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梅與韋彬彬于1997年10月認識并戀愛,1998年3月10日登記結(jié)婚。同年12月13日黃梅生育一男孩。 2007年黃梅去廣東打工,2009年夫妻倆開始正式分居,分居期間,婚生子與男方韋彬彬生活,而且小孩出生后黃梅12年來很少與婚生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共同財產(chǎn),也沒有共同債權(quán)債務。原告認為雙方已分居4年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離婚。
韋彬彬同意離婚,但認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完全是由黃梅引起,其沒有任何過錯,要求黃梅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婚生子由其撫養(yǎng),黃梅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
【審理】
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夠,婚姻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且雙方2009年分居至今已有4年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予以支持離婚請求?;樯右恢币詠矶寂c韋彬彬共同生活在一起,已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感情,黃梅與婚生子已有12年時間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jīng)]有建立深厚的母子感情,婚生子由韋彬彬撫養(yǎng)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并且在庭審中黃梅也同意婚生子由韋彬彬撫養(yǎng),故對韋彬彬主張婚生子由其扶養(yǎng)的請求予以支持。對韋彬彬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因其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該主張,故對其這一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雙方對離婚及婚生子扶養(yǎng)均沒有異議,焦點主要在于韋彬彬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韋彬彬只是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完全是由黃梅引起,其沒有任何過錯為由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并沒有證據(jù)證實黃梅實施了上述法院規(guī)定的四種行為之一,而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因侵權(quán)致人精神損害,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才予以支持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故韋彬彬此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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