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票條款:打在“Drawn under”之后,應按下列原則掌握:
(1)出票依據(jù):開立匯票的信用證或合同。
a.信用證項下,如信用證有具體規(guī)定,應按規(guī)定原文照打;如信用證無
規(guī)定,應打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如“MiddleEast Barik,
Dubai Credit No.N—91/442 dated Mav l6, 1991”。匯票付款人為
開證行,可加“your credit No.———dd———”。
b.托收項下,一般應加發(fā)運貨物的名稱,數(shù)量,有的還加啟運港和目的
港以及合同號等。下面是業(yè)務上常見的做法。
Covering 10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Hong Kong under Contrtqct No. 90TSG030 (清償?shù)?0TSG030 合
同項下自新港裝運至香港的服裝1 千箱)
Covering 800 bags broad beans under Contract No.6438670 (清
償?shù)?438670 號合同項下蠶豆800 袋)
Being amount of 1200 crates window glass under Contract
No.667TMK6204(系第667TMK6204 號合同項下1200 箱窗玻璃之金額)
Drawn under contract No.24560—RM—01 against shipmentof
200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在第24560—RM—01
號合同項下憑從新港至新加坡裝運2000 噸玉米開立)
有的只加合同號,如“Drawn under contract No. WK—4653—74
(第WK—4653—74 號合同項下開立)
托收匯票應在出票條款欄內或其它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有的
在出票條款欄內只加此項內容而不加任何其它說明。
上述這些作法,從實務中看,一般均能接受。
(2)利息條款:匯票允許注有利息條款,其中應包括利率和計息起止日
期。如果信用證或合同內規(guī)定匯票加注利息條款,則應加在出票依據(jù)之后,
如“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l0%per annum from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of arrival of cover in New York”(隨付年率
10%從本匯票日到大約紐約收到償付頭寸日的利息)如匯票金額內已包括利
息,可打“including interest of USD500 at rate of10%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the maturity date”(包括年率10%
從本匯票日至到期日的利息500 美元)。
(3)費用條款:匯票可以加注費用條款。
a.信用證項下:如信用證允許運費,保費或其它費用在證下或超證支取,
匯票除打合計金額外,在出票條款欄內應打“including freight charge
USD1,000. 00 and/or premium USD 500. 00”(包括運費1000 美元
及/或保險費500 美元)。如上述費用不允許在證下或超證支取,則須另制補
充匯票辦理托收。補充匯票應另行編號,匯票付款人應為開證人,出票條款
欄內應加注“Being freight Charge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系從新港至香港的運費辦托收)或“Being freight
charge as overdrawn portion forcollection”(系超證運費辦托收)
等。如發(fā)票內已列明超證金額明細,匯票可只打“Being overdrawn portion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excessive credit value for
collection”或“As per invoice No.———for collection”等。
b.托收項下:如合同規(guī)定托收費等項費用隨匯票金額一同支付。出票條
款欄內可加“payable with collection charge USD——”(隨付托收
費USD——)。
6.其他內容:
a.付款時,如須支付匯票以外的貨幣??梢栽诔銎睏l款內注明所使用的
匯率。如“payable at selling rate of exchange on thedate of
payment (按付款日的匯賣價支付)。
b.有的信用證要求在匯票內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
項內容可在出票條款欄內加注,表示“憑單付款”的意思。
c. 許多匯票,尤其是一些外國商人出具的匯票往往印有“ Value
reCeived”,或“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表示“對價收訖”和“從××帳戶內列支”之意。所謂“對價收
訖”是指出票人從議付行得到匯票金額。“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之后通常加信用證開證人,表示此金額應從開證人帳戶內列支
7.匯票期限:匯票期限分即期和遠期。
即期用“at sighi”或“on demand”表示。許多匯票都印有“At⋯⋯
sight”,在at 和sight 之間留空不填或打虛線以防止填寫具體日期,表示
付款人見票后立即付款。
遠期有下列三種情況
(1)見票后××天付款,如。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后45 大)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見票后一個月)
這種匯票的持票人應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兌后45 天(或一個月)
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如:
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匯票日后60 天)
At two months after date of draft (匯票日后兩個月)
這種匯票也須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的責任。
(3)固定××天付款,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 (提單日后30 天)
At a half month after date of B/L(提單日后半個月)
這種匯票也須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的責任。
到期日的計算應掌握下列原則:
a.凡起始日期之前用“after”,如after sight,after date of
drtaft 或after date of B/L,應按算尾不算頭掌握。如起始日期之前使
用“from”,應按“算頭不算尾”掌握。
b.如期限按月計算,到期日應為付款當月的相同日期。如果沒有相同日
期,例如到期日趕在小月的31 日或二月的29,30 或31 等則到期日按當月的
最后一天掌握。
c.到期日適逢節(jié)假日,則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第一個營業(yè)日。星期六和星期
日在國外均被視為非營業(yè)日,也應順延。
(4)凡未注明付款期限或日期的匯票都視為即期匯票。
(5)匯票注明“在一個不肯定的日期”或“在一個不肯定日期的××天
前后”,如“驗貨后“或”裝船前一個月”等,這種匯票視為無效。
8.付款人:亦稱受票人,包括付款人名稱和地址。這項內容按下列原則
掌握:
(1)如信用證規(guī)定了匯票付款人,如“Draft drawn on us (匯票
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則應照打,打在匯票左下角“To”(致)之后。按“500”
規(guī)定,信用證項下均應以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為匯票付款人。
(2)如信用證未規(guī)定匯票付款人,由于開證行應履行信用證的付款義
務,所以,匯票付款人也應打開證行。
(3)以議付行本身為付款人,為簡化內部手續(xù),可不出匯票。
(4)證下托收,例如超證金額或運費,保險費等,因為不是信用證限額
之內的收款,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只能由開證行向開證人收取。所以,
匯票付款人應打信用證開證人。
(5)無證托收業(yè)務因為是委托國外銀行向買方收款,所以,付款人應打
買方。如打國外代收行,必須征得委托行的同意,因為委托行有權選定代收
行,如出票人選擇的代收行與委托行無代理關系,則無法辦理互委業(yè)務。
(6)如信用證規(guī)定“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
Co·Ltd.”(你被授權向×××公司開出匯票),匯票付款人應打×××公
司。
(7)如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人為:
×××banka/c ×××Co.(×××銀行記×××公司帳)
×××Co. a/c ×××Co. (×××公司記×××公司帳)
×××Co. on behalf of×××Co. (×××公司代替×××公司)
×××Co.care of ×××Co.(×××公司轉×××公司)
同時規(guī)定匯票以開證人為付款人,則上述開證人應全部照打。根據(jù)“500”
規(guī)定,這種匯票只能視為附加單據(jù)。
9.付款地點:注明付款地點的重要作用是在付款地發(fā)生的票據(jù)行為,如
付款或承兌,以及到期日的計算方法等都要適于當?shù)胤伞?br>通常情況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持票人可在此地提示匯票要求付
款或承兌。
10.出票地點:出票地點的重要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互不一致的情況下,可
以根據(jù)出票當?shù)氐姆纱_定匯票所具備的必要項目是否齊全,從而確定匯票
是否有效,這被稱為“出票地法”。
出票地點通常打在匯票的右上角,有的為防止遺漏,出票地址已在匯票
上印妥。如果匯票沒有單獨列明出票地點,應以出票人名稱之后的地址為出
票地點。沒有出票地點的匯票不能成立。
1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確定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否具備出票能力
和權利,確定匯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兌期限,及利息起
算日等。
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點注在一起,即都在匯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址
之后或之下注日期。出票日期應掌握:(1)在提單日之后,因為從理論上講,
收款應在裝船即交貨之后,起碼是同時。(2)因為交單時間應在議付日之前,
所以,匯票出票日也應掌握在議付日之前或議付日當天。在實際業(yè)務中,受
益人制出單據(jù)和匯票通常交議付行預審。不好掌握出票時間,往往由議付行
于議付時在匯票上代加議付日期作為出票日。
議付日的掌握原則:
a.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如超過有效期,開證行將不再承擔付款義務。
b.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限之內,通常從運輸單據(jù)的簽單時間開始,一
般為15 天,時間的長短主要看運輸及發(fā)貨人處理單據(jù)所需要的時間。
c.如果上述期限均未超過或信用證未規(guī)定交單期限,則議付日不能晚于
提單日后21 天,因為超過此期限,提單就成了陳舊提單,影響收貨人提貨,
容易出現(xiàn)貨物變質,保險過期或增加額外的倉租等費用,如信用證沒有接受
陳舊提單的規(guī)定,開證行將不予付款。
d.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有效期在國外,對于這種信用證,應充分考慮單據(jù)的
郵程時間,要在預計國外開證行收到單據(jù)一個郵程前議付,以免開證行收到
單據(jù)時信用證已過期。匯票出票日亦應掌握此原則。
e.若信用證的到期日適逢節(jié)假日,可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f.如信用證的有效期按一個月或幾個月計算,則以開證日為起算日。
12.匯票編號:一般匯票都有編號,這樣便于業(yè)務處理。匯票編號各不一
樣,有的有匯票的獨立編號,有的援引發(fā)票號。由于匯票編號不是匯票的必
要項目,所以有些匯票沒有編號。在我國,出口公司為了便于銀行結匯通常
使用銀行的統(tǒng)一編號。例如,在中國銀行辦理結匯的公司通常使用下列編號。
(1)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使用銀行向該出口公司購買票據(jù)的BP 號(即Bill
of Perchase 的縮寫)。
(2)托收項下的匯票使用銀行為各公司辦理托收的OC 號(即On
Collection 的縮寫)。
(3)證下托收匯票編號在原匯票BP 號之后加字母“A”。
13.出票人:即受益人或合同的賣方,一般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出口公司
名稱,通常以蓋章表示。二是法人代表簽字。此簽字最好手簽,國內往往以
蓋手簽圖章表示。
以上是匯票各項目的制作方法與審查要點。歐洲等地區(qū)的一些進口商為
免交印花稅,通常在信用證中不規(guī)定匯票條款而只要求出口商提供單據(jù),凡
無匯票條款者可不出匯票。
有些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收據(jù)(Receipt),收據(jù)是受益人已從議付行
或其它銀行收取貨款的證明。收據(jù)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收據(jù)名稱:
②出具日期和地點
③收到的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
④出具收據(jù)的依據(jù)
⑤出具人簽字或蓋章
例如:
Receipt
ShijaZhuang,15th Oct,1985
Received from Bank of China, Shijiazhuang Branch, the
Sumof USD 15,000.00(SAYU.S.DOLLARSFIFTEEN THOUSAND
ONLY)being the proceeds of 800 Certons of Dinner Set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Credit
N0.HKH 06972586 dated Aug,23,1985
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s import&Export Corp.
Hebei Branch
(簽字)
三、銀行對匯票的審核方法和要點
通常信用證對匯票的規(guī)走舉例如下:
“Beneficiary’s draft (s)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n
on us”” 1(一)按信用證核對匯票,審查是否單證一致(將匯票視同
單
據(jù))
1.出票人:匯票應為受益人出具,所以,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與信用證
規(guī)定的受益人名稱相符。
2.匯票名稱和份數(shù):一般匯票都是已印妥的,都印有匯票名稱,所以,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匯票,一般無須審查匯票名稱。匯票份數(shù)通常為一式兩份。
查看份數(shù)時同時查看第二聯(lián)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出票人簽章。
3.匯票期限: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審查匯票期限。匯票期限應與信用證規(guī)定
嚴格相符。如信用證未規(guī)定期限,可視同即期。
4.匯票金額(小寫),按信用證規(guī)定,如匯票金額為全部或百分之百發(fā)
票金額,審核匯票金額是否與發(fā)票金額相符。如匯票金額只為發(fā)票金額的一
定百分比,或有傭金單等,應審查匯票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同時,注意幣別
應與發(fā)票相符。
5.付款人:如付款人為開證行(drawn on us)或未規(guī)定付款人名稱,
應審查匯票付款人是否為開證行及是否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開證行名稱,地址完
全相符。如付款人為開證申請人(drawn on appli-cant),應與開證申請
人核對是否相符。如付款人為通知行(Drawnon advising bank),在通知
行作為議付行的情況下,可不出匯票。
6.出票條款:如信用證對出票條款(drawn under)有具體規(guī)定,應審
查匯票內是否已如實注明,如無具體規(guī)定,應審查是否已注明開證行名稱,
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并核對是否與實際相符。
7.如信用證要求匯票加注其它內容,例如利息條款等,應看匯票內是否
已如實注明。
(二)將匯票與發(fā)票核時,審查是否單單一致
1.匯票編號:如匯票號與發(fā)票號為同一編號,審查匯票號是否與發(fā)票號
相符。
2.出票地址和日期:審查出票地址是否已注明,并且,通常應與發(fā)票的
出票地相同。如受益人交來的匯票已注日期,審查該日期是否在信用證有效
期及交單期之內,同時應在提單日之后。如匯票未注日期,銀行議付時應加
蓋議付當日的日戳。交單期晚于規(guī)定期限按單證不符論處。
3.收款人:審查匯票收款人是否已注明。如收款人為議付行,銀行審單
時應在匯票背面背書。如以受益人為收款人,應審查受益人是否已背書。
4.匯票金額(大寫):核對大小寫市別和金額是否一致,大寫金額是否
符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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