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自相矛盾鬧尷尬
每年夏季,總有車輛被大雨浸泡而導致發(fā)動機受損的案例。那么,遇到這樣的“糟心事”,投保的保險公司究竟賠還是不賠,成為不少車主的疑問。近日,海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為車主們理清了思路。
車險自相矛盾鬧尷尬
每年夏季,總有車輛被大雨浸泡而導致發(fā)動機受損的案例。那么,遇到這樣的“糟心事”,投保的保險公司究竟賠還是不賠,成為不少車主的疑問。近日,海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為車主們理清了思路。
奔馳車涉水熄火 發(fā)動機受損理賠遭拒
2014年6月12日,顧某為其購置的奔馳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附加不計免賠,保險金額根據(jù)該車購置價確定為37.8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2015年6月2日,海門出現(xiàn)大暴雨,當晚8時30分許,顧某駕駛奔馳車在路上因涉水,發(fā)動機熄火,無法行駛,后將該車送至維修公司進行了維修,并于次日上午向保險公司報案。
顧某的“大奔”修了6萬余元,其中發(fā)動機部分就花了4.6萬余元。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認為,從保單看,顧某只投有機動車損失險,該險種并非包含全部的機動車損失。對于發(fā)動機損失,需要另外投保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
此外,保險公司還向顧某提交了一份條款,其中第七條約定:保險機動車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發(fā)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此,保險公司拒絕了顧某的理賠申請。
顧某不服氣,將這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條款前后矛盾 法院判決支持車主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第四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從該條款可以認定,暴雨造成的損失,屬于賠償范圍。
但奇怪的是,該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七條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同一家保險公司,條款約定卻自相矛盾。一審法官表示,從合同條款解釋原則的角度,保險合同作為格式條款,當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該案中應按照有利于顧某解釋的原則,認定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因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的免責事由中,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這一情形。
此外,該保險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來證明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顧某進行了告知。故顧某主張的發(fā)動機部分的損失,應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進水二次點火受損 屬人為過錯不賠償
當然,此案判決并不意味著只要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均要承擔保險責任。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最終仍以雙方在合同中所明確約定的范圍及理賠條件為標準。
“以案涉車輛涉水發(fā)動機損壞賠償為例,通過保險條款的解讀,只有正常行駛或泊車過程中因暴雨短時間內(nèi)路面積水而導致發(fā)動機進水,對此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一審法官解釋,如果是在路面積水的情況下,二次點火發(fā)動,造成發(fā)動機進水,則已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等情形”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人為過錯導致?lián)p失的加劇。對此,保險公司則不予賠償。
法官提醒,若在處理過程中,對于發(fā)動機受損的原因如存在爭議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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