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件應該到哪里去立案?或者說什么樣的勞動爭議案件歸哪里管?這是勞動仲裁案件啟動的基礎。
以北京市的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原則為例:
1.市、區(qū)兩級案件管轄劃分,主要以用人單位性質和注冊資金額度為標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只管轄在城區(qū)注冊,且注冊資金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外商合資、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含港、澳、臺)的勞動爭議案件。
2.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根據(jù)地理位置有所區(qū)別。用人單位注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區(qū)的案件,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管轄。
3.下列情況由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1)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區(qū)內;
(2)用人單位注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遠郊區(qū)縣;
(3)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4)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市,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埠。
存在特殊情形的勞動爭議案件,按下述原則確定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1)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申請人的,以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管轄;(2)外埠建筑施工企業(yè)在京備案地與施工地不在同一區(qū)(縣)的,在確定管轄時,以施工地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3)勞動者先后在工作地分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qū)(縣)的同一單位工作的,在確定管轄時,以其最后工作地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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