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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制單與銀行結匯實務07
第七章匯 票

第一節(jié)基本概念
一、定義
匯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開給付款人要求其按規(guī)
定時間和地點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
命令。
匯票是出口貿易中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票據(jù),它集中反映了交易各方的債權
債務關系。出具匯票就是為了了結這種關系,完成錢與貨的交換。
二、匯票的必要項目
匯票的必要項目包括匯票名稱,無條件的支付命令,收款人,匯票金額,
付款期限,付款地點,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地點,出票人簽字。此
外,還可以根據(jù)需要,加注匯票的編號、出票條款、付對價文句等。但這與
當事人的責任無關。
三、票據(jù)行為
1.出票(Issue):制成一個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例
如,如果以議付行為收款人,出口商制出匯票及單據(jù)并交給議付行,即構成
出票。在實際業(yè)務中出口商通常用這種方式向進口商收取貨款。
2.背書(Endorsement):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蓋章簽字并
將匯票交給受讓人(或稱被背書人)。背書的主要意圖是權利的轉讓,即將
匯票的收款權利由背書人轉讓給受讓人。例如,以議付行為收款人,以開證
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議付行背書后,收款權利即可轉讓給開證行或其他
受讓人,并可多次背書和轉讓。開證行或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有權向開證申
請人收取票款。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將匯票出示給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
兌。例如,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即期或遠期匯票,開證行收到匯票和單
據(jù)后便可向開證申請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兌。
4.承兌(Acceptance):遠期匯票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注“承兌”
(accepted)字樣并加簽名和日期,表示承認到期付款。例如,以開證申請
人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當匯票及單據(jù)向其提示時,該開證申請人應查看匯
票及單據(jù)是否符合信用證或合同規(guī)定,如果相符,則應辦理承兌手續(xù)。遠期
匯票付款人一旦承兌匯票,便成了主債務人,到期必須支付票款。
5.付款(Payment):付款人或承兌人履行付款責任,從而了結匯票上的
債權債務關系。在實際業(yè)務中,付款人見到匯票或單據(jù)經(jīng)核驗符合規(guī)定后,
或遠期匯票到期后,即應辦理付款手續(xù),從而完成貨款的支付。
6.拒付(Dishonour):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在實際業(yè)務中,
拒付即包括提示匯票或單據(jù)時,付款人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規(guī)定而當面拒絕或
者由于其它原因而不予接受,也包括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或破產致使付款
或承兌已成為不可能。
四、匯票的關系人
1.出票人(Drawer):開出匯票的人,在信用證和托收業(yè)務中通常是出
口商。
2.付款人(Drawee):是指支付票款的人。在出口貿易中通常是進口商
或開證行。按“500”規(guī)定,信用證項下匯票付款人應為開證行。
3.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或稱抬頭人。收款人是票面上的債權
人,他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如遭拒付,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款。在出口業(yè)務
中,收款人一般是議付行或受益人等。
4.背書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將收款權利
轉讓他人的人。例如以議付行為收款人的匯票,經(jīng)議付行背書,便可將收款
權利轉讓他人,議付行便成了背書人。
5.承兌人(Acceptor):遠期匯票付款人辦理了承兌手續(xù)即成為承兌人。
在實際業(yè)務中承兌人可能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6.持票人(Holder):持有匯票,有權收款的人。
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持票人的一種,即匯票的合法持
有者。他善意地付了全部票款的代價,取得了一張表面完整、合格、不過期
的票據(jù),他未發(fā)現(xiàn)這張匯票曾被退票,也未發(fā)現(xiàn)其前手在權利方面有任何缺
陷。例如,在信用證業(yè)務中,議付行押匯后就處于善意持票人的地位。善意
持票人的權利優(yōu)于其前手,如果其前手以不當手段獲得匯票,善意持票人的
權利并不因此而受到影響,他可以向匯票的所有責任方要求付款。
五、匯票的種類
(一)按是否跟隨單據(jù)劃分
1.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 或Documentary Bill):即跟隨裝
運單據(jù)的匯票。這種匯票在對外貿易中經(jīng)常使用,發(fā)貨人發(fā)貨后出具以收貨
人為付款人的匯票,收取貨款。信用證規(guī)定的受益人匯票(Bcneficiary’s
draft)就是這種匯票。
2.光票(Clean Bill):不跟隨裝運單據(jù)的匯票。僅憑匯票辦理結算。
這種匯票經(jīng)常用于收取貨款尾數(shù),傭金或代墊費用。如是銀行出具的光票則
用于匯款。
(二)按付款期限劃分
1.即期匯票(Sight Bill 或Demand Draft):在提示或見票時付款人
立即付款的匯票。一般情況下,即期交易應出即期匯票。
2.遠期匯票(Time Bill 或Usance Bill):按約定的期限或日期付款
的匯票。一般情況下,遠期交易應出具遠期匯票。也有的即期交易而信用證
開成假遠期,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應出具遠期匯票。
(三)按出票人劃分
1.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的匯票叫銀
行匯票。這種匯票用于銀行匯款。在出口貿易中,國外進口商可用這種方式
匯付貨款,出口商也可用這種方式匯付傭金等。
2.商業(yè)匯票(Trade Bill 或CommerciaI Bill):以商人或商號為出
票人,以商人,商號或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叫商業(yè)匯票。這種匯票用于收款。
是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經(jīng)常使用的匯票,受益人或發(fā)貨人可用這種方法向對方
收取貨款。
(四)按承兌人劃分
1.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銀行承兌并到期
付款的遠期匯票為銀行承兌匯票。這種匯票因有銀行信用作保證,人們愿意
接受,容易在市場上流通。
2.商業(yè)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以商號或個人為付
款人并由其承兌和到期付款的遠期匯票叫商業(yè)承兌匯票。這種匯票是以商業(yè)
信用作保證,不如銀行承兌匯票更容易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節(jié)匯票的制作與審核
一、總的要求
1.票面必須整潔,干凈、清楚、金額不得涂改,不得加注與匯票無關的
內容。
2.為便于識別,匯票應該用打字機打出,不宜用手寫。
3.字跡應使用黑色或蘭色等,不應使用紅色。
4.內容應完整,在出口業(yè)務中,通常匯票的主要項目包括匯票名稱,編
號,出票日期,出票地點,匯票期限,支付命令,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包
括大寫和小寫),付款人名稱、地址、出票依據(jù)及出票人簽字等。
5.應使用與信用證相同的文字或按信用證要求的文字制作。
6.為使匯票背面保持清潔以利于匯票背書,凡使用復寫紙的應一律使用
單面復寫紙。按照習慣,其它各種單據(jù)均應使用單面復寫紙。
7.為防備單據(jù)在郵寄途中遺失,一般遠洋單據(jù)都按兩次郵寄,所以,匯
票都應制成一式兩聯(lián),“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兩聯(lián)具有同等效
力。港澳地區(qū)一次寄單,可只出一聯(lián)。
8.匯票的大小和質地雖無統(tǒng)一規(guī)定,但以便于業(yè)務處理和流通為宜。
二、匯票的繕制與審核原則
1.匯票名稱:匯票應有名稱,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nge,也可使用
Exchange 或Draft 一般已印妥。有的國家出具的匯票沒有匯票名稱,英國的
票據(jù)法沒有匯票必須注名稱的規(guī)定。我們國家的票據(jù)法規(guī)定,匯票都要有名
稱,這樣便于識別。
2.無條件的支付命令:因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須用命令的語氣,
不能用商量或請求的語氣。不能用“We would be glad ifyou will
pay??”。或“Would you please pay??”等之類的說法。又因為是
“無條件的”支付命令,所以,不應有附加或假設的條件,如“In Case you
receive the goods pay??”或“pay??upon yourapproval”等說法
都不符合匯票的定義。通常支付命令的表示方式是以祈使句的形式,用動詞
“pay”加收款人名稱和金額。如“pay to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U.S.DOLLARS TWO THOUSAND ONLY”。一般外貿公司都是以這種文句和方式印
制匯票,制單時只須填注收款人名稱和具體金額即可。
3.金額:填注匯票金額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匯票必須表示確切的金額,不能用大約或選擇性的表達方式,如
about ten U.S.Dollars 或nine or ten pounds 等。
(2)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大小寫必須一致,不一致者以大寫為準。但
在實際業(yè)務中,往往容易造成拒付或待證實以后才付款,也有的按較小金額
支付。
(3)金額由貨幣和數(shù)額兩部分組成,缺一不可。大寫金額一般將貨幣打
在數(shù)額之前,但放在后面亦可。小寫金額應將貨幣符號放在數(shù)額之前。
(4)大寫金額之后應加“ONLY”表示“整”的意思。例如:U.S. DOLLARS
ONE THOUSANDONLY.
(5)大寫金額中的小數(shù)表示法。如USD5. 69 可以寫成:
a.U.S. DOLLARSFIVEPOINTSIX NINEONLY.
b.U.S.DOLLARS FIVE CENTS SIXTY NINE ONLY.
c.U.S.DOLLARS FIVE AND 69/100 ONLY.
(6)一般情況下匯票金額應與發(fā)票金額一致,但下列情況除外:
a.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匯票金額是發(fā)票金額的一定百分比,這一般是買賣合
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如,賣方作為合資企業(yè)的一方,買方僅支付合同金額的一
定百分比,其余貨款作為投資由賣方承擔。也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按發(fā)票金
額的一定百分比出具,如95%,實際意味著扣除了5%的傭金(一般是1%
—5%),出于保密的原因扣傭金不在發(fā)票內顯示。
b.在信用證要求出具傭金單(Credit Note 或Comm. Note)時,匯票
金額應為發(fā)票金額扣除傭金單的金額之后的凈額。如信用證要求傭金在議付
時扣除,則匯票金額仍按發(fā)票金額打,寄單索匯時應少收傭金部分并加說明
即可。
C.如信用證規(guī)定運費,保險費或其它費用可在證下或超證支取,匯票金
額應為發(fā)票金額加費用后的總額,如果規(guī)定費用部分不許超證或在證外支
取,則費用金額須另制匯票。
d.如托收項下買方支付托收費用,或合同規(guī)定出具遠期匯票,買方支付
遠期利息,在雙方商妥的情況下可將費用或利息與貨款一并收取,匯票金額
應為合計金額。
e.在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的結算方式中,信用證方式與托收方式的匯票
應按不同的金額分別出具。
4.收款人:亦稱抬頭人或“抬頭”。一般有下列三種形式:
(1)限制性抬頭: (Pay )to??only(僅付××人)或(pay) to
×××not transferable (限付××人不得轉讓)。這種抬頭限制付款人
只能將票款付給抬頭人,不能轉讓他人。
(2)指示性抬頭:(pay) to the orderof ×××(付××人的
指定人)或(pay) to ×××or order(付××人或其指定人)。這種
抬頭可由收款人背書,將收款權轉讓他人,付款人將款付給受讓人。這為匯
票的轉讓和流通創(chuàng)造了條件。
(3)來人抬頭: (pay) to bearer(付持票來人)。這種抬頭無
須背書即可轉讓。
這種匯票較少使用,因為如果匯票丟失或落入他人之手,票款就可能落
空,有一定風險。
在實際業(yè)務中匯票通常作成指示性抬頭,即(pay) to the or-der
of ×××,這種抬頭可填寫下列內容:
a.打議付行,例如,議付行為中國銀行,應打(pay) to the orderof
Bank of China,并由中國銀行背書,將收款權轉讓開證行,這是實際業(yè)務
中的通常作法。
b.打開證行,如港澳聯(lián)行來證,可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
后加開證行名稱,這種抬頭的匯票,議付行不背書。這種打法往往信用證內
有具體規(guī)定。
c.打受益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后可打受益人名稱,
也可打“ourselves”,由受益人背書轉讓給議付行,議付行再背書轉讓給開
證行。這樣處理有些繁瑣,所以國內出口公司一般以議付行為收款人。
d.如信用證限制議付銀行,例如限制由上海匯豐或上海麥加利等銀行議
付,則匯票抬頭應打這些銀行,并由議付行背書轉讓。
e.托收項下可以托收行為抬頭人,由托收行背書轉讓給代收行向何款人
收款。亦可作代收行抬頭,出票人及托收行免于背書。或作成出票人抬頭并
由其空白背書。
注意,匯票無論以誰為抬頭人即收款人,票款最終要轉到出票人即出口
商的名下,因為雖然從票據(jù)法的角度講,抬頭人是匯票上的債權人,有權收
款,但這只是為了結算上的方便,有關各方還必須履行在信用證或托收業(yè)務
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從而完成貨款從買方向賣方的真正轉移。

5.出票條款:打在“Drawn under”之后,應按下列原則掌握:
(1)出票依據(jù):開立匯票的信用證或合同。
a.信用證項下,如信用證有具體規(guī)定,應按規(guī)定原文照打;如信用證無
規(guī)定,應打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如“MiddleEast Barik,
Dubai Credit No.N—91/442 dated Mav l6, 1991”。匯票付款人為
開證行,可加“your credit No.———dd———”。
b.托收項下,一般應加發(fā)運貨物的名稱,數(shù)量,有的還加啟運港和目的
港以及合同號等。下面是業(yè)務上常見的做法。
Covering 10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Hong Kong under Contrtqct No. 90TSG030 (清償?shù)?0TSG030 合
同項下自新港裝運至香港的服裝1 千箱)
Covering 800 bags broad beans under Contract No.6438670 (清
償?shù)?438670 號合同項下蠶豆800 袋)
Being amount of 1200 crates window glass under Contract
No.667TMK6204(系第667TMK6204 號合同項下1200 箱窗玻璃之金額)
Drawn under contract No.24560—RM—01 against shipmentof
200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在第24560—RM—01
號合同項下憑從新港至新加坡裝運2000 噸玉米開立)
有的只加合同號,如“Drawn under contract No. WK—4653—74
(第WK—4653—74 號合同項下開立)
托收匯票應在出票條款欄內或其它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有的
在出票條款欄內只加此項內容而不加任何其它說明。
上述這些作法,從實務中看,一般均能接受。
(2)利息條款:匯票允許注有利息條款,其中應包括利率和計息起止日
期。如果信用證或合同內規(guī)定匯票加注利息條款,則應加在出票依據(jù)之后,
如“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l0%per annum from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of arrival of cover in New York”(隨付年率
10%從本匯票日到大約紐約收到償付頭寸日的利息)如匯票金額內已包括利
息,可打“including interest of USD500 at rate of10%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the maturity date”(包括年率10%
從本匯票日至到期日的利息500 美元)。
(3)費用條款:匯票可以加注費用條款。
a.信用證項下:如信用證允許運費,保費或其它費用在證下或超證支取,
匯票除打合計金額外,在出票條款欄內應打“including freight charge
USD1,000. 00 and/or premium USD 500. 00”(包括運費1000 美元
及/或保險費500 美元)。如上述費用不允許在證下或超證支取,則須另制補
充匯票辦理托收。補充匯票應另行編號,匯票付款人應為開證人,出票條款
欄內應加注“Being freight Charge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系從新港至香港的運費辦托收)或“Being freight
charge as overdrawn portion forcollection”(系超證運費辦托收)
等。如發(fā)票內已列明超證金額明細,匯票可只打“Being overdrawn portion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excessive credit value for
collection”或“As per invoice No.———for collection”等。
b.托收項下:如合同規(guī)定托收費等項費用隨匯票金額一同支付。出票條
款欄內可加“payable with collection charge USD——”(隨付托收
費USD——)。
6.其他內容:
a.付款時,如須支付匯票以外的貨幣??梢栽诔銎睏l款內注明所使用的
匯率。如“payable at selling rate of exchange on thedate of
payment (按付款日的匯賣價支付)。
b.有的信用證要求在匯票內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
項內容可在出票條款欄內加注,表示“憑單付款”的意思。
c. 許多匯票,尤其是一些外國商人出具的匯票往往印有“ Value
reCeived”,或“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表示“對價收訖”和“從××帳戶內列支”之意。所謂“對價收
訖”是指出票人從議付行得到匯票金額。“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之后通常加信用證開證人,表示此金額應從開證人帳戶內列支

7.匯票期限:匯票期限分即期和遠期。
即期用“at sighi”或“on demand”表示。許多匯票都印有“At⋯⋯
sight”,在at 和sight 之間留空不填或打虛線以防止填寫具體日期,表示
付款人見票后立即付款。
遠期有下列三種情況
(1)見票后××天付款,如。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后45 大)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見票后一個月)
這種匯票的持票人應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兌后45 天(或一個月)
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如:
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匯票日后60 天)
At two months after date of draft (匯票日后兩個月)
這種匯票也須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的責任。
(3)固定××天付款,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 (提單日后30 天)
At a half month after date of B/L(提單日后半個月)
這種匯票也須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的責任。
到期日的計算應掌握下列原則:
a.凡起始日期之前用“after”,如after sight,after date of
drtaft 或after date of B/L,應按算尾不算頭掌握。如起始日期之前使
用“from”,應按“算頭不算尾”掌握。
b.如期限按月計算,到期日應為付款當月的相同日期。如果沒有相同日
期,例如到期日趕在小月的31 日或二月的29,30 或31 等則到期日按當月的
最后一天掌握。
c.到期日適逢節(jié)假日,則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第一個營業(yè)日。星期六和星期
日在國外均被視為非營業(yè)日,也應順延。
(4)凡未注明付款期限或日期的匯票都視為即期匯票。
(5)匯票注明“在一個不肯定的日期”或“在一個不肯定日期的××天
前后”,如“驗貨后“或”裝船前一個月”等,這種匯票視為無效。
8.付款人:亦稱受票人,包括付款人名稱和地址。這項內容按下列原則
掌握:
(1)如信用證規(guī)定了匯票付款人,如“Draft drawn on us (匯票
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則應照打,打在匯票左下角“To”(致)之后。按“500”
規(guī)定,信用證項下均應以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為匯票付款人。
(2)如信用證未規(guī)定匯票付款人,由于開證行應履行信用證的付款義
務,所以,匯票付款人也應打開證行。
(3)以議付行本身為付款人,為簡化內部手續(xù),可不出匯票。
(4)證下托收,例如超證金額或運費,保險費等,因為不是信用證限額
之內的收款,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只能由開證行向開證人收取。所以,
匯票付款人應打信用證開證人。
(5)無證托收業(yè)務因為是委托國外銀行向買方收款,所以,付款人應打
買方。如打國外代收行,必須征得委托行的同意,因為委托行有權選定代收
行,如出票人選擇的代收行與委托行無代理關系,則無法辦理互委業(yè)務。
(6)如信用證規(guī)定“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
Co·Ltd.”(你被授權向×××公司開出匯票),匯票付款人應打×××公
司。
(7)如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人為:
×××banka/c ×××Co.(×××銀行記×××公司帳)
×××Co. a/c ×××Co. (×××公司記×××公司帳)
×××Co. on behalf of×××Co. (×××公司代替×××公司)
×××Co.care of ×××Co.(×××公司轉×××公司)
同時規(guī)定匯票以開證人為付款人,則上述開證人應全部照打。根據(jù)“500”
規(guī)定,這種匯票只能視為附加單據(jù)。
9.付款地點:注明付款地點的重要作用是在付款地發(fā)生的票據(jù)行為,如
付款或承兌,以及到期日的計算方法等都要適于當?shù)胤伞?br>通常情況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持票人可在此地提示匯票要求付
款或承兌。
10.出票地點:出票地點的重要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互不一致的情況下,可
以根據(jù)出票當?shù)氐姆纱_定匯票所具備的必要項目是否齊全,從而確定匯票
是否有效,這被稱為“出票地法”。
出票地點通常打在匯票的右上角,有的為防止遺漏,出票地址已在匯票
上印妥。如果匯票沒有單獨列明出票地點,應以出票人名稱之后的地址為出
票地點。沒有出票地點的匯票不能成立。
1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確定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否具備出票能力
和權利,確定匯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兌期限,及利息起
算日等。
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點注在一起,即都在匯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址
之后或之下注日期。出票日期應掌握:(1)在提單日之后,因為從理論上講,
收款應在裝船即交貨之后,起碼是同時。(2)因為交單時間應在議付日之前,
所以,匯票出票日也應掌握在議付日之前或議付日當天。在實際業(yè)務中,受
益人制出單據(jù)和匯票通常交議付行預審。不好掌握出票時間,往往由議付行
于議付時在匯票上代加議付日期作為出票日。
議付日的掌握原則:
a.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如超過有效期,開證行將不再承擔付款義務。
b.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限之內,通常從運輸單據(jù)的簽單時間開始,一
般為15 天,時間的長短主要看運輸及發(fā)貨人處理單據(jù)所需要的時間。
c.如果上述期限均未超過或信用證未規(guī)定交單期限,則議付日不能晚于
提單日后21 天,因為超過此期限,提單就成了陳舊提單,影響收貨人提貨,
容易出現(xiàn)貨物變質,保險過期或增加額外的倉租等費用,如信用證沒有接受
陳舊提單的規(guī)定,開證行將不予付款。
d.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有效期在國外,對于這種信用證,應充分考慮單據(jù)的
郵程時間,要在預計國外開證行收到單據(jù)一個郵程前議付,以免開證行收到
單據(jù)時信用證已過期。匯票出票日亦應掌握此原則。
e.若信用證的到期日適逢節(jié)假日,可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f.如信用證的有效期按一個月或幾個月計算,則以開證日為起算日。
12.匯票編號:一般匯票都有編號,這樣便于業(yè)務處理。匯票編號各不一
樣,有的有匯票的獨立編號,有的援引發(fā)票號。由于匯票編號不是匯票的必
要項目,所以有些匯票沒有編號。在我國,出口公司為了便于銀行結匯通常
使用銀行的統(tǒng)一編號。例如,在中國銀行辦理結匯的公司通常使用下列編號。
(1)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使用銀行向該出口公司購買票據(jù)的BP 號(即Bill
of Perchase 的縮寫)。
(2)托收項下的匯票使用銀行為各公司辦理托收的OC 號(即On
Collection 的縮寫)。
(3)證下托收匯票編號在原匯票BP 號之后加字母“A”。
13.出票人:即受益人或合同的賣方,一般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出口公司
名稱,通常以蓋章表示。二是法人代表簽字。此簽字最好手簽,國內往往以
蓋手簽圖章表示。
以上是匯票各項目的制作方法與審查要點。歐洲等地區(qū)的一些進口商為
免交印花稅,通常在信用證中不規(guī)定匯票條款而只要求出口商提供單據(jù),凡
無匯票條款者可不出匯票。
有些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收據(jù)(Receipt),收據(jù)是受益人已從議付行
或其它銀行收取貨款的證明。收據(jù)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收據(jù)名稱:
②出具日期和地點
③收到的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
④出具收據(jù)的依據(jù)
⑤出具人簽字或蓋章
例如:
Receipt
ShijaZhuang,15th Oct,1985
Received from Bank of China, Shijiazhuang Branch, the
Sumof USD 15,000.00(SAYU.S.DOLLARSFIFTEEN THOUSAND
ONLY)being the proceeds of 800 Certons of Dinner Set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Credit
N0.HKH 06972586 dated Aug,23,1985
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s import&Export Corp.
Hebei Branch
(簽字)
三、銀行對匯票的審核方法和要點
通常信用證對匯票的規(guī)走舉例如下:
“Beneficiary’s draft (s)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 1(一)按信用證核對匯票,審查是否單證一致(將匯票視同

據(jù))
1.出票人:匯票應為受益人出具,所以,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與信用證
規(guī)定的受益人名稱相符。
2.匯票名稱和份數(shù):一般匯票都是已印妥的,都印有匯票名稱,所以,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匯票,一般無須審查匯票名稱。匯票份數(shù)通常為一式兩份。
查看份數(shù)時同時查看第二聯(lián)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出票人簽章。
3.匯票期限: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審查匯票期限。匯票期限應與信用證規(guī)定
嚴格相符。如信用證未規(guī)定期限,可視同即期。
4.匯票金額(小寫),按信用證規(guī)定,如匯票金額為全部或百分之百發(fā)
票金額,審核匯票金額是否與發(fā)票金額相符。如匯票金額只為發(fā)票金額的一
定百分比,或有傭金單等,應審查匯票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同時,注意幣別
應與發(fā)票相符。
5.付款人:如付款人為開證行(drawn on us)或未規(guī)定付款人名稱,
應審查匯票付款人是否為開證行及是否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開證行名稱,地址完
全相符。如付款人為開證申請人(drawn on appli-cant),應與開證申請
人核對是否相符。如付款人為通知行(Drawnon advising bank),在通知
行作為議付行的情況下,可不出匯票。
6.出票條款:如信用證對出票條款(drawn under)有具體規(guī)定,應審
查匯票內是否已如實注明,如無具體規(guī)定,應審查是否已注明開證行名稱,
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并核對是否與實際相符。
7.如信用證要求匯票加注其它內容,例如利息條款等,應看匯票內是否
已如實注明。
(二)將匯票與發(fā)票核時,審查是否單單一致
1.匯票編號:如匯票號與發(fā)票號為同一編號,審查匯票號是否與發(fā)票號
相符。
2.出票地址和日期:審查出票地址是否已注明,并且,通常應與發(fā)票的
出票地相同。如受益人交來的匯票已注日期,審查該日期是否在信用證有效
期及交單期之內,同時應在提單日之后。如匯票未注日期,銀行議付時應加
蓋議付當日的日戳。交單期晚于規(guī)定期限按單證不符論處。
3.收款人:審查匯票收款人是否已注明。如收款人為議付行,銀行審單
時應在匯票背面背書。如以受益人為收款人,應審查受益人是否已背書。
4.匯票金額(大寫):核對大小寫市別和金額是否一致,大寫金額是否
符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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