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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用人單位會與新入職的員工簽訂培訓協(xié)議,對新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在培訓協(xié)議中一般都要約定服務期并約定違約金,勞動者一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發(fā)放的生活費不能計算在專項培訓費里。但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在培訓協(xié)議中會同時約定返還培訓費和違約金,而且違約金的數(shù)額過高。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案情概要:
2014年8月13日某有限公司與劉某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劉某的工作崗位是冷板制造部。2014年8月14日,某有限公司與劉某之間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書》,約定某有限公司將劉某派往唐山某公司進行實習操作培訓,培訓時間為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30日,同時還約定培訓結束后,劉某應當履行的服務期限為5年,期限從2014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如果劉某單方解約,應向某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一是應返還培訓費,二是支付違約金100000元。2016年8月30日劉某未履行完服務期,擅自離職,違反了《培訓協(xié)議書》的約定。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
1、請求依法裁決劉某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培訓費17600元;2、請求依法裁決劉某向某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元;3、請求依法裁決劉某向某有限公司支付生活費3000元。
裁決結果:
1、劉某向某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0560元;
2、駁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焦點:
某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同時向劉某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接受專項培訓后,違反服務期約定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某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同時向劉某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存在兩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某有限公司可以同時向劉某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某有限公司持有這種觀點。理由如下:劉某與某有限公司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在《培訓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了服務期為5年,期限是從2014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如果劉某單方解約,應向某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一是應返還培訓費,二是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劉某在2016年8月30日離職,明顯違反了《培訓協(xié)議書》的約定,劉某應根據(jù)該約定,向公司返還培訓費176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同時,在培訓期間公司向劉某支付了3000元的生活費也應返還。
2、第二種觀點:某有限公司不可以同時向劉某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且應按服務期分攤培訓費用。劉某持有這種觀點。理由如下:雖然劉某與某有限公司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書》,但該協(xié)議書是格式合同,如果不簽訂,就無法辦理入職手續(xù);同時,該《培訓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nèi)容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p>
3、仲裁委支持第二種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某有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書》約定了培訓時間、培訓費用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某有限公司也按照《培訓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劉某提供了專項培訓,因此,五年服務期約定是合法有效。劉某主動辭職的離職行為,違反了雙方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但無權再要求勞動者返還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且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于支出的培訓費總額,因此,某有限公司要求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無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某有限公司提交的培訓費用單據(jù)證實某有限公司給劉某的專項培訓共花費17600元,劉某的服務期已經(jīng)進行了兩年,應分攤,綜上所述,劉某應支付給某有限公司的違約金為17600元*3/5=1056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知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認定某項費用是否屬于培訓費用,關鍵在于該費用是否因培訓而產(chǎn)生。
本案中某有限公司主張的生活費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勞動關系而產(chǎn)生的,不是基于專項培訓產(chǎn)生的,將其計算在培訓費用里面要求返還,缺乏法律依據(jù),仲裁委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可以同時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約定向申請人主張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編輯/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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