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篇文章前,
大過年的,
小編先遙祝大家:生活美滿,夫妻和睦,家庭和諧!
現(xiàn)代社會的誘惑太多,“小三”對婚姻家庭產生了巨大殺傷力,“妻子們”應當以法律手段積極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對于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物,如何要回來是有學問的,這類案例在多地已有判決。
案例一:贈與標的物要明確
施女士與孫先生夫婦一起在外打工,兩人勤奮苦干,慢慢在異地打拼出自己的事業(yè),開了一家酒店和一家輔料廠。
而后,孫先生與在酒店打工的于小姐相識并發(fā)生感情,兩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于小姐在2007年為孫先生生下一子。
2009年,于小姐向孫先生提出,為了孩子以后在市區(qū)上幼兒園,必須買附近的學區(qū)房。軟磨硬泡之下,孫先生還是答應了。于是于小姐出面和第三人金某簽訂購房合同,孫先生瞞著施女士,動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下了繁華地段的一套房產,房價合計約119萬元。
根據房款收條,其中59萬元由孫先生通過其個人賬戶轉賬至賣房人指定賬戶,另有58萬元由孫先生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賬戶轉賬至賣房人指定賬戶。2009年10月,這套房子直接過戶登記到了于小姐名下。
但是紙包不住火,這段婚外情在2014年被施女士發(fā)現(xiàn)。經過孫先生苦苦哀求,又念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施女士決定原諒孫先生。
雖然孫先生給于小姐母子的經濟資助已經難以估量,但是施女士堅持要討回丈夫贈與于小姐的房子。夫妻倆和于小姐的交涉并不順利,于小姐堅稱是自己買了房子,只不過向孫先生要了一筆錢。而目前這套房產的實際市價已經翻了幾番,施女士顯然不滿足于要回錢。
于是,施女士將丈夫孫先生和于小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確認兩人的房產贈與行為無效。
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的購房合同是于小姐與第三人金某所簽,因此房子不是孫先生贈與行為的標的物,賬戶往來的錢款只能推論孫先生向于小姐贈與了購房款,最終判決駁回了施女士要房子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若是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轉移給于小姐,那贈與的標的物就是房產。而事實上,購房合同的一方購買人是于小姐,孫先生僅僅是代于小姐支付了合同價款。
在法律上,這便是購房與借款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各個關系的行為主體皆不相同,不可混淆。即使可以推斷是孫先生替于小姐支付房款,這里的贈與標的物也只能是購房款。因此,直接主張返還房產并不可行。
案例二:化繁為簡爭房款
龐女士與胡先生系夫妻,生活美滿,育有一子一女。
2009年,胡先生與徐小姐相識并保持不正當關系。2010年,胡先生、徐小姐與某置業(yè)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共同購買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約260萬元。該房屋的預告登記狀況信息顯示,預購商品房權利人為胡先生和徐小姐。胡先生在合同簽訂前后,分4次轉賬263萬元用于購房。
不久之后,胡先生與徐小姐間的關系被龐女士察覺后,兩人便不再往來。但是,龐女士最終還是發(fā)現(xiàn)了丈夫給徐小姐買房的秘密。經過深思熟慮,她主張要求確認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徐小姐返還屬于龐女士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130萬元對此胡先生也表示配合。龐女士把丈夫和徐小姐一同告上了法庭。
龐女士認為,自己與胡先生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胡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的巨額財產贈與徐小姐,該贈與行為無效。胡先生表示,自己與徐小姐確有往來,曾以雙方名義購買了房產,但是所有購買該房產的相關手續(xù)都是由自己一個人辦理的,預售合同上徐小姐的名字也是自己代為簽下,所有購房款均由自己一人支付;徐小姐和自己開始往來時,知道他已有家室,在龐女士發(fā)現(xiàn)后兩人就不再往來;因自己無法與徐小姐取得聯(lián)系,所以該房產目前仍然沒有辦理出房屋產權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胡先生在未征得龐女士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和徐小姐的名義購買房產,嚴重損害了龐女士的財產權益,胡先生的行為有違公平原則。且徐小姐明知胡先生有妻子,但仍然保持與胡先生的不正當關系,徐小姐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胡先生與徐小姐之間的贈與是建立在婚外情基礎上,因此這種財產取得也屬于非善意的取得。胡先生以購買房屋的形式贈與徐小姐房款的行為應屬無效,最終判決徐小姐返還不法取得的房款130萬元。
雖然胡先生與徐小姐共同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該房產還未登記過戶,法律上只表明胡先生與徐小姐共同享有請求房產過戶的債權請求權,而不享有房產的物權。目前有證據證明購房款是胡先生一人支付,可以推出胡先生是以簽訂購房合同的形式贈與了徐小姐一定數額的錢款。所以此時既沒有理由主張房屋預售合同無效,也不能直接向徐小姐索要房產份額,而只能主張相關份額購房款的返還。
案例三:保存證據是王道
劉先生與王小姐原是同事。從2002年開始,二人成為情人,從此保持了多年不正當關系,直至2010年分手,劉先生先后斥巨資給王小姐購買奢侈品、房產、汽車等財物。當時二人簽訂了《分手協(xié)議》,其中約定由王小姐返還劉先生60萬元。
劉先生的妻子張女士發(fā)現(xiàn)后,將王小姐起訴至法院,稱丈夫給她的錢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王小姐返還財物合計約200萬元,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庭審中,張女士還拿出了一張200萬元的欠條,說丈夫多次給王小姐巨額錢財,用于購買房產、汽車和高檔消費,二人分手后,王小姐給丈夫打了這個欠條。
王小姐則辯稱,她從未向劉先生索要過財物,都是劉先生自愿贈與的,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劉先生給她的財物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受到的傷害,是因為劉先生未盡到忠誠義務,而不是自己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張女士提供的短信以及電話錄音、匯款記錄,能夠認定劉先生贈與王小姐的現(xiàn)金金額為105萬元,被王小姐用于購車、購房及償還貸款等。王小姐與劉先生雖然達成《分手協(xié)議》,王小姐返還劉先生60萬元,但該協(xié)議未經張女士同意,而且還沒有履行,所以屬于無效協(xié)議。同時,張女士提交的所謂王小姐寫的“借款200萬元”的借條,不是原件,并且王小姐持有異議,因此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終,判決王小姐返還人民幣105萬元。
法院雖然支持妻子要求返還財產的理由,但是只能依據現(xiàn)有證據依法認定贈與財產的具體數額,對于妻子無法舉證(包括無法提供原件)的部分,法院是難以支持的。
《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倍蹲罡咴宏P于適用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又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上述規(guī)范可以推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也就是說,夫妻任一單方都無權處分大額共同財產。因此上述案例中,丈夫將財產贈與“小三”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權處分,此為妻子們主張權利的第一基點。同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公序良俗”條款是所有民事行為都應當貫徹的原則,由于“小三”主觀上得知男主人已有家室,卻仍然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明顯違背了社會公認的公序良俗,且“小三”獲得贈與時沒有付出法律上的合理對價,因此更不可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得到財產。
■ 您的每次“點贊”“轉發(fā)”,是我們進步的點滴動力。
■ 獲取更多權威法制資訊,請關注“檢察風云雜志”公眾號,或長按識別二維碼
聯(lián)系客服