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因此,個人轉讓著作權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同時規(guī)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因此,在增值稅上,個人不論是轉讓著作權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其取得的收入均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著作權區(qū)分轉讓使用權和轉讓所有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所以,個人轉讓著作權的使用權,應當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是: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
舉例:葉某發(fā)明一項自動化專利技術,2016年8月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1.5萬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費6000元,9月支付使用費9000元;9月,葉某將該項使用權轉讓給D公司,獲得轉讓費收入8000元。葉某此項專利技術轉讓了兩次,應分兩次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轉讓給A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9000)×(1-20%)×20%=2400元;轉讓給D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1-20%)×20%=1280元;葉某轉讓此項專利技術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1280=3680元。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財產轉讓所得稅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所以,個人轉讓著作權的所有權行為,屬于財產轉讓行為,由此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的,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所載合同金額的0.5‰貼花,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版權又稱著作權,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所以,對個人轉讓著作權應當按所載合同金額的0.5‰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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