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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42則行政處罰程序案例

學習42則行政處罰程序案例

孫繼承

如轉載本文,請勿作任何修改、刪減。

《行政處罰法》(2021715日實施)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訴訟法》(2017)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理解:一是,違反法定程序,不是必然導致行政處罰無效。只有違反法定程序,并且構成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才無效(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無效)。二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可能導致行政處罰無效、違法、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三是,判斷是否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應當參考學習司法案例的有關內容。從搜集案例來看,目前比較統(tǒng)一的是: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未聽取陳述申辯,屬于程序違法。四是,實踐中,執(zhí)法人員未遵守或未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程序,是不是一概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不能這么說。從搜集案例來看,有很大一部分屬于“程序瑕疵”。分析的角度包括:客觀原因;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義務的實際(實質性)影響;未遵守的程度等等。所以,在案卷評查過程中,對這一類問題的評判應當審慎;同時,執(zhí)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程序。


一、立案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立案與調查取證先后關系

三、未明確告知身份

四、未明確告知回避

五、剝奪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六、聽取陳述申辯的方式

七、聽證案件的標準

八、集體討論

九、陳述申辯3日

十、超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超期解除查封扣押登記保存

十二、聽證會召開的證據保存

十三、送達方式

十四、未告知訴權訴期

十五、法制審核

除第十五個問題外,本文案例整理于2017年8月(來源:無訟、openlaw等),關于案例思考僅供學習中參考。司法實踐不斷有新的案例,歡迎大家不斷補充(留言)。


一、立案程序的法律地位

1:揚州市某農藥化工有限公司與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西湖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裁判要旨】未向法院提供立案文件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鄭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亦認可東西湖工商分局若干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足以表明鄭本人知曉東西湖工商分局對其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已經立案查處的事實。

2:上訴人江蘇某輪轂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市環(huán)保局環(huán)境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立案不影響調查的合法性?!董h(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xù)。因此,立案非啟動調查的必經程序。

二、立案與調查取證先后關系

3:龍門縣國土資源局與劉某非訴審查復議糾紛案。【裁判要旨】未立案就調查處理,屬程序不當。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土地管理部門查處案件程序為受理、立案、調查和處理、送達和執(zhí)行。本案申請人在發(fā)現被申請人違法用地后,先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調查核實和現場勘測,作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再立案作出處理,是立案程序倒置,屬于程序違法。二審認為“程序不當”。

4:開封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開封市水利局水事行政處罰案。巍煒公司稱:市水利局先調查取證、后辦理立案手續(xù),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本院認為,市水利局在初步查明涉案公司的違法事實后立案查處本案,并不違反《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静门幸肌肯日{查后立案不影響處罰的合法性。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巍煒公司所主張的程序問題不足以影響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思考:立案。觀點:一、在未立案的情況下,執(zhí)法人員有權針對檢查發(fā)現或其他途徑發(fā)現的違法線索開展調查取證??蓞⒁娹r業(yè)法第88條。以及具體法律法規(guī)有關授權開展調查措施的具體規(guī)定。二、立案前的檢查記錄或調查取證,與立案后的調查取證,均構成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可以作為處罰證據使用。三、無正當合理理由,超期立案的,構成程序瑕疵,但不構成“違法法定程序”。四、立案后,未進行調查取證,但已有證據足以證明違法事實的,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五、未立案可以依據《行政強制法》以及具體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規(guī)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分別屬于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未明確告知身份

5-張某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案。【裁判要旨】執(zhí)法交警著警服、開警車執(zhí)法,已表明了身份,故對上訴人關于未表明執(zhí)法身份的程序異議,不予采信。

判決6-陶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繼續(xù)盤問行為案。【裁判要旨】一審:執(zhí)法人員駕駛警車到現場出警,可以認為表明了執(zhí)法身份,警察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二審:警察出警身著警服,且警服上有標明其身份的編號,足以識別和確認執(zhí)勤警察身份。

思考:執(zhí)法身份告知瑕疵的法律后果。農業(yè)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時未明確告知身份,但對方接受文書宣示并在文書上簽字的,可以理解為對執(zhí)法人員身份的認可。

四、未明確告知回避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與新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稅務局雖未履行該告知義務,但亦未發(fā)現上訴人稅務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故上訴人稅務局在該案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稅務局未告知該房產公司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思考:回避權利告知瑕疵的后果。未告知回避,但不對處罰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即對當事人的權利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對于未告知回避的行為,屬于程序瑕疵,不屬于程序違法,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五、剝奪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8-唐某與葉縣農業(yè)局農業(yè)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該告知書告知的處罰內容:1、沒收種子;2、罰款2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1、責令停止涉案種子的經營、推廣;2、沒收涉案種子4千Kg;3、罰款1萬元。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在作出處罰前雖然履行了事先告知義務,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處罰主體和處罰內容不一致,剝奪了原告對實際處罰事項的知情權。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

9-吳某訴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案。【裁判要旨】被告雖然在處罰決定之前對處罰治安拘留15天、罰款3000元、沒收賭資的決定進行了告知,但是被告之后重新將處罰決定調整為罰款3000元,并沒收非法所得31000元、賭資25220元,與處罰前告知內容不符,沒有再告知,屬程序違法。

10-張某某、李某某訴證券監(jiān)管行政處罰決定案【裁判要旨】中國證監(jiān)會向原告張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張某某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某某系張某某的配偶,張某某多次與配偶李某某有通訊聯(lián)系,向李某某泄露了內幕信息。在最終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張某某與李某某共同從事內幕交易。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事先告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與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與依據明顯不同,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據此認定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思考: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事先告知書內容時應重新告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一致。1、禁止不利變更: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2、因其他原因作出不利變更的,應當重新告知。3、對“不利變更”的判斷。處罰種類增多;罰款數額增加;沒收數額增加。4、被處罰主體變更的,應當重新告知。5、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依據和被處罰對象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告知。6、只告知聽證,未告知陳述申辯權是否程序違法。

六、聽取陳述申辯的方式

11-徐某訴山東省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1.行政處罰程序中,如果行政相對人曾提出陳述、申辯,但行政機關不能舉證證明其聽取了陳述、申辯,不能舉證證明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則推定其未聽取陳述、申辯,未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屬違反法定程序。2.行政機關未收集、調取依法應予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屬違反法定程序。

思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的作用。即使在當事人違法事實一目了然的情況下,處罰機關也必須尊重其享有的基本程序權利。

七、聽證案件的標準

12-羅某訴上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案。【裁判要旨】:對原告罰款5000元的決定,違反了公安部96年《關于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規(guī)定,未給予聽證權利,程序違法。

13-北京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海淀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海淀區(qū)人防辦對涉案物業(yè)公司作出處罰決定,不屬于數額較大的罰款。但海淀區(qū)人防辦向創(chuàng)基物業(yè)公司送達了聽證告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可以在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意味著其自行選擇適用聽證程序,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海淀區(qū)人防辦對其自行選擇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負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履行的義務。海淀區(qū)人防辦在告知物業(yè)公司聽證權利的當日,在沒有證據證明創(chuàng)基物業(yè)公司表示放棄聽證權利的情況下,即向其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正原則,本院不能支持。

14-黃某、何某、何某某訴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最高院發(fā)布的行政審判指導案例。【裁判要旨】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或者未依法舉行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判決15-東某公司與蘇州市工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該案中,沒收違法所得達68萬余元,屬數額較大,且對原告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而在作出處罰前工商部門沒有告知東豐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思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給新疆高級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他字第1號)指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guī)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guī)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聽證案件的具體情形與自設聽證義務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辦[2014]17號) 指出,關于行政機關自設義務可否歸入法定職責的問題,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告、允諾等形式為自己設定的義務,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斷其是否對原告負有法定職責的依據。

八、集體討論

16-濰坊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濰坊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的內部研究材料能證明進行過集體討論,所形成的意見和被訴處罰決定內容一致。結合全案分析,被訴行為事實清楚,被上訴人在行政執(zhí)法中履行了必要的外部程序。雖然被上訴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負責人集體討論記錄等內部文件,但該內部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足以影響被訴行為整體的合法性,應認定為執(zhí)法程序瑕疵。

17-職、職與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上訴人未提交其進行負責人集體討論的證據,對此應認定被上訴人未進行負責人集體討論。然該負責人集體討論屬被上訴人內部程序,對該程序的違反對當事人權益不產生直接影響,不足以產生撤銷處罰的后果(屬程序瑕疵)。

18-王與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羅湖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二審調查中,被上訴人雖然稱其作出被訴不予處罰決定已經負責人集體討論,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明該事實的證據。故被上訴人不能證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時由經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構成程序違法。

19-仇與平原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上訴人平原縣公安局提交的集體討論意見表并未體現平原縣公安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過程,因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未經負責人集體討論,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20-孫與揚州市江都區(qū)鋪頭鎮(zhèn)鎮(zhèn)人民政府村鎮(zhèn)規(guī)劃管理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本案處罰較重,應當經過被上訴人負責人集體討論,被上訴人未經集體討論作出處罰屬于程序瑕疵,但并未影響處罰決定的正確性,不必然導致行政處罰被撤銷。

21-仇與平原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上訴人平原縣公安局提交的集體討論意見表并未體現平原縣公安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過程,因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未經負責人集體討論,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22-郭不服衛(wèi)輝市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案。【裁判要旨】被告對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即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經過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但是被告未提供其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經過了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證據。因此,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23-巴林左旗國土資源局與郭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上訴人在聽證結束后并未對案件再次進行集體討論,直接適用了聽證之前的討論結果,違反了法定程序。

24-張、廣西酒業(yè)有限公司訴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一審:本案的行政處罰屬對情節(jié)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被告雖于聽證前已經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但聽證結束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經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二審:益陽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在本案調查終結后,逐級呈報該局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了審查。2011年8月17日,該局劉局長主持召開了益陽市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對該案進行集體研究。會議一致認為,廣西公司的行為屬重大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并明確了處罰種類及幅度,授權主管副局長王按集體討論意見簽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益陽市工商局的上述做法程序上有瑕疵,但未影響最后的行政處罰結果。

思考:未進行集體討論屬程序瑕疵還是屬程序違法。

九、陳述申辯3日

25-洪與昌江縣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告在對原告洪峰實施行政處罰時,于2013年11月4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告知書載明陳述申辯期限為3日,于7日作出處罰決定,在陳述申辯3日期限未滿即作出處罰決定,剝奪了原告洪峰的陳述申辯權。因此,被告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26-趙某某訴某區(qū)交通運輸局交通行政處罰案。青島中院2015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違反法定程序且影響原告實體權利的行政處罰應予撤銷。《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渡綎|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聽證權利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不得簡單以當事人自愿放棄為由不舉行聽證。本案中,被告擬對原告處以5000元罰款,根據上述規(guī)定,應當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且應當給予原告自告知之日起3日內選擇是否要求聽證的期限。只有原告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才能視原告放棄該聽證權。因此被告在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的當天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法院遂依法判決撤銷被訴交通行政處罰決定。

27-某運輸公司訴某運管站行政處罰案?!静门幸肌?/span>因運管站2013年9月27日告知了運輸公司有權在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在運輸公司三日內不申請聽證的情況下,運管站才能在三日后作出處罰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本案中,運管站當日作出處罰決定,不符合上條規(guī)定,屬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一審法院予以維持屬適用法律錯誤。

    思考:在陳述申辯3日期限未滿即作出處罰決定,是否屬程序違法。《公安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110: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1.陳述申辯或聽證期間的法律意義在于: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權利的消滅。2.陳述、申辯和聽證的3日都要給滿。

十、超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8-龐某某訴岑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逾期作出處罰決定案。【裁判要旨】被告從立案之日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止,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關于辦案期限三十日,情況復雜可延長三十日的規(guī)定,屬程序存在瑕疵,但對原告的處罰適當不宜撤銷,原告主張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9-潘與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二審法院認為,法律雖然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機關無任何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的追究時限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屬濫用職權,屬違反法定程序。

30-劉、李訴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裁判要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發(fā)2005年10月18日,嘉祥縣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立案至作出行政處罰長達九年,遠遠超過法定的最長辦案期限,且無合法事由。濟寧市人民政府以嘉祥縣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撤銷《9號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31-姚與廣東省漁政總隊閘坡大隊行政處罰一案再審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姚慶提出的漁政閘坡大隊超期作出處罰決定(漁政閘坡大隊從2013年9月25日立案到2014年1月14日作出處罰決定已達三個月零十九日,且沒有辦理延期手續(xù))、扣押物品時未出具罰沒通知書和扣押物品清單,以及自行收取罰款等問題,均對行政處罰決定本身的法律效力沒有實質影響。

判決32-王與仙居縣公安局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人民法院報》2016年3月31日。【裁判要旨】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事實正確,但無正當理由超出辦案期限作出處罰,該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應認定有效,但法院應判決確認行政處罰行為違法。

思考:超過期限作出處罰決定,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否則屬程序違法。江蘇行政程序規(guī)定:定性為“拖延履行職責”。

十一、超期解除查封扣押登記保存

33-吳與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對涉案6283罐奶粉南海工商局于同年4月18日解除扣押并移送公安機關,超過扣押期限3天,程序上存在瑕疵,應予指正。

判決34-進出口有限公司與浙江省紹興市鹽務管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被上訴人未及時就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處理決定,也未向上訴人說明合理理由,程序確有不當,鑒于被上訴人已作出處罰決定書,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40噸涉案鹽產品予以沒收,涉案先行登記保存行為對上訴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已被行政處罰行為吸收,故上述不當,本院以程序瑕疵予以指出。

  思考:在查封扣押或登記保存期間之外作出處理決定的,是否屬程序違法。

十二、聽證會召開的證據保存

35-防城港市城區(qū)煙草專賣局與黃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煙草局12.4送達事先告知書,12.5黃某提出聽證申請;12.19送達聽證通知書,告知12.27舉行聽證;12.27當天,黃某未參加聽證。處罰機關認定黃放棄聽證,作出處罰。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對聽證會是否召開,煙草局承擔舉證責任。煙草局未制定聽證筆錄,因此不能證明是否召開聽證會,屬程序違法。

思考:通知聽證后,當事人沒來參加聽證的處理。

十三、送達方式

36-陳與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行政處罰案?!静门幸肌?/span>被告用EMS送達,但未取得郵寄回單。原告認為被告送達程序違法。法院認為,被告已向與原告實際居住地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可以佐證原告有實際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本院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宜直接送達為妥,若需郵寄送達的,應向郵寄單位及時取回郵寄簽收回單。

37-陳與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可以證明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上訴人的簽收時間為2013年5月18日。

38-公司與被上訴人遼寧省人民政府、葫蘆島鋅廠保證合同糾紛其案。【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認為,郵遞單不能證明郵遞材料之內容,故對中銀公司的上述主張及郵遞單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均不予認可。

39-連云港公司與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溧水分局行政處罰案。【裁判要旨】世達公司說7月1日送達的告知書上訴人已簽收是錯誤的,因其時該場地上訴人已將其出租,簽收人非本單位員工,不能視為上訴人已經收到。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于2013年7月3日以郵寄方式向上訴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郵寄地址為處罰程序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上記載的公司地址,且郵寄跟蹤單顯示“已簽收,單位收發(fā)章”,應認定被上訴人已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40-俞與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處罰糾紛上訴案。【裁判要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公正合法,市城管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將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事先告知俞某,以保障俞及時了解行政處罰的內容,可以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權。2009年6月25日,在當事人俞飛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市城管局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采用張貼的方式進行告知,但俞提出并未收到該告知書,市城管局未進行合法送達。市城管局提交的現場拍攝照片也不能證明其張貼地址是在何處。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法院的調查進行綜合評判,不能認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市城管局已經向被處罰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亦未以合法方式進行有效送達。因此,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能生效。

思考:送達問題。一般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經送達的,對當事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才可采取郵寄送達。郵寄方式:掛號、雙掛號、ems。郵寄單上記錄送達文書全稱及編號。準確填寫收件人地址(在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等中固定當事人的實際經營地或居住地)?!多]政法》第五十五條  快遞企業(yè)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yè)專營的信件寄遞業(yè)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十四、未告知訴權訴期

41-謝與國土資源部信息公開一審行政判決書。【裁判要旨】原告關于未告知訴權訴期等程序異議,因未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足以構成程序違法,本院不予采納。

思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但會影響行政處罰所確定的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

十五、法制審核

42-范縣環(huán)境保護局、化工有限公司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環(huán)保)二審行政判決書?!静门幸肌?/strong>《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备鶕鲜龇梢?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范縣環(huán)保局在行政執(zhí)法卷宗中缺少法制審核意見及審核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行政程序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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