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乘坐朋友的汽車前往外地辦事,到達目的地后,乘坐在后排的陳某打開后排左側車門欲下車,門剛打開,周某騎電動車撞到該車后排左側車門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周某死于嚴重顱腦損傷。經事故認定,被告人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析案]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筆者同意后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主體方面,被告人陳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適格主體?!缎谭ā返?33條并未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作出特殊限定,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作為機動車乘客,屬于非交通運輸人員,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進而引發(fā)重大交通事故,同樣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客觀方面,被告人的行為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本案案發(fā)地位于市中心馬路,是正在正常運行中的道路,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7條規(guī)定: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打開左側車門下車之前,沒有充分盡到向后觀望的注意義務,其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周某撞到打開的左側車門上摔倒身亡。因而,在主觀方面,陳某行為顯然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觀方面的要求,應認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王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