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人犯罪而牽連無辜他人,這種刑罰制度叫作株連。
一般說來,株連又包括族誅與連坐。所謂族誅,是指一人犯罪而夷滅其族,其中包括族滅,夷滅三族,夷滅九族等,它們都屬于死罪的一種執(zhí)行方式。所謂連坐,則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株連者不限親人,朋友、同族、鄰里和上下級等都可被株連。
連坐
連坐又稱相坐、緣坐、從坐,它與族誅相似,都是一人犯罪牽連他人。遭連坐者可被處以各種刑罰,死刑、肉刑、徒刑、流刑不等,皆因時因事而異,其范圍遠(yuǎn)比族誅廣泛。這些案件所殺戮之人并不以親屬為限,而且所牽連之罪也不限于死刑,如有被閹割為奴的,有充教坊司為妓的,有流放邊疆充軍的等等。
連坐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周禮·地官·族師》:“五家為比,十家為聯(lián);五人為伍,十人為聯(lián);四閭為族,八閭為聯(lián):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边@當(dāng)是最早有關(guān)連坐的記載。
將連坐制度化的是秦孝公年間的商鞅變法。《史記·商鞅傳》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索引》說:“牧司謂相糾發(fā)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fā),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币蝗朔缸铮偶彝P,也不論他們是否有親屬關(guān)系,這種懲罰顯然比族誅的范圍寬多了。當(dāng)時,太子違犯新法,商鞅對太子師傅用刑也是連坐之范例。
戰(zhàn)國時期,不僅秦國,其他諸侯國也都實行連坐制度。
比如《史記·趙奢傳》載:當(dāng)時趙王欲以趙括代廉頗。趙括母上書,言括不可使。王曰:“何以?”對曰:“始妾事其父,時為將,身所奉飯而進食者以十?dāng)?shù),所友者以百數(shù),王及宗室所賞賜者,盡以與軍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問家事。今括一旦為將,東鄉(xiāng)而朝,軍吏無敢仰視之者;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王以為如其父,父子異心,愿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決矣!”母因曰:“即如有不稱,妾請無隨坐。”趙王許之。從這段記載可以看出,當(dāng)時各國皆有連坐之刑。
戰(zhàn)國時期,還有一種“連坐宮刑”的制度,被判“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其茍活的男性家屬要被連帶閹割,其目的顯然是為了使罪犯斷子絕孫,間接滅其族。
秦朝太監(jiān)趙高就是“連帶宮刑”的受害者,其母原嫁趙王室的遠(yuǎn)親,因為丈夫犯罪被處以宮刑,于是改嫁他人,但根據(jù)趙國的規(guī)定,妻權(quán)夫授,即便改嫁,生的兒子亦要承繼趙姓,遂所生之子名趙高,不幸的是,根據(jù)規(guī)定,所生之子也要被處以宮刑,于是趙高自小就被閹割,或許就是這種從小給他的恥辱造就了他今后畸形變態(tài)的心理。
“連坐宮刑”在后世影響甚廣,直到清代道光十三年(1833)還曾頒發(fā)類似規(guī)定:“嗣后逆案律應(yīng)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nèi)務(wù)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jiān)禁,“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nèi)務(wù)府照例辦理”。
秦始皇時期,連坐更是家常便飯,《史記·秦始皇本紀(jì)》記載:“始皇幸梁山宮,從山上見丞相車騎眾,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損車騎。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語!’案問,莫服,捕時在旁者,盡殺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币驗橛腥诵蛊溲孕?,就將聞?wù)呷空D殺。始皇三十六年(前212)“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蓟事勚?,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p>
漢文帝時,“盡除收律,相坐法”,但后世連坐之法并未禁絕,如《漢書·王尊傳》說:“東平王以至親驕奢不奉法度,傅相連坐?!币蛲醴缸铮鵂窟B臣僚,這種做法顯是商鞅遺風(fēng)。又如王莽新政之時,曾進行貨幣改革,推行“布錢”,為了限制盜鑄,他規(guī)定“一家鑄錢,五家連坐,沒人為奴婢”,以至于沒為官奴婢的人“以十萬數(shù)”。當(dāng)時,為了強行推廣“布錢”,王莽甚至規(guī)定此錢為身份證明,官民出入都必須攜帶,否則旅館也不接待食宿,關(guān)門和渡口可以加以拘留。
后世諸朝,皆有連坐之規(guī)定,其中尤以唐代對連坐的范圍和限制規(guī)定得最為具體。
《唐律疏議》規(guī)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沒限。其謀大逆者,絞?!薄爸T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沒限。雖同居,非緣坐及緣坐人子孫應(yīng)免流者,各準(zhǔn)分法留還。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出養(yǎng)、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婦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碧坡傻囊?guī)定基本為后世所效仿,罪人謀反,只誅殺父子,其余連坐親屬只受非死之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長一段時間,族誅與連坐往往混在一起,兩者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難分彼此,但到隋唐之后,兩者的區(qū)別漸趨明顯。
前者是死刑,族誅之人必死無疑,而后者則未必,父子以外的其他親屬、女眷、從犯很少有處死刑的,大多是被充軍、流放、為奴、或被閹割。另外,族誅之人主要是同姓血親,殃及朋友門生只是特例,而連坐者主要是因事牽連,而非血緣關(guān)系。
今天,族誅與連坐這種株連制度已被拋入歷史的垃圾桶,現(xiàn)代刑法理念倡導(dǎo)罪責(zé)己身,反對株連。
克羅齊說,一切歷史都是當(dāng)代史。
刑罰的歷史并不單純是對舊聞?wù)乒实臄⑹觥?/strong>
我們始終應(yīng)該銘記黑格爾的黑色警示——歷史給人類提供的唯一教訓(xùn)就是人類從來不吸取教訓(xùn)。
但愿從刑罰的歷史中,我們能夠洞悉人類的經(jīng)驗與教訓(xùn),刑罰從野蠻到文明的發(fā)展路程不會有大的翻轉(zhu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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