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借條和欠條的區(qū)別是什么嗎?
舉個簡單的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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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和良辰借了3萬塊,打了欠條,沒有約定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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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后,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
良辰向法院起訴大白,要求大白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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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并卵
原因:欠條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出具時起算,訴訟時效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催收,已經(jīng)不在時效期內(nèi)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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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兩年前,大白給良辰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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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bla bla 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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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后,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
良辰向法院起訴大白,要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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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良辰終于拿回了自己的錢!
原因:良辰過了兩年再向大白主張還款,借條訴訟時效從良辰開始主張還款時起算,法院當然依法支持啦。
借條欠條,一字之差,結(jié)果截然相反,
小伙伴們要切記切記呀!
故事講到這里,
你知道借條怎么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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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完美范本,
拿去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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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書寫“十大忌諱”
忌空白過失
書寫內(nèi)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條者填寫其他內(nèi)容,或者將原內(nèi)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nèi)容,由此產(chǎn)生麻煩。如有的持條人事后在空白處補記“若逾期不還,借款利息將加倍”等內(nèi)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損。
忌大、小寫不清
寫借條時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小數(shù)點位置不準確,字前頭有空格,或者大小寫不符,都會容易被持條者添加數(shù)字或修改,由此而引發(fā)糾紛。如有的小寫借款金額10000.00元,可能由于筆誤會多添個零或小數(shù)點位置點錯,寫成100000.00元,小寫金額后再寫大寫,則一般不會出現(xiàn)此類低級錯誤。
忌不寫日期
借條不寫日期一旦發(fā)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忌用易褪色的墨水書寫
借條不宜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如用此寫,當遇保存不當、或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并為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涂改留下可乘之機,制造麻煩。如有的案件糾紛中出現(xiàn),寫借款金額時,借款人謊稱筆故障,換用褪色的筆書寫,致使事后借款金額部分因字跡褪色無法辯論。
忌不認真核對
借條寫好后要反復核對,在找別人代寫或由對方代寫后,對字據(jù)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簽字蓋章,以免后悔。
忌內(nèi)容表達不清
借條有的字據(jù)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容易顛倒,是非難辨。
忌名字不全
借條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這對持條人來說要注意,可能會給寫條人留下賴帳的把柄。
忌使用同音同義字
寫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是容易發(fā)生責任不清的糾紛。
忌印章不規(guī)范
借條由他人代筆書寫或代簽名,而且只在借條上面按一個手印,如發(fā)生糾紛時很難認定責任。
忌還款時不索回借條
還款時,對方如一時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jù)留存,待日后憑依此據(jù)兌換借條,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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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無效的三大案例”
案例1.用途違法
任某聽說走私香煙能賺大錢,決定鋌而走險?;I措資金時,任某將自己的打算向戰(zhàn)友賈某和盤托出。賈某看在戰(zhàn)友的情面上借出了8萬元。結(jié)果,任某在推銷香煙時被查獲。賈某得知后,持借條把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作出民事制裁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收繳用于非法販賣香煙的借款8萬元。
點評: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本案中,賈某的出借行為顯然違法,故法律予以懲戒。
案例2.乘人之危
萬某的兒子突發(fā)疾病需住院治療,為此萬某急匆匆向鄰居滕某借款1萬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給付利息,迫于情勢,萬某違心寫下了一張半年后歸還1.3萬元的借據(jù)。還款期到,頻遭催債的萬某實難以高息還款,訴至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行為系乘人之危發(fā)放高利貸,屬無效民事行為,判決萬某償還滕某本金1萬元及利息541.6元(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計算)。
點評: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所謂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高息借款并非萬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綜上,原告的行為符合乘人之危的構(gòu)成要件。
案例3.手段非法
李某和張某原是生意伙伴,后因關系惡化絕交,但張某尚欠李某部分貨款。今年5月,李某將張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寫下6.5萬元的借條(事后張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另案處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條起訴,要求張某歸還全部欠款。法院經(jīng)審理,判定李某用脅迫手段使張某寫下的借條無效,只認定張某償還其承認的3.2萬元欠款。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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