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應(yīng)當如何思維?理想的法律人共同體應(yīng)當如何建構(gòu)?這是困擾著中國法學界的重要問題。雖然人們可以從各個途徑接觸到一些具體的重要法學家和法理學家,但是從理論上講,這兩個問題仍有作深入探討的必要。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以畢生學術(shù)活動建構(gòu)了一個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認真對待權(quán)利,嚴肅原則問題;出入法律帝國,逍遙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懷至上美德?!盵2]
誠然,作為實際的法理學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維方法并非完美無缺,但是德沃金建構(gòu)的理想法學家對我們建構(gòu)理想的法律人共同體提供了重要啟示。有鑒于此,借《原則問題》出版之際,我把德沃金作為一個優(yōu)秀法學家的范例來展開上述話題的探討。
一、法學家要有鮮明的法律立場和道德立場
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認真、細心、謹慎而自信的法理學家,一位在常規(guī)學術(shù)領(lǐng)域不斷創(chuàng)造新意的既充滿詩意又令人敬佩的學院教授。在當代美國法學家中,德沃金之所以顯得如此與眾不同,不僅與他討論話題的嚴肅性直接相關(guān),而且與他面對的眾多論敵的強大性直接相關(guān)。德沃金是一個不茍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3]但是他很坦誠,因此,在《原則的問題》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諸如 “盡是胡鬧”(all nonsense)[4]、“極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虛弱無力”(how feeble)[6]、“荒誕”(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極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敗”(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極其愚蠢”(crazy)[9]、“像……一樣地愚蠢”(as silly as)[10]、“無用”(useless)[11]、“失敗”(fail)[12]、“荒謬”(fallacious)[13]之類用來批評或回擊對手的直白粗話。比如,德沃金指責美國當局提出或頒布的經(jīng)濟社會計劃“如此卑鄙下流和玩世不恭(so mean-spirited and cynical)”。[14]當他使用這些粗話的時候,他不會給對手任何回旋余地。在這樣的場合,德沃金往往給人似乎把話說得過死、過于絕對的印象。[15]德沃金似乎顯得不夠大度,不夠體面。但這是學術(shù)上真正的德沃金。這是一種“冷漠”或“冷竣”的態(tài)度,也是真正科學的態(tài)度。比如,德沃金在批評波斯納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時提出了以下評論:“斷定社會財富是社會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十分荒唐的;斷定社會財富是實現(xiàn)社會目標的強大工具,因為與弱式工具理論相比,它更好地增進了效用或社會價值的其他組成部分是行不通的。所以,由于社會財富自身緣故而賦予法官最大化社會財富的動機是荒誕的,或者賦予法官把社會財富作為支持某個其他價值的虛假目標來追求的動機是荒誕的。”[16]在這里,德沃金使“公正”與“效率”置于勢不兩立的地步。德沃金對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的拒斥堅決而徹底。
因此,所謂“明確立場”,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對自己的立場和別人的立場有一個明確的態(tài)度和明確的評價。所謂“明確立場”,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在原則問題上決不含糊,決不妥協(xié)。在這里,法律人士在處理各種法律難題中表現(xiàn)出來的道德關(guān)切是一目了然的。法律人士對一些重大社會問題不可能不具有道德傾向性。法律人士不可能不關(guān)切法律難題中存在的道德維度。德沃金認為,像波斯納那樣試圖在法律事務(wù)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維度的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17]
二、 法學家應(yīng)當無保留地闡明自己的見解
德沃金是一位認真的法學家,但絕不是一個謙虛的法學家。他對自己認為是真理的意見是堅決維護的,沒有任何妥協(xié)的余地。[18]這一點在他與哈特、波斯納、羅蒂、斯坦萊?菲什等人的爭論中得到了最清晰的表現(xiàn)。在《原則的問題》中,德沃金表示贊賞的惟一作者是沃爾澤(Micheal Walzer)。在評論沃爾澤的《正義的諸領(lǐng)域》(Spheres of Justice)一書時,德沃金寫道:“沃爾澤向我們表明,不同的、更具體的政治分析會是個什么樣子。他列舉的歷史事例往往頗為動人,與其清晰行文相得益彰。這使得讀他的著作成為一件快事……沃爾澤涉及的范圍令人贊嘆?!钡墙酉聛淼挛纸鹩纸o了沃爾澤一個根本否定:“盡管如此,沃爾澤的核心論證仍然是失敗的。他規(guī)定的復合平等理念是無法實現(xiàn)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而且這本書沒有涉及有助于人們思考實際正義問題的東西?!盵19]
正因為德沃金如此得理不饒人或直言不諱,人們對德沃金理論總是毫不客氣地表示異議或批評。結(jié)果,幾乎德沃金每有新論或新著都會激起激烈的反響。對這一情形,羅納德?H?里根的以下評論也許具有一定代表性:“大量的人試圖說明羅納德?德沃金的觀點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錯。因此,只讀過批評家論文的大量讀者的確感到納悶的是,受到如此廣泛拒絕的觀點為什么引起如此多的關(guān)注。其中一個原因是,不管德沃金理論有什么錯誤,其中肯定存在著許多正確之處。而德沃金理論哪些地方正確并不總是清晰的。不過,德沃金的一些重要段落可能是令人苦惱地荒謬的,或者是令人可笑地片面的?!盵20]
無論如何,德沃金在幾十年學術(shù)生涯中一直我行我索,其批評的鋒芒并不應(yīng)別人的批評而有絲毫收斂。而且當他批評別人或回應(yīng)別人批評的時候,他從來都擺出一副居高臨下的姿態(tài)。在《原則的問題》中,德沃金的這種居高臨下的語氣或姿態(tài)可以說是自始至終的。比如,當他批評邏輯實證主義者把審美判斷、道德判斷甚至法律判斷說成是一種“情緒反應(yīng)”的時候,德沃金說道:“當人們作出解釋判斷、道德判斷或法律判斷的時候,他們便正在玩一種制造信念的游戲,他們問自己,假如真正可以有一個解釋是比較好的解釋,那么哪一個解釋是比較好的解釋,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確的,那么什么事情是在道德上真正正確的,如此等等。不存在懷疑論哲學家自己不應(yīng)當‘玩這種游戲’的理由,盡管他們知道客觀地講那個游戲其實盡是胡鬧?!盵21]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謂“以誠相見”,就是毫無保留地闡明自己的見解,毫無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評意見。在法律家的思維活動中,容不得半點私心念,也容不得半點隱晦難明之處。德沃金自己一直“毫無保留地”言說和思想。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應(yīng)當如此。法律領(lǐng)域是一個公共領(lǐng)域,這里最需要正大光明,大公無私,也最需要“以誠相見”。
三、 法學家應(yīng)當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觀價值
幽默往往與智慧聯(lián)結(jié)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的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是這個印象是大錯特錯的。這個錯誤正是緣于在我們學風中早以存在而到今天已成痼疾的輕薄與浮躁,有的甚至已經(jīng)嚴重到了輕狂的不知羞愧的地步。因為我們的閱讀審美或?qū)W術(shù)審美在近20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文化”的過多污染。我們已經(jīng)習慣于那些沒根沒底的“主觀表達方式”,我們錯把許多毫無來由的東西當做“有思想品位”的東西。[22]中國學者20年以前不敢說“我以為”和“我認為”,而只會說“我們以為”和“我們認為”?,F(xiàn)在中國學者一開口便“我以為”,“我認為”。但是,中國學者沒有認真地對待“我以為”和“我認為”。因為這種“我以為”或“我認為”僅僅是主觀的、感性的、隨意的、屬于個人趣味的。許多中國學者滿足于這種主觀的“我以為”和“我認為”狀態(tài),所以,他們的思想僅僅是“因人而異的”“思想”或“聯(lián)想”,還沒有提升到“科學的”思想的水平。因為他們的思想過于隨意,過于多變,且大多缺乏“科學的”或“實證的”根據(jù)。中國思想界存在著嚴重的“思想過剩”,但又存在著嚴重的“學術(shù)匱乏”。有人稱之為“學術(shù)泡沫”。這個比喻不是很恰當。確切地說,這是“思想泡沫”,而非學術(shù)“泡沫”。
德沃金學術(shù)以追求“客觀性”為目的。德沃金批評了法律解釋中存在的主觀主義、懷疑主義、個人主義傾向。在《解釋和客觀性》一文的結(jié)尾,通過批評文學批評家斯坦萊?菲什對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評的無理“侵蝕”,德沃金向法律人士尤其是法律理論家發(fā)出了坦誠而有力的呼聲:“本人較早的一些說法拒絕考慮的唯——種懷疑論是從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動之中的懷疑論,是不作探索活動所必需的論證的懷疑論,是只在我們抵達各種解釋信念和政治信念終點之時才來湊熱鬧卻莫明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拋棄所有這些信念的懷疑論。這種懷疑論與我們自己為理解和推進解釋、藝術(shù)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縱使我們?nèi)恿怂謺惺裁磽p失呢?”[23]
應(yīng)當承認,中國法學的確存在著“從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動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動所必需的論證的”,“看起來很熱鬧的但是與我們自己為理解和推進解釋、藝術(shù)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無關(guān)系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表現(xiàn)的便是法律研究中的“文學批評”傾向。中國式“斯坦萊?菲什”并不在少數(shù)。波斯納對斯坦萊?菲什在法律文獻中的“在場”表示了深刻關(guān)切,比如他曾經(jīng)說過:“我們生活在一個像經(jīng)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和格萊?貝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和理查德?羅蒂,文學批評家斯坦利?菲什在法學界成為真正在場的時代?!盵24]而德沃金明確地認為,那個“在場”可以忽略不計,也應(yīng)當忽略不計。
四、法學家應(yīng)當注重法律論證的細節(jié)
德沃金法學研究的另一大特點是注重細節(jié)。因為他太認真,有時會給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夠靈活,過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慮不是針對本人作出論證的細節(jié)而是針對本人提出的主題所作出的各種反駁:法律中的解釋從本質(zhì)上講是政治的?!盵25]比如,他對平等的新理解:“給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個政治理論也要求假定人的邊界,因為它務(wù)必在平等地對待人和把他們改造成為不同的人之間作出區(qū)分?!盵26]再比如,他對法律解釋政治學的重新理解:“不過我們現(xiàn)在關(guān)心的是內(nèi)在的問題,我們關(guān)注的是解釋之中的政治學,而不是有關(guān)解釋的政治學(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盵27]這種對于細節(jié)的關(guān)注,正為大多數(shù)法律人士所缺乏,更為只關(guān)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應(yīng)當落實到何處的中國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則的法庭》一文中,當他討論立法意圖的時候,德沃金寫道:“發(fā)言人的意思取決于發(fā)言人期待聽眾聽進去的東西正是發(fā)言人想要聽眾聽進去的東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28]又:“但是我的同意違背了我自己的利益這一赤裸裸事實并沒有提供反對執(zhí)行與本人后來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證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29] 這是一種類似繞口令的語言游戲。上面的第一個引文是德沃金對哲學家保羅?格萊斯分析發(fā)言人和聽眾關(guān)系的討論。第二個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評波斯納主張“普通法法官應(yīng)當做出最大化社會財富的司法判決”觀點時對“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30]
但是如果你認為那是德沃金真的在與你玩文字游戲,那就大錯特錯了。德沃金是一位認真而嚴格的哲學家,他對一些模糊的東西具有與生俱來的厭惡感。因此,當我們遇到德沃金以下描述的時候我們應(yīng)當小心翼翼地給予理解:“在更常見情況下,當立法者作為立法團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的時候,其發(fā)言人的意思(his speaker‘s meaning)與該立法者的諸多希望(his hopes)不僅可以用該立法者后來完全理解的各種方式——如那位市長那樣——隔離開來,而且甚至可以用他在投票時完全理解的各種方式隔離開來。假定他之所以投票贊成整個第十四修正案,是因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贊成它要么完全反對它之間作出選擇。他盼望(expects)該修正案將被人理解為對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廢除,不過他對此又感到非常懊惱(regrets),他希望(hopes)人們不要對它作如此理解。換言之,假定他投票贊成它主要是因為他希望(hopes)人們把它理解為對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廢除,雖然他有顧慮(fears),并且就總體而言,他認為(thinks)它將不被如此理解。”[31]
德沃金在這里描述的這個立法者的“盼望”和“希望”之間存在著沖突。德沃金在這里再現(xiàn)的不是德沃金本人的思想,而是德沃金面臨的一些難題,一些實際境況,這些實際境況就是立法者在投票表決時的心境的不確定性,其意圖的不確定性。這種不明朗性、曖昧性或暗昧性是德沃金批判“立憲者”意圖派的主要出發(fā)點。所以,對像“意圖”之類的問題,既然是含糊的不確定的,就應(yīng)當承認其含糊性和不確定性,就不應(yīng)當試著去再現(xiàn)或復原那不可再現(xiàn)、不可復原的東西。這也許是德沃金之所以如此說或如此再現(xiàn)的原因。他明確地稱不存在“立憲者”意圖,但是存在著“憲政”意圖。因為前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認為它是存在的那些人與其說是發(fā)現(xiàn)了那個意圖,不如說是杜撰了那個意圖。而因為后者是實實在在地存在的,所以是我們能夠真正說得清道得明的東西。對含糊的東西,他只能含糊地說;而對明確的東西,他只能明確地說。這明確的東西,正是他一直強調(diào)的“原則的問題”。這是根本的東西。
四、 法學家應(yīng)當關(guān)注法律論證的邏輯性
法律研究和法律批評是一個解釋活動。德沃金一再強調(diào)這是一項“解釋”的事情,而不是一項“發(fā)明”的事情,“法律分析從根本上講是解釋性的”。[32]而研究者為了闡明自己的主張,反駁論敵的主張,便得慎重地考慮其采取的論證方法。德沃金的論證方法在此也值得一提。因為這種論證方法是比較獨特的。德沃金似乎不太愿意與人進行正面交鋒。他在多半情況下是自話自說或自問自答。他很少直接引用論辯對手的原話。他在大多情況下是自己擬定論辯對手對其觀點可能作出的反應(yīng),然后再針對這些可能性一一給予反駁。如此這般,他便順利地戰(zhàn)勝了對手。所以,這是一種反事實論證方法,或者說是堂吉訶德式的論辯方法,只是堂吉訶德反事實的是他要去征服的對象,如風車、稻草人等等,而德沃金反事實的是他要去說服的對象,如立憲意圖論者、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學家、法律實證主義者。這種論證方式給本譯者和中文讀者都增加了不少麻煩。因為,在中文中,不可能處處都表明“作者反事實地說”的狀態(tài)。
但是問題在于,如此反事實的說法是不是其論辯對手的真正說法。也就是說其再現(xiàn)的是不是其論辯對手的原意。德沃金的如此手法或方法果然引起了哈特、波斯納等人的強烈不滿。后者指責德沃金故意地誤解了和歪曲了他們的意思。這些抱怨不是毫無道理的。
比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1994年版“跋”中對德沃金對他自己的批評作出了回應(yīng)。[33]哈特認為德沃金誤讀了他的意思,就是說,德沃金反事實的哈特不是真實的哈特。真實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尤其在那個著作的新版“跋”中。再比如,波斯納對于德沃金的做法也感到非常不滿。波斯納說,德沃金是一個典型的自我中心論者。他有許多先入為主的偏見。對于這些偏見,他缺乏進行自我反思的精神。他總是以為自己是法律真理的擁有者,缺乏商榷的態(tài)度,幾乎從來都是一副教訓人的面孔。[34]再比如,德沃金也在哲學原理方面與當代哲學家如羅蒂等人做過對話。但是那很難說是一場真正意義上的對話。因為,哈特的典型做法是,首先預設(shè)對手是錯的,然后根據(jù)這個預設(shè)去查找證明這個預設(shè)的論據(jù)。而論據(jù)總是能夠被輕易地找到,于是,德沃金便總是能夠輕易地駁倒其面對的幾乎所有的論敵。
遺憾的是,德沃金本人并不總是能夠跳出他自己用來指責別人的錯誤。因為他的許多批評有簡單化的傾向。他往往采取一種想象的、文學的、反事實的方式來展開批評或論證。他喜歡把論敵見解反事實化?!胺词聦嵒币簿褪沁`背現(xiàn)實事實。既然對手的觀點是違反現(xiàn)實事實的,因而也就是荒謬的。這就是德沃金的論證邏輯。我認為,就這一點而言,德沃金法理學的最大缺點便是缺乏邏輯性。因為任何一個命題包括法律命題總是存在著大量可以對它們進行否定的現(xiàn)象。“一個命題可以被證偽”與“一個命題是荒謬的”具有很不相同的含義。德沃金對兩者的簡單混同是導致德沃金草率得出許多法理學結(jié)論的邏輯原因。這一點在德沃金對波斯納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的批判中表現(xiàn)得尤其突出。這也是波斯納諷刺德沃金的法哲學是一種“華而不實的”“道德學院派”的原因之一。
五、 法學家應(yīng)當具有嚴格的學院共同體約束力
德沃金從不討論虛假的問題。在《原則的問題》中,德沃金主要討論了這樣一些問題:程序的公正,道德傷害的評估,如何對待疑難案件,公民權(quán)利與憲政精神的關(guān)系,法律與文學的關(guān)系、法律與經(jīng)濟學的關(guān)系,原則與政策的關(guān)系。[35]在這里,我們可以讀到德沃金與波斯納理論糾葛的起源,讀到德沃金的憲政思想,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究竟有沒有正確解決辦法”的出色論證,讀到德沃金對于一些有爭議案件的杰出法律評論。從這里,我們也可以讀到德沃金對于法學家的另一個嚴格要求:即法學家應(yīng)當具有嚴格的學院共同體約束力。
首先,德沃金對于哲學意義上的客觀性的強調(diào)是在法律解釋方面堅持原則或堅持法律解釋的政治性的基礎(chǔ)。因此,他與以斯坦萊?菲什和理查德?羅蒂為代表的后現(xiàn)代主義者的論戰(zhàn),便構(gòu)成了如何才能堅持法律原則的重要內(nèi)容,而其中的關(guān)鍵便在于堅持“發(fā)現(xiàn)”和“發(fā)明”之間,“解釋”和“杜撰”之間的嚴格區(qū)分。德沃金在《原則的問題》第6章和第7章中關(guān)于“法律的解釋”,“法律解釋”與“文學解釋”的關(guān)系,“解釋”與“客觀性”的關(guān)系的探討,實際上對上述問題作出了中肯回答。德沃金見解與羅蒂見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36]我們不得不承認德沃金在論證上的前后一致性和嚴格性。比如,德沃金說:“除了道德論證以外,我沒有為道德判斷的客觀性進行論證;除了解釋論證以外,我沒有為解釋判斷的客觀性進行論證?!盵37]德沃金真正關(guān)注的是“道德論證”而非“道德判斷的客觀性”,是“解釋論證”而非“解釋判斷的客觀性”。道德論證和解釋論證屬于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所探討的重要問題,道德判斷的客觀性和解釋判斷的客觀性問題則屬于一般哲學問題。德沃金有選擇地引用了在這一領(lǐng)域的一些見解,但自己沒有在這一方面進行創(chuàng)新。而這對于德沃金達到自己的學術(shù)目標已經(jīng)足夠。
其次,德沃金承認一般哲學意義上的“客觀性”,但是他否認絕對的客觀性,在這一點上,他與羅蒂的客觀性觀念相距并不遙遠。德沃金說道:“我認為,找到道德判斷、政治判斷、法律判斷或解釋判斷是客觀的某個一般論證的嘗試是毫無意義的?!盵38]而德沃金羅蒂之間的相似性在以下說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比如,我相信在現(xiàn)代世界條件下奴隸制是不公正的。我認為我有支持這個觀點的論證,雖然我知道假如這些論證受到挑戰(zhàn)我最終將依靠我無法作出進一步論證的某些信念。”[39]羅蒂則表述道:“如果說實用主義有什么不同之處的話,那么就在于它以更美好人類未來的觀念取代了‘現(xiàn)實’、‘理性’和‘自然’之類的觀念。人們可以用諾瓦利斯關(guān)于浪漫派的說法來評說實用主義:它是‘對未來的神化’”[40].“實用主義者認為,對于任何一個給定的聽眾來說,就正當性而言,有大量的細枝末節(jié)是可以交待清楚的,但是‘正當性一般’是沒有什么可說的。這就是關(guān)于人類知識的性質(zhì)或限度是沒有什么可說的原因,也是關(guān)于真理和正當性的聯(lián)系是沒有什么可說的原因。后一個論題之所以是沒有什么可說的,不是因為真理是永恒的而正當性是暫時的,而是因為,在比較真的事物和僅僅得到了辯護的事物的過程中,惟一的關(guān)鍵是可能的未來和實際的當下的比較?!盵41]而當?shù)挛纸鹑绱苏f的時候,他與羅蒂之間的認識論差異便完全消失了:“所以,我沒有興趣對我的解釋意見、法律意見或道德意見的客觀性提出一個一般辯護。實際上,我認為如此主導著在這些領(lǐng)域之當代理論的整個客觀性問題是一種虛妄的問題?!盵42]“我認為,從其通常被提出的情況來看,客觀性問題是一個虛妄的問題,因為本來可以賦予它以意義的那個區(qū)分,內(nèi)在于社會實踐之中的實體性論證和關(guān)于社會實踐的懷疑論論證之間的區(qū)分是虛妄的?!盵43]
第三,當然,德沃金和羅蒂之間的分歧仍然是明顯的,但那個分歧主要不是表現(xiàn)在爭論問題的實質(zhì)上,而是表現(xiàn)在形式上,或側(cè)重點上,如德沃金明確地指出:“他(懷疑論哲學家)與我的意見分歧不是在內(nèi)在道德方面而是在有關(guān)道德方面(not within morality but about morality)?!盵44]但是這個區(qū)分是虛假的,因為我們真正的道德是內(nèi)在于道德的道德,而不是關(guān)于道德的道德。后者在現(xiàn)實中是找不到的。德沃金關(guān)心的不是關(guān)于道德(about morality)的道德,而是內(nèi)在于道德(within morality)的道德,不是關(guān)于法律(about law)的原則,而是內(nèi)在于法律(within law)的原則。在這一點上,德沃金與哈特的思想差異也得到了明確的顯示。德沃金認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屬于“關(guān)于法律的原則”的著作,而他的《原則的問題》則屬于“內(nèi)在于法律的原則”的著作。前者的側(cè)重點是說明(explanation),后者的重點是解釋(interpretation)。所以哈特側(cè)重于法律與實證科學、邏輯學之間的比較,而德沃金側(cè)重于法律與文學、藝術(shù)之間的比較。
結(jié)論:堅持法律原則是法律人共同體的至上美德
限于篇幅,本文沒有窮盡德沃金建構(gòu)的理想法律人形象的全部優(yōu)點或品質(zhì),德沃金本人也沒有完全實踐自己所建構(gòu)的這一理想法律人士的諸多優(yōu)點。但是,上述分析和評論足以確立起我們應(yīng)當追求的理想法律人形象。我們從德沃金對理想法律人士的建構(gòu)中進一步得出以下幾點結(jié)論:
首先,德沃金是我們應(yīng)當認真對待的認真的法理學家,《原則的問題》是一部我們應(yīng)當認真面對的法理學著作,我們面對的德沃金教授是有史以來最認真的法理學家,而《原則的問題》談?wù)摰氖切﹪烂C的原則問題。德沃金以畢生法學研究成功建構(gòu)了一個完美的法律人形象。那個法律人形象在德沃金的系列法理學著作中得到了具體實現(xiàn)。雖然德沃金本人離那個理想形象仍然有一定距離,但他無疑為我們確立了一個優(yōu)秀的法學家榜樣。我們從德沃金那里獲得的第一個教訓是,如果法律人共同體是一個職業(yè)共同體,那么這個共同體首先應(yīng)當是一個堅持法律原則的共同體。堅持法律原則是法律人共同體的至上美德。換言之,依法思維就是依法的原則思維。
其次,長期以來,我們可能習慣了做宏大的原敘事思考,對德沃金擅長的細致表達方式一時難以適應(yīng)。過于細致往往給人瑣碎羅嗦之感,更給人缺乏想象力的印象。但是細致能讓我們著眼于實際的問題,著眼于我們應(yīng)當解決、務(wù)必解決也能夠解決的問題。德沃金引導我們?nèi)リP(guān)注細節(jié),去認真思考法學中的一些細微問題。
第三,畢竟,法律研究不僅僅是建構(gòu),不僅僅是對話,不僅僅是游戲。它是要產(chǎn)生嚴肅法律結(jié)果的?!胺煞治鰪母旧现v是解釋性的。”[45]因此,在自由裁量問題上,德沃金不得不對法律家的“想象力”采取必要壓制措施。在原則問題上,德沃金看不到羅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學希望”、“想象力”或“充滿詩意的夢想”。[46]這是嚴肅、認真和細致的法律研究必須付出的代價。德沃金也不允許波斯納推崇的“超越法律”,這是對法律人士的必要約束。要想做到這一點,它便要求法律人士堅持原則,堅持依照法律原則進行思維,尤其是法律人士應(yīng)當遵循“原則先于政策”的法學思維邏輯;它要求法律人士重視個案研究,針對具體案例展開理論探討;它還要求法律人士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區(qū)分法律界限之內(nèi)的問題和法律界限之外的問題,明確法律人士的主要任務(wù)在于探討法律界限之內(nèi)的問題。在這一意義上,法律人共同體是狹隘的、封閉的。法律人士應(yīng)當拒絕來自非法律學科領(lǐng)域的如經(jīng)濟學家、哲學家、文學批評家的指導。
第四,雖然波斯納把德沃金列入“學院道德派”(academic moralism)之中,否認他們的理論對實際司法實踐的影響。[47]但是德沃金強調(diào)的“在處理疑難案件時法律判斷應(yīng)當是道德判斷延伸”和“判決從本質(zhì)上講是原則問題而非政策問題”[48]的主張值得我們認真對待。在法律判斷中道德維度應(yīng)當占有一席之地。在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時代,嚴肅、認真、細致而負責任的科學研究態(tài)度在今天中國法學研究中變得日益珍貴,德沃金寄于法律人士的道德希望也顯得更加珍貴。
第五,誠然,德沃金一直對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頗多微詞。德沃金所持的“經(jīng)濟學路徑仍然缺乏站得住腳的哲學基礎(chǔ)”[49]的主張使其在與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運動的對峙中處于守勢。20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運動將很快成為過去”的預言顯然沒有得到證實,但是這絲毫不影響德沃金在當代法理學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我們應(yīng)當對德沃金這種逆勢而行的學術(shù)探索勇氣致以最高敬意。
最后,我以德沃金的一個警告作為本文結(jié)束語:“假如我們對原則如此漠不關(guān)心,以至于每當政策適合于我們的意愿時我們便給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們既欺騙了原則,也消解了原則的權(quán)威。”[50]
注釋:
[1] 本文最初以“在原則與政策之間:德沃金和理想法律人的建構(gòu)”為題發(fā)表于《浙江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此處略有改動。
[2] 這個理想法律人形象中的每一個要素正好由德沃金完成的6個著作的書名所構(gòu)成。這些著作分別是:《認真地對待權(quán)利》(1977),《原則的問題》(1985),《法律帝國》(1986),《人生的疆界》(1994),《自由的法》(1996)和《至上的美德》(2000)。這些著作的書名在整體上富有詩意和美感,共同構(gòu)成了一個完美的法律人形象。
[3] 我在《原則的問題》中讀到的惟一一個幽默是引自維特根斯坦的一則笑話。德沃金寫道:“一個人懷疑在報紙上讀到的東西,于是買了另一份同樣的報紙來對它進行核對?!?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68.
[4]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4.
[5]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53.
[6] 這是德沃金評論沃爾澤的正義理論的一個短語。其原話是:“沃爾澤對于有關(guān)政治爭論的這些明顯事實的回應(yīng)表明他的實證正義理論其實是多么地虛弱無力。”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6.
[7] 德沃金使用這些貶義詞來評論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學派。當?shù)挛纸鹛岢鋈绱伺u時,情感因素似乎多于理性因素,似乎沒有人認真地對待德沃金的這一批評。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64; p.276.
[8] 德沃金說:“僅僅把他們的道德信念復述為情緒反應(yīng)正是糟糕的說法?!彼麑嶋H上批評了哈特實證主義法學的哲學基礎(chǔ),亦即邏輯實證主義。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3.
[9] 當?shù)挛纸鹑绱苏f的時候,其直接批評對象仍然是以波斯納為代表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學派。難怪波斯納對德沃金的過激之辭大為不滿,由此拉開了兩人長達20余年論戰(zhàn)的序幕。德沃金的原話是:“假如他們選擇了個人財富語言,那么……他們肯定不會選擇由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規(guī)定的社會財富所構(gòu)成個人財富的那個函數(shù)。依后者去做將是極其愚蠢的。”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47; p. 264.
[10] 德沃金在那里說道:“這些斷言像在藝術(shù)解釋觀念或藝術(shù)解釋實踐中那些相應(yīng)斷言一樣愚蠢?!边@是對制憲者意圖學派的批評。德沃金多次使用了“愚蠢”(silly)一詞。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63; p. 167; p. 170.德沃金在批評卡拉布雷西對于意外事故進行經(jīng)濟分析的時候,也使用了這一短語,他說:“那是像財富崇拜一樣愚蠢的快樂崇拜。難道卡拉布雷西還不愿意拋棄分配和財富之間的平衡觀念嗎?”(參閱同上,275頁)。
[11]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85.
[12] 德沃金原話是:“因此,無論我們根據(jù)立法意圖的制度化概念還是根據(jù)立法意圖的心理學概念來理解它,倫奎斯特的論證都失敗了?!盌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26.
[13]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27.這是德沃金在討論《公民權(quán)利法案》時就如何正確理解該法案提出的一些批評意見。在那里,德沃金對倫奎斯特和布倫南雙方的論證都給予了否定。
[14] 德沃金認為那些計劃“將減少而不是擴大它們要求其作出最大犧牲的這個階級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機動性”。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2.
[15] 德沃金批評別人時的態(tài)度是從不含糊的。比如,他批評沃爾澤《諸影響領(lǐng)域》時使用的術(shù)語是“謬誤”(fallacy)。其原話是:“一旦這個隱藏的前提——共同體必須基于孤注一擲的基礎(chǔ)接受事先建立的領(lǐng)域——得到了揭示,那么這些論證中的謬誤便已一目了然。” 而當他如此說的時候,德沃金似乎給人窮追猛打的印象:“無論如何,對沃爾澤復合平等觀的批評不應(yīng)在此打住,因為他的理論不僅不能給人以任何助益,而且最終是前后矛盾的。”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8; p. 219.
[16] 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64.我不贊成德沃金上述見解,但我敬佩德沃金的理論勇氣。他幾乎是在向一種不可能性挑戰(zhàn),他試圖突破許多常識性見解,盡管他的努力并不十分成功。所以在這一方面,“認真的”德沃金努力常有一種堂吉訶德式的反諷效果。
[17] 我在另一個地方曾經(jīng)對波斯納的道德中立理論作過以下評論:“在《道德和法律理論難題》中……波斯納把時下人們對于道德和憲法理論的迷戀看做是法律神秘化的最新形式,這是對美國法律之實際需要的一種逃避。”參閱張國清:《波斯納立場:法律根基的失落及其后果》,載于《公法研究》(第一輯),商務(wù)印書館,2002年,第309頁。
[18] 德沃金在學術(shù)上推崇某種家長式作風或精英論論調(diào)。他認為既然任何一個真理擁有者理所當然地有資格教訓別人。所以在他的言語中總是有一種得理不饒人、居高臨下或盛氣凌人的感覺。這種感覺在德沃金敘述自己的見解時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尤其在他對論敵的批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
[19] 參閱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5; p. 216.德沃金在該書第214頁提到的沃爾澤著作的原文是Spheres of Influence,也許是其《正義的諸領(lǐng)域》(Spheres of Justice)一書書名的筆誤。
[20] Regan, Donald H., “Glosses on Dworkin: Right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原載于《密執(zhí)安法律評論》(1979),轉(zhuǎn)引自Ronald Dworkin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 edited by Marshall Cohen. (Duckworth, 1984), p. 119.
[21]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4.
[22] 文學可以游戲且允許游戲,而法律和法律研究堅決拒絕游戲。也許這是德沃金如此一本正經(jīng)的深層心理原因。而中國許多法理學家可能沒有真正區(qū)分法律和文學或法律和人文學科之間的差異。由忽視差異而導致的諸多模糊性也許是中國近20年法學教育過于人文化或文學化的不幸消極后果。這是我們應(yīng)當竭力克服的。就此而言,德沃金法理學對中國法理學的啟示還具有一種超越內(nèi)容之外的形式意義。
[23]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7.
[24] Posner, Richard A., Overcoming Law, “Prefa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Vii.(另參閱波斯納:《超越法律》,《原文序》,第I頁,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25]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62.
[26]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66.
[27]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65.
[28]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44.
[29]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76.
[30] 這讓人想起了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一個格言:“自由意志是想要使自身成為自由意志的意志本身的意志”(the free will is the will that wills itself as the free will.)。羅爾斯曾經(jīng)對該格言作了全面分析,把它視為黑格爾自由觀的主要遺產(chǎn)。參閱羅爾斯:《道德哲學史講義》,張國清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第471頁。
[31]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44-45.
[32]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3.
[33] Hart, L.A.H.: The concept of Law, “ Po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哈特:《法律的概念》,“跋”,1994年)。
[34] 我發(fā)現(xiàn),當?shù)挛纸鹛岬狡渌髡叩臅r候,他幾乎都是為了表明自己是正確的而別人是錯誤的那樣地引用他人觀點的。因此,在他的著作中,除了闡明自己的見解以外,雖然他對別人見解的批評是隨處可見的,但是,德沃金難得直接引用其論敵的原話。其批評對象的觀點大多是他的轉(zhuǎn)述,這難免會歪曲論敵的意思。所以,他在“波斯納的指責:我實際說過的話”一文第二段話中用來回擊波斯納的那些說法同樣適用于他本人。
[35] 德沃金在《原則的問題》開場白中說道:“這是一部探討政治哲學和法哲學基本問題的理論著作。它探討的理論問題有:什么是自由主義?為什么我們?nèi)匀恍枰杂芍髁x?我們是否應(yīng)當對法律和道德持懷疑態(tài)度?如何定義集體繁榮?什么是解釋?法律何以與其說是發(fā)明的事情,不如說是解釋的事情?它也是一部探討一些緊急政治問題的實踐著作。它探討的實踐問題有:給予黑人優(yōu)先提供工作機會和大學入學資格是否公平?違法可能是正確的?查禁黃色影片是野蠻的?為了保衛(wèi)國家安全而審查圖書是不公平的?當犯罪率正在上升時,嫌疑犯擁有什么權(quán)利?社會正義是否意味著經(jīng)濟平等?法官是否應(yīng)當做出政治判決(political decisions)?總而言之,這是一部探討我們正在面臨的兩個政治意識層面交互作用的著作:一邊是司法實踐問題,另一邊是哲學理論問題;一邊是緊急問題,另一邊是原則問題?!眳㈤咲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
[36] 參閱理查德?羅蒂:《后形而上學希望:實用主義社會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張國清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年。羅蒂在那個論文集中的一篇論文的題目便是《相對主義:發(fā)現(xiàn)和制作》。羅蒂主張把兩者的界限給予模糊起來,而德沃金則主張兩者要有明確的界限。法律解釋的事業(yè)是一項發(fā)現(xiàn)的事業(yè),一項政治事業(yè)。在這一點上要堅決地拒絕主觀性和隨意性而堅持客觀性和嚴肅性。
[37]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1.
[38]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1. [39]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1.
[40] Rorty, Richard: 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 (Penguin Books, 1999), p. 27.
[41] Rorty, Richard: 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 (Penguin Books, 1999), p. 38-39.
[42]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72.
[43]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4.
[44]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3.
[45]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
[46] 羅蒂在《實用主義的平庸性和正義詩學》一文中寫道:“我會像德沃金……一樣關(guān)注這些裁決的‘無原則的’特點,他們的關(guān)注可能是同樣地浪漫而不切實際的,不過從道德上講是值得稱道的,裁決將由實用主義的法官來作出,他們的夢想是艾略特或海德格爾的夢想,而非愛默生或濟慈的夢想?!眳㈤喠_蒂:《后形而上學希望》,第211頁。
[47] Posner, R. A.,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1999. p. 5.
[48]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
[49]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4.
[50]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6.重點號為引者所加。
張國清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