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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是債務承擔的一種情形。依據債務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除債務責任,債務承擔可以區(qū)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通常被稱為“債務轉移”,并存的債務承擔被稱為“債務加入”。根據以上分類,《民法典》分別在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了債務轉移規(guī)則,在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債務加入規(guī)則。本文圍繞《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設問的方式對債務轉移規(guī)則的適用要點作了系統(tǒng)闡述,以饗讀者。全文近1.6萬字,本公號分兩期推送,本期推送上篇。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務的同一性的情況下,替換或者增加債務人,即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者加入債的關系而成為債務人。該第三人稱為債務承擔人。依據債務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除債務責任,可以把債務承擔區(qū)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換言之,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債務轉移),后者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即債務加入)。結合以上分類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了第三人和債務人締結的免責的債務承擔;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所謂履行承擔,又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依據該合同,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其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并不影響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債務人仍然對債權人負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并未取得對承擔人的請求權。只不過,債務人可以依據履行承擔合同,要求承擔人向債務人的債權人履行。對于債權人來說,承擔人的履行只不過是一種第三人清償,兩者之間并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債務轉移,又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務的內容,債務人將其所負擔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承擔債務的范圍內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對債權人負責給付,而原債務人就轉移部分債務脫離債務關系。債務轉移有以下特征:(1)債務的內容保持不變。在債務轉移的前后,債務的內容始終保持不變。(2)債務的承擔主體發(fā)生變更。債務轉移后,債務人會發(fā)生改變,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負擔債務。(3)債保持同一性。在債務轉移的前后,債權債務始終保持同一性,因此,債務轉移過程并不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也是債務轉移不同于消滅舊債產生新債的債的更新的一個主要方面。(4)轉移的對象是債務而不是債權。如果包括債權,則構成債權債務概括移轉,而不是單純的債務轉移。債務轉移分為兩種情形:(1)債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債務承擔人)完全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唯一的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所有債務履行義務。(2)債務的部分轉移。即第三人(債務承擔人)加入到原債務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負按份債務,共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廣義的債的變更,是指債務關系同一性保持不變而其部分要素發(fā)生的變化。廣義的債的變更包括主體和客體的變更。司法實務中,需要區(qū)分債務轉移與狹義的債務變更。前者是指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前提下,改變債務的承擔主體;后者是指在不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前提下,改變債務的內容。兩者共同構成廣義的債的變更。債務轉移按照發(fā)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債務轉移和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債務轉移。(1)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債務轉移。這是最為典型和常見的債務轉移實現(xiàn)方式,尤其是基于合同行為的債務轉移。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債務轉移合同來達到債務轉移的目的。由于債務轉移合同的訂立涉及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新債務人)等三方當事人,故其成立方式可分為三種:一是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二是由第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債務轉移合同,三是由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債務轉移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驮摋l款文義而言,其明文規(guī)定的內容當屬上述第一種方式,即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并經債權人同意的方式,這也是債務轉移的常態(tài)。《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并不排斥債務轉移的其他實現(xiàn)方式。(2)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債務轉移。主要包括在法定繼承中即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債務均由法定繼承人承受,以及因企業(yè)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發(fā)生的債務轉移等。(1)債務有效存在。當事人轉移的債務只能是有效存在的債務。存在有效的債務是債務轉移合同具有標的物的表現(xiàn),在債務轉移合同訂立時,如果作為標的物的債務因違反強行性規(guī)定而無效,則債務轉移合同無效;如果債務根本就不存在,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與合意之說,則債務轉移合同不成立。(2)債務具有可轉移性。這種轉移性基于法律規(guī)定、債務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依據法律規(guī)定、債務性質或合同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不得轉移。比如因扶養(yǎng)請求權而發(fā)生的債務,不得轉移。(3)存在有效的債務轉移合同。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適用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無論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債務轉移,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債務轉移,債務轉移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這就要求第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債務轉移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債務轉移等。(4)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債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上述手續(xù)。當事人之間約定須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證,也需依法辦理才能生效。(5)經債權人同意。為使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的影響,應以債權人的同意作為債務轉移合同對于債權人的生效要件。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轉移合同未征得債權人同意,則此時可以認為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而非債務轉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對于將來發(fā)生的債務能否轉移,學理上存在爭議。目前的理論反對將未來的債務進行轉移,因為債務還沒有存在,不能對債的主體進行變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崔建遠著《合同法(第四版)》則認為,將來發(fā)生的債務是可以進行轉移的。在債務轉移中,首先要求的是必須存在債務。已經有效成立的債務自然可以轉移;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進行轉移,而且這種轉移與對已有債務的轉移效力相同,只是債務實際產生時才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效力。例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債務,自合同債務有效發(fā)生時,債務轉移協(xié)議才能生效。9.產生債務的合同存在可撤銷或解除事由的,相關債務能否轉移?所謂產生債務的合同,就是被轉移的債務得以產生的合同,系為債務轉移合同提供標的物的合同。產生債務的合同雖然存在可撤銷或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銷或被解除之前,仍可就該債務成立有效的債務轉移合同。但是,在債務轉移合同生效后,如果產生債務的合同被撤銷或被解除,則債務根本就不存在,債務轉移合同便失去了標的物,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與合意之說,債務轉移合同應認定為不成立。訴訟中的債務與其他普通債務無異,故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擔。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對原債務人所作出的判決,對債務承擔人有效。自然債務具有特殊性。自然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時效期間完成,不再受法律的強制保護,債務人可以不必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違約。但是,一般來說,不受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的自然債務可以進行轉移,債務承擔人自愿履行債務的,這種履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債務承擔人不得以債務轉移時不知該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要求不當?shù)美颠€。因此,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也可以轉移。債務人與第三人就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達成債務轉移合同,且經債權人同意的,該債務轉移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12.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簽訂債務轉移合同,是否意味著債務人和第三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對此存在不同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边@意味著,債務轉移并非當然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的承認。因此,比較合適的觀點應當是,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放棄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產生不利,故需要債務人和第三人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這對債權人并未增加新的不利,故單純的債務轉移合同并不當然構成債務人和第三人同意履行債務而喪失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另外,在債權人同意后,債務轉移并非成立新的債務,債務仍然具有同一性?!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龡l前半句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睋?,第三人(新債務人)仍然能夠對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13.哪些債務原則上不得轉移?相應的債務轉移合同是否有效?為保障債務轉移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債務具有可轉移性。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但其對于債務轉移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差異:(1)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移轉的債務。如果法律就某種債務作出禁止移轉規(guī)定的,該債務不得移轉。債務轉移合同以此類債務作為標的物,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債務轉移合同無效,不發(fā)生債務轉移的結果。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诰虐偎氖粭l第二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yè)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yè)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o:p>(2)性質上只能由債務人本人而不能由他人履行的債務。比如著名畫家繪制肖像的債務、著名歌星出場表演的債務、基于對某人的特別信任而成立的委托債務等。此類債務一般是以特定債務人的特殊技能或特別的人身信任關系為基礎而產生的,故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通常不得轉移,否則會使債權人的預期目的落空。(3)當事人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在當事人作出了禁止債務轉移的特別約定場合,不得進行債務轉移。即使是在金錢債務或者以給付不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務場合,如果有禁止債務轉移的特別約定,也不認為債務具有可轉移性。如果債務人違反上述約定.將該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而債權人堅持原約定,則會影響到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因債務轉移本身即需要債權人同意,如果債權人同意了債務的轉移,則不論是上述何種不得轉移的債務,均應視為具有可轉移性,并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果。14.考察某一債務是否具有可轉移性的核心標準是什么?法律規(guī)定債務轉移制度的目的在于尊重當事人對于自身債權債務的安排。由于債務轉移的效力僅發(fā)生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債務承擔人)之間,因此,在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債務轉移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則沒有必要對債務的可轉移性加以嚴格限制。無論是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還是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如果限制轉移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則均可通過債權人同意使之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本身就使得這些債務具有了可轉移性。可見,考察某一債務是否具有可轉移性的核心標準就在于債權人是否同意轉移。不論是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還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的債務轉移合同,或者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的債務轉移合同,除應具備主體、標的條款外,還必須存在由第三人負擔債務并且債務人從債務關系中脫離出來的明確意思表示。如果欠缺此種明確意思表示,則即使經過債權人同意,也不能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果。16.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對于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問題,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轉移合同,對于債權人而言,是對其債權的處分(或者是與處分相類似的干涉),因債務人并無處分權,且未得到債權人同意,所以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因此,在債權人同意以前,債務轉移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債務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同意會產生補正無權處分的效力,使得債務轉移合同溯及既往地生效。(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李永軍主編:《中國民法學·第三卷·債權編》;崔建遠著:《合同法(第四版)》;韓世遠著:《合同法學(第二版)》;梁慧星著:《合同通則講義》)第二種觀點認為,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轉移債務的,轉移行為無效。(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編著:《民法典合同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第三種觀點認為,債務轉移合同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方能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乃出于保護債權人的考慮,故在債務轉移合同未經債權人同意時,僅需要其不對債權人生效即足以起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并無必要將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完全否定。此時,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加以確定:如果當事人有明確的意思,例如約定于債權人拒絕時轉化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等,則依其意思發(fā)生效力;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除債務是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外,可以將該合同轉換為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合同,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替代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保留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債務人仍負有向債權人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仍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但不能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釋評·合同編·通則》;王利明主編:《民法》(第九版)我們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符合現(xiàn)行立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與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相比,增加了第二款關于催告期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這一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在于盡快結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效力的不確定狀態(tài),在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有效縮短債務承擔效力待定的期間??梢?,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在未經債權人同意前,其效力應為待定狀態(tài)。上述第三種觀點已經超出了債務承擔范疇,已不是單純的債務轉移效力問題。17.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是債務轉移合同對債權人的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但該條并未明確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是債務轉移合同對債權人的生效要件。對此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同意只是債務轉移合同對債權人的生效要件,即使債權人拒絕承認該合同,該合同對債權人雖然對抗不了,但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則已經發(fā)生效力,債務已經轉移給承擔人,債務人在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承擔人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債務轉移合同對債權人的生效要件。理由是:其一,在債權人拒絕同意債務轉移的情況下,仍然承認債務轉移合同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有效,意味著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債務人不再負有向債權人清償?shù)牧x務,而是承擔人負有向債權人清償?shù)牧x務。但承擔人承擔的該項債務卻因債權人不予認可而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承擔人若硬要向債權人清償,債權人又拒絕受領,則承擔人的所謂債務沒有任何積極的價值,債務人對債權人仍然負有債務。這在客觀上否定了債務已經轉移的效果。其二,債務和債權系對立的統(tǒng)一體,兩者共存共亡,缺少任何一個,另一個不會存在,或者說沒有價值。在債權人起初拒絕同意債務轉移,事后又對承擔人的履行拒絕受領的情況下,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實際上并無對應的債權,從實質的意義上講,承擔人無債務可負。18.債權人事先同意債務轉移的,債務轉移時是否仍需通知債權人才能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債權人對于債務轉移的同意是需受領的單方意思表示,債權人的同意不僅可以在收到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承擔人)的通知時表示追認,也可以事先做出授權。因此,債權人同意也可以事先作出。但是,債權人事先同意僅等同于要約,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轉移仍需要通知債權人才能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承擔人)向債權人發(fā)出債務轉移通知,等同于對債權人的要約作出的承諾。至此通知后,債務轉移方可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19.債權人對債務轉移表示同意的合法方式有哪些?單純的沉默是否可以視為債權人同意?作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對于債務轉移的同意,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方式作出。根據該條規(guī)定,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債權人的同意原則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粭l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睆脑摋l款規(guī)定來看,在債務轉移的情形下,債權人的同意應當通過明示或者通過行為等積極的方式作出,比如債權人向新債務人為催告、訴訟,通知新債務人對債權進行移轉,在新債務人破產時申報破產財產,受領新債務人的給付或者對新債務人其他有關債務的行為表示同意等。如果債權人未作出任何表示,則視為不同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睋?,如果債權人對債務轉移請求同意未作出任何表示,即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實推知其意思的,屬于沉默,不構成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單純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被視為債權人同意。20.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承擔人)能否規(guī)定債權人就是否同意債務轉移作出答復的期限?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轉移合同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為避免債務轉移的效力久懸不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承擔人)可以在請求債權人同意時規(guī)定債權人就是否同意作出答復的合理期限。債權人逾期不為答復的,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考慮,即應視為不同意?!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粭l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眰鶛嗳穗m未明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動向承擔債務的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應視為同意。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②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典研究叢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③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合同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④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編著:《民法典合同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⑤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⑥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釋評·合同編·通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
⑦王利明主編:《民法》(第九版)(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
⑧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⑨李永軍主編:《中國民法學·第三卷·債權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⑩崔建遠著:《合同法(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李永軍主編:《民法典合同編法律適用與案例指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崔建遠、陳進著:《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韓世遠著:《合同法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王利明著:《合同法通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
?李永軍著:《合同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王利明著:《合同法(第二版)》(上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梁慧星著:《合同通則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楊立新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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