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汪次安 林倚萍)韶關翁源縣官渡鎮(zhèn)官渡村村民劉某,因前妻黃女士向法院訴請變更小孩撫養(yǎng)權令其生疑,經鑒定證實14個月大的兒子竟非其親生。于是請求法院判令前妻黃女士賠償精神及經濟損失5萬元。然而,未按程序提起反訴,被翁源縣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其訴求,并告知其另案起訴主張權利,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韶關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結婚8月生子又迅速離婚
2010年12月26日,劉某和黃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1年1月1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9月3日,結婚尚不足8個月的黃女士產下一子。當時的劉某并非沒有疑慮,但為人父的喜悅沖淡了他的懷疑,兒子的可愛消除了他的戒心,從孩子出生時候起,劉某便一心一意地承擔起了作為父親的責任。
然而,劉某與黃女士的夫妻關系卻日漸惡劣并最終破裂。2012年7月24日,結婚不足兩年的他們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在劉某的堅持下,兒子歸他撫養(yǎng),且無需黃女士支付任何費用。
前妻要撫養(yǎng)權前夫生疑
同年9月13日,黃女士以劉某違反離婚協議,剝奪其作為生母的探視權為由,向翁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yǎng)權,變更撫養(yǎng)權后,劉某每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400元。劉某在應訴的過程中,想起當初的疑慮,并在家人的支持下,劉某決定帶兒子去做“親子鑒定”。經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孩子非劉某親生。
在庭審中,黃女士堅稱孩子為二人婚生。當劉某拿出鑒定報告時,黃女士才承認劉某并非孩子的生父,并決定放棄變更撫養(yǎng)權后,劉某每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400元訴訟請求。面對黃女士的欺騙,劉某氣憤難當,當庭要求法院判決黃女士支付其撫養(yǎng)孩子14個月的各種支出及精神損失費共計5萬元,否則拒絕歸還孩子給黃女士撫養(yǎng)。而劉某的請求被黃女士一口回絕,法庭調解未能成功。
索賠精神損失未獲支持
翁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孩子既非劉某親生,缺乏法律上的撫養(yǎng)義務,黃女士要求變更孩子撫養(yǎng)權,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劉某提出的賠償請求,因沒有提出反訴,法院不予處理,告知劉某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劉某不服提出上訴。
韶關中院以“上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與本案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不屬于反訴范疇”為由,維持原判決,告知劉某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法律知多D
何為“反訴”?
反訴,是相對于本訴而言的訴訟請求。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在于:反訴與本訴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上或同一法律關系,且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意在排斥、抵消、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意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反訴的提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司法實踐中,最遲也應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