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徵明行草書欣賞《過庭復(fù)語十節(jié)卷》《
途次遇達官長者》,嘉靖二十年文徵明72歲作,臺北故宮博物院藏。
途次遇達官長者,務(wù)持
恭謹,有問則應(yīng),不得泛
言。平交之人亦宜斟酌
本郡吏胥門皂之類來
迓,審其有無批票。若
系正役,照名收用;額外之
數(shù),即為投充,須加峻拒,庶
免后艱。履任凡諸公
務(wù),自有成規(guī),惟事長官以
誠,處同僚以和,接士大夫
以禮,馭下人以正,其大要也
然此約者耳。至若嚴
交際、崇樸素、慎名節(jié)、減
嗜欲,則其身之要,務(wù)加警
省,不得自寬。聽訟兩造具
備,先諦觀原狀一番,察其
口語與狀無舛,則審被告,如
不輸服,則有知證之人可
審,若知證不偏庇,尚不心
服,乃察言觀色出己意
斷之。仍明白曉諭某得某
罪,某得某罪,庶不為吏書
所誆。至若人命贓私等項重
情事未易白,則令另?報
無干知證之人行拘再審
務(wù)得真情,不可輒為鍛
煉,致有冤抑。情輕人及婦
女不可概禁。古人謂囹圄之
苦度日如年,不可忽也。況各
屬起解自有承批人役,各
衙之前亦有保店之家,俱
可責其管領(lǐng),庶為簡便至
若重情及強狂之徒,不在
此限。招議要明凈
簡直,蓋招乃犯人口語,議
則官司所斷照行。又招內(nèi)所
有擬罪不能該者,多取成
案觀之,義自見矣。今在外
招議率多潦草,無怪其然
蓋在京法司官職專問刑
裁定之,大理余駁之,不憂
其不精當也。外官兼攝數(shù)
事,招議假手吏胥,視其成
案不能增損一字,且刑名是
招議皆自起草,且有長官
裁定之,大理余駁之,不憂
是及物之政,豈可忽略若此
況又生民休戚之所系乎
大明律及問刑條例須早
晚熟念,此書乃刑官之本領(lǐng)
也。余若律條疏議大明令及近
日所刊法家諸書俱宜涉獵
纖巧,務(wù)要矜持,不宜寓目
寓目間, 心即有所系,縱不自
市,亦恐為人所窺矣。
庶幾臨事無惑。其一應(yīng)詩文
之類則在所緩矣。
本邦百貨所萃,率多珍奇,
一吾門素風(fēng)。然自吾祖吾父奕世
冠冕,頗有薄田百十畝,敝廬
數(shù)十楹,足以給日用,裕棲息,出
而從政者得免內(nèi)顧之憂。吾
又備位列卿,樹歷中外三十
余年,立身不敢茍且,自奉亦甚
筮仕,正宜立身行道,顯
親揚名,區(qū)區(qū)利祿之類,誠
不宜屑心也。況以大志未
儉約,常祿所積可勾買山之
資,而世澤所及,實有喬木
之蔭也。爾今酬,
酬前程尚遠,奮迅激
昂,以收桑榆之功,此其基
也,余詩所謂“澠池翼終在”者以此。便人還家,不必
以土產(chǎn)一絲一粒為寄,只得平善手
婦之安足矣。昔鄉(xiāng)賢達鄺公為剌憲副 注:此三字“剌”為異體,嘗以絨褐
寄其父,乃讓之曰:汝為法官,不聞為一方洗冤
澤物,乃以此污我。遂封還之。其子感激,愈勵
清操,卒為名臣。吾雖老耄,尚有慕于鄺翁也。
汝其懋之。右十節(jié)情之
所到信筆書之,言雖無倫,義實有立。汝能體行之,遠
大其基于茲乎。 歲戊戌秋日高吾老翁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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