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日下班后,原告楊某乘坐同事王某的電動自行車趕往地鐵站,行駛途中與盛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楊某摔倒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盛某、王某負事故等同責任,楊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共住院20天,經鑒定構成十級殘疾。
盛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登記在南京某公司名下,該公司將該車出租給盛某,該車在被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楊某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盛某、王某、南京某公司和其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235897.21元。
審理結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事故責任,本院酌情確定盛某承擔60%責任,王某承擔40%責任,南京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故楊某的損失在扣除本起事故中另一傷者王某的賠償額后,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剩余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王某的賠償責任,考慮到其載楊某系同事間的好意搭乘行為,且楊某作為成年人乘坐非機動車,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楊某因該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53871.83元,王某減按80%的比例賠償楊某51126.31元。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是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利于形成社會良好風尚,且能減少出行車輛數量,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應當積極倡導。但自愿無償搭乘順風車而遭遇交通事故時,好意同乘人的無償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風險,好心車主的善意搭載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考慮到善意和無償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條對好心車主的責任有所減輕,明確規(guī)定,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除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生活中,我們邀請別人或者接受他人“搭便車”時,一定要記得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安全行駛,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作為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避免自己遭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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