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航空拒載辱罵乘務人員的旅客一事廣受媒體關注。根據(jù)廈門航空公司8月10日對機組發(fā)出的處罰通報和8月11日發(fā)布的聲明以及相關媒體報道、評論文章,大家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致經(jīng)過,在此不再贅述。
我們想說道的,是廈門航空在這次事件中反復變化的立場和模棱兩可、甚至自相矛盾的表述。
事情發(fā)生之后,廈門航空公司于8月10日發(fā)布《關于8月6日MF8036航班拒載旅客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認為機長要求該旅客中止行程的決定“未嚴格遵守公司運行MF0407-4《特殊旅客處置》和MF0407-7《拒絕運輸?shù)臋嗬返南嚓P條款要求”,并據(jù)此作出相應處罰。至于“相關條款要求”究竟是怎樣規(guī)定的?機組人員的行為又如何“未嚴格遵守”相關條款?通報都沒有說明。換句話說,廈航的通報,僅僅以“未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為理由,作出處罰決定;至于為什么“未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沒有說。這就好比法院判決時,對判決理由只說“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至于事實到底是如何認定的、又為什么清楚、都有哪些證據(jù)?適用了哪些法條、又為什么正確?統(tǒng)統(tǒng)不甚了了。簡單來說,就是“只給決定,不給理由”。
事情發(fā)生后,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持機組對罵人旅客的處理措施,而譴責罵人的小女孩不懂事及其家長管教無方。絕大多數(shù)網(wǎng)友認為,不懂事不是不尊重別人的借口,再說,10歲的孩子還不懂事?孩子的問題實際是家長的問題,肯定是家長管教無方導致孩子粗魯任性;父母的支持行為反映了父母本身也沒教養(yǎng)。
也許部分因為注意到輿論十分有利于自己,第二天,也就是8月11日下午,廈門航空又發(fā)布《關于8月6日MF8036航班拒載旅客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改變了之前對機組的處罰措施,表示“針對辱罵乘務員并拒絕道歉的旅客,機長出于安全考慮做出拒載決定是正常行使權力,廈航堅決執(zhí)行相關法規(guī),并尊重機長在飛機上的最高處置權”。但或許是為了盡量維護之前的立場,又說“認為機長要求旅客中止行程的決定存在考慮不足之處,未綜合考量航班長時間延誤的特殊情況以及旅客未成年人的身份”。一方面認定機長的行為是“正常行使權力”,并“尊重機長在飛機上的最高處置權”,另一方面又認為機長的決定“存在考慮不足之處”,多少有些自相矛盾。
《聲明》發(fā)出之后,遭到一篇作者名為“資深機長陳建國”的文章《全民航的飛行員后背發(fā)涼——寫在X航的處罰之后》的公開質(zhì)疑。作者質(zhì)疑,“既然你承認了機組依照公司的規(guī)章照章辦事,為何又出現(xiàn)對機組的變相處罰?”“按章辦事請示運控中心的決策還受罰,那為什么不連運控也處罰?”“按章都被罰”,“這樣以后,飛行員還怎么飛”?對以上問題,“這個聲明不但沒有任何正面積極的效應,反倒激起全民航飛行員的反感”。
在筆者看來,廈航作出什么樣的處罰措施、是否恰當,本身都可探討,但關鍵是,你得分析說理,你得擺事實、講道理,把處罰/不處罰的法理依據(jù)都擺出來,并作出解釋;而廈航的兩次通報的問題都是,只給出決定,而不給理由、不作解釋。
例如,如前所述,《通報》處罰機組人員的法理依據(jù)是MF0407-4《特殊旅客處置》和MF0407-7《拒絕運輸?shù)臋嗬返摹跋嚓P條款”,但這兩份文件的“相關條款”具體是如何規(guī)定的,并沒有列出。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一部法律,其條款、字句的含義如何解釋,伸縮空間往往很大,采用不同的解釋方法,就可能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廈航的《通報》給出處罰決定,卻不列出處罰的依據(jù),就好比法院判決書只宣布判決,卻不寫明引用的法條一樣荒謬。
再如,MF0407-4《特殊旅客處置》和MF0407-7《拒絕運輸?shù)臋嗬范际菑B航的內(nèi)部文件,對非廈航員工的普通旅客顯然沒有約束力。那么,機長又怎么可以依據(jù)本公司的內(nèi)部文件,來拒絕乘客登機呢?
事實上,機長拒絕乘客登機的依據(jù),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該法第44條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發(fā)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zhí)行?!币簿褪钦f,機長拒絕乘客登機的事由,是“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的安全”。那么問題來了,允許那名罵人的小女孩及其家人和其他隨行旅客登機,會不會導致雙方?jīng)_突升級、進而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的安全”呢?應當說,這些問題都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可惜,廈航一概沒有給出分析,只有突兀的幾條決定。
我國民航業(yè)起步相對較晚,旅客的素質(zhì)參差不齊,航空公司的企業(yè)文化也不盡一致。正因為如此,才需要業(yè)界在一次次摩擦中積極探索、積累經(jīng)驗,逐漸形成成熟的民航業(yè)經(jīng)營秩序和文化。而這就需要各航空公司在處理類似糾紛時,一旦作出相應決定,就要同時給出理由和解釋,進行相應的法理和情理分析,達到普及相關航空知識的效果。擺事實、講道理,才能服眾,才有助于自己搶占輿論陣地。否則,如果人們從你的官方通報中不能得到足夠的信息,就會轉而求助于其他的渠道獲取信息,就會助長謠言的產(chǎn)生,那時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