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由于其構成不符合上述的第一個特點,即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因而本案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其次,本案既然不構成單位犯罪,能否構成自然人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詐騙罪的基本結構形式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受到財產(chǎn)的損害。
綜觀本案的各種行為、事實和情節(jié):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也達到了法定年齡,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騙取了財產(chǎn),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成立自然人詐騙罪。
第三,認定本案為自然人詐騙,需要糾正的兩個認識偏差:
1、糾正對財產(chǎn)犯罪動機、目的認識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識認為:在財產(chǎn)犯罪中,尤其是騙取、竊取、侵占型的財產(chǎn)犯罪中,行為人應該出于將犯罪對象非法據(jù)為已有的目的,否則便難以認定為犯罪。其實這是一種對刑法認識上的誤區(qū),刑法中設定的每一條法律規(guī)范,都是為了保護一定的法益——即某種社會關系。對于財產(chǎn)犯罪而言,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財產(chǎn)所有人對其所擁有財產(chǎn)的各種權利,換句話說,刑法打擊的是侵犯公、私財產(chǎn)的行為,而不是取得財產(chǎn)的行為。所以,只要行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法益,并且達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況下,就構成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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