免責的條款。被告在法庭上的陳述承保的流程: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投保單》→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出具《保費發(fā)票》及《保險單》→完成承保手續(xù)。根據(jù)被告的陳述,充分證明當時車行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正式保險條款向原告解釋過;即使車行現(xiàn)場有人員向原告作過保額、保費的解釋,也不能代替被告就條款的合理解釋,不可以免除被告如實告知的義務。被告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在車行現(xiàn)場有專業(yè)的人員為原告解釋過保險合同條款,因而原告并不清楚有關被告免賠的條款,也完全是被告沒有如實告知造成。
2、從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jù)1《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也可以反映被告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
該證據(jù)第1頁第4條內容顯示:業(yè)務來源項:被告標示原告向其投保為車行,而非其它業(yè)務人員展業(yè)、專業(yè)代理、兼業(yè)代理等專業(yè)代理,顯然車行代理與專業(yè)代理存在本質上的區(qū)別。而車行代為被告銷售保險,是非專業(yè)人員所為,無法代替被告履行如實告知的責任。
業(yè)務人員項:為車商番禺瑞華粵通,經辦人員代碼:7BZ002。被告不能說明該工作人員是何單位的人員,更沒有證據(jù)證明該人員是被告的專業(yè)人員。被告辯解說其當時已向原告作了說明,毫無根據(jù)。
核保意見項:沒有被告核保人員的簽名,更說明被告沒有向原告解釋過保險條款,更證明被告沒有派駐專業(yè)的人員到車行為原告作正確的條款解釋。
《投保單》第七條《保險人特別提示》及第八條《投保人聲明》中有關被告免責的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
《投保單》第七條《保險人特別提示》第3項“請認真閱讀本投保單所附的保險條款”以及第八條《投保人聲明》中“本人收到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均與被告承保的流程不符,被告簽署《投保單》在前,被告出《保險單》在后,何來讓原告先閱讀了保險條款,才簽署《投保單》?所以《投保單》上述標注有關保險人免責的內容,由于被告沒有如實告知,也沒有讓原告看過保險單條款就簽署,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
(二)、《投保單》以及《車輛損失險保單》第十五條中,那些免除被告保險責任,排斥原告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對原告不產生約束力。
《投保單》以及《車輛損失險保單》均為格式條款,為被告事前制定,存在免除被告保險責任,排斥原告主要權利的內容,且這些免責條款,訂立《保險合同》前,被告根本沒有向原告解釋過。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被告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保險條款中有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斥原告主要權利的條款,且未向原告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
四、 原告車輛損失經過4S店拆解確定修理項目以及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損失,符合法律程序,因而《價格鑒定結論書》確定的損失額,即可作為原告車輛損失額,被告應當全額賠償。
經交警部門的通知,原告、被告、對方肇事司機以及保險公司、評估公司一起到達4S店定損,而被告到場后沒有定損就擅自離場,視為其放棄權利;事后被告抗辯其沒有參與的評估,不認同《價格鑒定結論書》,完全沒有道理。而評估公司根據(jù)4S店專業(yè)的拆解,確定的修理項目進行評估,得出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符合評估程序,具有效力。如果被告沒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評估價過高,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法庭則可以采信“協(xié)評字(2010)第002509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確定原告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22137元。
五、 被告應當承擔評估費用5080元。
有關評估費是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預先支付的費用,其墊付后有權向被告主張賠償。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而被告應當承擔評估費用5080元,具有法律依據(jù)。
六、 原告至今沒有獲得對方肇事車輛的賠償,也沒有放棄追討的權利,本案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后,被告可以代位原告行使請求第三賠償?shù)臋嗬淮嬖趽p害被告利益的任何情況。
本案原告的車輛雖然是對方肇事司機造成,但原告至今沒有獲得對方肇事司機任何的賠償,不存在抵扣的情形;另外原告也沒有放棄向對方肇事司機追討的權利。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原告沒有作出過任何損害被告利益的情況。
最后,請求法庭盡快審理和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代理人: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
律師:盧愿光
2010年11月2日
四、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54號
原告洪X東,男,196X年X月1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XX市XX鎮(zhèn)XX村XX69號,身份證號碼350583196XXXXXX1。
委托代理人盧愿光,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德興北路473—489號1—4層,組織機構代碼89144881X。
負責人吳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哲鋒,北京市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麗,北京市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原告洪X東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盧愿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哲鋒、馬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洪X東訴稱:原告是粵ADY725號牌小汽車產權人,于2010年4月19日通過車行辦理保險的方式,將該小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性保險單1份(含車輛損失險17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20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1000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10000元X 4座,…,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2010年4月21日0時—2011年4月20日24時止)以及交強險保單1份。
2010年7月29日21時05分許,原告駕駛粵ADY725號牌小車在東莞市洪梅鎮(zhèn)洪梅大道鑫鵬商場對出路段與秦文驅駕駛贛D00977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當即向被告報警。為確定原告損失,交警通知2010年8月8日粵ADY725號小車從交警停車場拖至4S店檢查修理項目、定損,當時原告、被告、對方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評估公司均到場查看原告損壞的車輛,但被告到場查看車輛后,以自己不用賠償,不予以定損;對方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以司機醉酒,不用賠償為由,隨后離場;評估公司審查4S店出具修理項目后,于2010年9月2日對粵ADY725小車作出《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損失為122137元,評估費5080元;原告隨后向被告了解理賠情況,被告答復公司已對原告的報案作銷案處理,不予賠償,因而引發(fā)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不予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被告沒有向原告履行如實告知免予賠償?shù)牧x務;被告的保險合同條款中存在免除自己責任、增加原告責任等格式條款,嚴重違反《保險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沒有約束力。原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評估費合計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127217元);2、被告從起訴之日起,以12721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直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辯稱:本案我方承擔的保險責任應當根據(jù)《保險條款》予以賠付?!侗kU條款》第15條已經有明確約定,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機動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侗kU條款》第20條第2款對于發(fā)生部分損失時候的賠款計算已經明確列明。本案原告一方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第15條、20條的規(guī)定,我公司對該損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起訴狀稱我公司對保險條款的約定沒有盡明確告知義務是不成立的。《保險條款》第15條整個賠款的原則已經用黑色字體明確列明。在我們提交的證據(jù)里面,原告在投保過程中已經簽署了投保單,投保單中原告聲明其已經清楚了解該約定,對于同樣的條款,原告已經是第二次投保了。《省高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9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就同一險種多次或者再次投保的,被保險人以保險人沒有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免責條款無效是不予支持的。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我公司對本次事故不需要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洪X東系粵ADY725號牌小車車主。2009年4月20日,原告曾向被告購買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在內的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期間自2009年4月21日零時至2010年4月20日24時止。當時被告的經辦人員為盛世華誠770Q0l。保險期間屆滿前的2010年4月19日,原告又通過廣州瑞華粵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被告購買包括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在內的神行車保品,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21日零時至2011年4月20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7萬元,保費1795.50元。相應的《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下稱《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部分第五條載明,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機動車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五條載明,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時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且出險地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事故責任比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保險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保險人按7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保險人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次要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3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第十七條載明,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卻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侗kU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至十條則詳細載明了各種責任免除的情形?!侗kU條款》打印字體明顯小于正常的適于閱讀的字體,因此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部分中的上述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第十五條以及其他部分款雖采用了黑體字打印,但并不能明顯與其他條款字體區(qū)分。兩次投保,原告均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簽名。投保人聲明欄在原告簽名前已打印下述內容:本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均屬實,如有隱瞞或與事實不符,貴司可按《保險法》及合同約進行處理。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申請投保并同意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兩次投保,被告出具的兩份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的明示告知第3點均載明:請您仔細閱讀所附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
2010年7月29日21時05分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車在東莞市梅鎮(zhèn)洪梅大道鑫鵬商場對出路段與秦文驅駕駛贛D00977號重型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向被告報案,但被告未到事故現(xiàn)場。后交警部門認定秦文驅負故全部責任,洪X東不負事故責任。為確定事故損失,交警通知保險車輛于2010年8月8日從交警停車場拖至東莞市廣物君豪實投資有限公司售后服務中心檢查修理項目、定損,原告、被告、D00977號貨車司機秦文驅及其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格鑒定機構東莞市廣協(xié)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均到場查看原告損壞的車輛。被告及贛D00977號貨車的保險公司均以不負賠償責為由,不予定損;東莞市廣協(xié)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評估后于2010年9月2日出具一份《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結論書》,認定粵ADY725號牌小車需更換的零件項目120項,換件項目損失價值112117元,需修理項目28項,車輛修理項目價值10020元,評估費5080元。原告向東莞市廣協(xié)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支付了評估費5080元。因被告拒絕理賠,粵ADY725小車現(xiàn)仍在東莞市廣物君豪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售后服務中心,未予修復。原告表示自己無先行支付修理費的能力,因此訴至本院求解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顯然系采用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對于保險合同中關于免除被告責任的約定,首先應該在格式條款中以明確的文字作為免責條款列示,正如《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所部分所列示第七至十條;其次才是在訂立合同時通過投保單、保險單清楚提示投保人注意該些免責條款;再次才是以書面或口頭形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五條“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時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且出險地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事故責任比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的文義推導,則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情形顯屬于保險人免責情形,對此保險人應該以免責條款的形式明確列示在格式條款中,而不應將其隱含在確定賠償責任比例的條款中,需根據(jù)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的條款才能推導出該免責情形的存在。保險人不將該情形作為免責條款明確列示,顯然有意隱瞞投保人,影響到投保人的選擇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時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且出險地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事故責任比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保險條款》第十五條明確了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主要責任、事故次要責任情形下保險義的賠償責任比例,卻不列明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何責任比例賠償。此亦可證被告故意隱瞞的事實。
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免責情形被告未能作為免責條款明確列示于格式條款中,則自然談不上原告投保時清楚提示原告注意該條款,更談不上明確說明該條款。因此,于本案,不宜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五條推導出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并予以適用。車輛損失險并非責任險,不應以被保險人一方在事故中所負任比例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沒有證據(jù)顯示,被告所承保的車輛損失險因對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的保險事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所取的保險費比例明顯低于同樣險種但同樣險種但同樣情形而以賠償?shù)钠渌kU公司的取費比例。投保人包括本案原告向保險人投保車輛損失險的目的不僅在于使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機動車因自身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能得到補償,當然也是為使因他人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能得到補償。雖然被保險人可以向該他人追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則直接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上述法律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其本有之義自然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予以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僅違背當事人投保車輛損失險之目的,也顯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客觀上也會形成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能獲得賠償而遵章駕駛反而得不到賠償?shù)牟缓侠斫Y果,并因此起到鼓勵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誘發(fā)被保險人不誠信行為的反社會效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無效。因此,退而言之,即使《保險條款》已明確列示了保險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因該條款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也屬無效條款。
綜上,原告的保險車輛因發(fā)生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對
原告的該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東莞市廣協(xié)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保險車輛的事故損失為122137元。被告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結論,對該結論本院予以采信。雖然原告仍未對保險車輛進行修理并實際支付修理費,但保險車輛的上述事故損失則是已實際發(fā)生的。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22137元。原告為上述車輛損失鑒定支付了5080元評估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費用也應由被告承擔。因此,被告共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共計127217元。被告至今未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洪X東保險賠償款12721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422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七日內按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曉建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邵敏誼
五、盧愿光律師辦理洪X東車輛損失險索賠案有感
這個案件確實屬于新型、疑難的案件,且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內部規(guī)定的理賠程序下,保險公司對洪先生不負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洪先生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是不予以賠的。洪先生面對對方司機無能力賠償,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也說不賠?,F(xiàn)在其車輛已被拆解,4S店的修理費及評估公司的評估費合計為127217元,洪先生也無能力先行支付修理,車輛一直放在4S店,真無奈!洪先生說在找到我之前,其也找過其他律師咨詢過,但均表態(tài)無辦法幫到他,他心情更迷茫。
后經朋友介紹,洪先生找到我,我在9月中旬與他見面后,我分析有關材料后,認為:保險公司根據(jù)洪X東所投?!稒C動車損失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約定:“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的,保險公司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按7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保險公司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按3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對洪X東先生的車輛損失不予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因為該條款并沒有約定“洪X東的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有權賠償?shù)那樾?;且車輛損失險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并不能有效地保護被險人的利益,有關條款不合法、不公平”;且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向洪X東履行如實告知免予賠償?shù)牧x務;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存在免除自己責任、增加被保險人責任等格式條款,嚴重違反《保險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沒有約束力。所以我有了堅決的信心和理由,幫助他,決定代理其起訴保險公司。
起訴后,保險公司約我們到其辦公室見面,總經理等高層表態(tài):這宗案件是它保險公司遇到的第一宗,總公司規(guī)定不能理賠,他們也無辦法,請洪先生能理解,最后走司法途徑,由法院裁決。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庭審,雙方激烈辯論,由于意見分歧太大,法院也夫法調解,最后法院查明事實,于2010年12月24日宣判(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洪X東保險賠償款12721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獲得全部勝訴。
洪先生接到判決書看了又看,最后感動地對我說“謝謝!謝謝!終于向保險公司討了個說法.......?!?;而對于我很清楚,司法是公正的,保險公司無責不賠的霸王條款,始終難以經受得起法律的審判;強壓和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條款,終會有終結的一天,這個判決結果遲早會到來的,也將樹立典范作用.... 。
結局情況:
一審宣判后,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70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洪X東獲得終局的勝訴,隨后申請理贈,已獲得全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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